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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比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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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比賽進行完五局因雨或停電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被迫停止比賽時,由裁判根據規則裁定領先方勝利而終止比賽。<br> | (1)當比賽進行完五局因雨或停電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被迫停止比賽時,由裁判根據規則裁定領先方勝利而終止比賽。<br> | ||
− | (2)採六局制比賽,比賽中若兩隊得分比數相差10分,五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及截止比賽。 | + | (2)採六局制比賽,比賽中若兩隊得分比數相差10分,五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及截止比賽。<br> |
+ | (3)採九局制的多數國際比賽,比賽中若兩隊得分比數相差15分以上,得五局即終止比賽。相差10分以上,則為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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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8日 (日) 01:24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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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Called Game
說明:
(1)當比賽進行完五局因雨或停電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被迫停止比賽時,由裁判根據規則裁定領先方勝利而終止比賽。
(2)採六局制比賽,比賽中若兩隊得分比數相差10分,五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及截止比賽。
(3)採九局制的多數國際比賽,比賽中若兩隊得分比數相差15分以上,得五局即終止比賽。相差10分以上,則為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