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粉絲專頁

張家浩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分享此網頁到Facebook
分享此網頁到Plurk
分享此網頁到百度搜藏
分享此網頁到Twitter
分享此網頁到Del.icio.us
台灣棒球維基館
跳轉到: 導覽搜尋
條款內容
條款內容
第5行: 第5行:
 
==條款內容==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該年度以及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與原球團締約。
+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相關報導==
 
==相關報導==

2016年1月2日 (六) 21:23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原由

  2010年05月31日中華職棒聯盟在領隊會議後通過「任意引退球員及申請復籍規定」,被視為「張家浩條款」。主要是針對張家浩2008年興農牛隊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2009),2010年又重新效力中華職棒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