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粉絲專頁

自由契約: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分享此網頁到Facebook
分享此網頁到Plurk
分享此網頁到百度搜藏
分享此網頁到Twitter
分享此網頁到Del.icio.us
台灣棒球維基館
跳轉到: 導覽搜尋
第1行: 第1行:
 
{{導覽條1|術語}}
 
{{導覽條1|術語}}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是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與球團不再續約而離隊、退休。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以為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的選手,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和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選手。)的選手,都是自由契約選手。
+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是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與球團不再續約而離隊、退休。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前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的選手,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和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選手。)的選手,都是自由契約選手。
  
 
與「[[任意引退]]」最大的不同是球員離隊後即為自由之身,可以與日本國內外任何一支職棒球團簽約。
 
與「[[任意引退]]」最大的不同是球員離隊後即為自由之身,可以與日本國內外任何一支職棒球團簽約。
第8行: 第8行:
 
*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球團在來季甚至現季度戰力構想中已不需要該球員,而單方面由球團宣告。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大部分受到[[戰力外通告]]後,於12月2日的支配下登錄選手中除名的球員都屬這一類(但不包括宣告期間內被交易、改簽[[育成選手]]、宣告任意引退等)。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球團在來季甚至現季度戰力構想中已不需要該球員,而單方面由球團宣告。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大部分受到[[戰力外通告]]後,於12月2日的支配下登錄選手中除名的球員都屬這一類(但不包括宣告期間內被交易、改簽[[育成選手]]、宣告任意引退等)。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第2種情況是,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
 
*第2種情況是,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
*第3種情況一般只會在外國人發生,為選手的意願想到其他球團(例如大聯盟)打球,而不能使用FA或[[入札制度]]等的方法離開球團,在和原球會達成共識後給予自由契約。這種情況比較多於非日本人選手發生,例如[[Colby Lewis]]和[[陳偉殷]]等較有實績的選手以此方法挑戰大聯盟。另外,雖然迄今並無此例,宣告自由身(Free Agent)的選手如當年沒有球團錄用也會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
*第3種情況,為選手的意願想到其他球團(例如大聯盟)打球,而不能使用FA或[[入札制度]]等的方法離開球團,在和原球會達成共識後給予自由契約。這種情況比較多於非日本人選手發生,例如[[Colby Lewis]]和[[陳偉殷]]等較有實績的選手以此方法挑戰大聯盟。另外,雖然迄今並無此例,宣告自由身(Free Agent)的選手如當年沒有球團錄用也會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第4種情況適用於[[育成選手]],育成選手契約滿3年,不論球員或球團意願如何,自動給予自由契約。但可以續簽。
 
*第4種情況適用於[[育成選手]],育成選手契約滿3年,不論球員或球團意願如何,自動給予自由契約。但可以續簽。
*第5種情況適用於任意引退選手,依據[[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任意引退選手從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自動從該名簿除名,以後視同於自由契約。如球員需要擔當非原球隊的教練等職務,可經過該球團把該球員的「任意引退」變更為「自由契約」後然後向該等隊伍簽約,如果是業餘棒球則需要原球隊的書面同意。
+
*第5種情況適用於[[任意引退]]選手,依據[[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任意引退選手從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自動從該名簿除名,以後視同於自由契約。如球員需要擔當非原球隊的教練等職務,可經過該球團把該球員的「任意引退」變更為「自由契約」後然後向該等隊伍簽約,如果是業餘棒球則需要原球隊的書面同意。
  
 
這5種情況以外,因為事故等理由,支配下登錄球員死亡的場合,該球員的名字會直接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這種情況屬「支配下登錄抹消」而非「自由契約」。
 
這5種情況以外,因為事故等理由,支配下登錄球員死亡的場合,該球員的名字會直接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這種情況屬「支配下登錄抹消」而非「自由契約」。

2011年12月25日 (日) 17:39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自由契約是日本職棒的一種制度,是球員與球團結束賓主關係的一種形式、球員與球團不再續約而離隊、退休。在技術性而言,就是在這個球季前記載在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的選手,沒有記載在當年12月2日的全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和全保留選手名簿(包括任意引退、制限選手、資格停止和失格的選手。)的選手,都是自由契約選手。

與「任意引退」最大的不同是球員離隊後即為自由之身,可以與日本國內外任何一支職棒球團簽約。

基本上球員在以下數種情況下,都會給予自由契約:

  • 第1種情況為最常見,球團在來季甚至現季度戰力構想中已不需要該球員,而單方面由球團宣告。在大部分情況下,球團會在球季末的指定時間給予戰力外通告。大部分受到戰力外通告後,於12月2日的支配下登錄選手中除名的球員都屬這一類(但不包括宣告期間內被交易、改簽育成選手、宣告任意引退等)。但是,球季中的自由契約,跟美國職棒一樣,需要經過waiver的手續。
  • 第2種情況是,依據野球協約第70條,若球團在季末減薪超過規定上限(年薪1億日元以上40%,1億日元以下25%)時,球員有權向球團申請自由契約。
  • 第3種情況,為選手的意願想到其他球團(例如大聯盟)打球,而不能使用FA或入札制度等的方法離開球團,在和原球會達成共識後給予自由契約。這種情況比較多於非日本人選手發生,例如Colby Lewis陳偉殷等較有實績的選手以此方法挑戰大聯盟。另外,雖然迄今並無此例,宣告自由身(Free Agent)的選手如當年沒有球團錄用也會成為自由契約選手。
  • 第4種情況適用於育成選手,育成選手契約滿3年,不論球員或球團意願如何,自動給予自由契約。但可以續簽。
  • 第5種情況適用於任意引退選手,依據2009年增訂的野球協約第67條第3款,任意引退選手從全保留選手名簿的引退選手項記載滿3年,自動從該名簿除名,以後視同於自由契約。如球員需要擔當非原球隊的教練等職務,可經過該球團把該球員的「任意引退」變更為「自由契約」後然後向該等隊伍簽約,如果是業餘棒球則需要原球隊的書面同意。

這5種情況以外,因為事故等理由,支配下登錄球員死亡的場合,該球員的名字會直接從支配下登錄選手名簿中除外,這種情況屬「支配下登錄抹消」而非「自由契約」。

相關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