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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點: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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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者,記錄為打點一。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打出[[全壘打]]時,應記錄以該全壘打所獲得之得分數相等的打點數。 | ::(1)無[[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者,記錄為打點一。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打出[[全壘打]]時,應記錄以該全壘打所獲得之得分數相等的打點數。 | ||
::(2)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如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 | ::(2)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如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 | ||
2005年8月23日 (二) 11:50的修訂版本
- 一.擊球員的安打、犧牲觸擊、高飛犧牲打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或在滿壘時因四壞球;妨礙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使跑壘員給予本壘得分的記錄時,擊球員均給予打點的記錄:
野手持球過久或做無作用的對壘傳球之間跑壘員得分時,記錄員對擊球員是否給予打點,應參酌下列基準決定之。即跑壘員不關其失策行為打點,但如果跑壘員一旦停止,發現此失策後,再繼續跑而得分者,應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得分,對擊球員不給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