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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渡制度: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Micheallin15(對話 | 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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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職棒]]制度== | ==[[日本職棒]]制度== | ||
| − | + | 在每年2月1日~11月30日間(契約約束時間)如果球員被球團宣告自由契約,則將由球團向所屬聯盟申請waiver公告(ウェーバー公示)手續。手續完成後其他有興趣吸收該球員的球團在一週的時間內可以向聯盟申請讓渡該球員。如果時間內有複數的球團表示願意吸收該球員,則將以下列方式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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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同聯盟之球團優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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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以勝率順位,排名最低者優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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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決定該球員所屬新球團之後,新球團應向原球團支付400萬日幣的讓渡金。 | ||
| + | 若時間內沒有任何球團願意吸收該球員,則該球員即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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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外,若在非契約約束時間(12月1日~翌年1月31日)對球員宣告自由契約,則該球員直接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不必經過waiver公告。 | ||
==相關頁面== | ==相關頁面== | ||
2007年1月7日 (日) 23:13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 前往 讓渡名單
英文:waiver
說明:
目次 |
中華職棒制度
自職棒17年開始中華職棒聯盟規定,在球季中若要釋出選手必須使用選手釋出讓渡制度,必須將要釋出之球員提報至讓渡名單中,由其他球隊考慮是否吸收,若想吸收被提報讓渡名單的球員,必需在提報之後的24小時內提出,並向母球隊接洽,不然原母隊可要求球員歸隊或逕行解除契約關係,若有兩隊以上爭取同一位選手加盟,必須以現行戰績作為評量標準,由戰績較差的球隊取得該名選手合約。時間若超過,球員將不得加入其他球隊,若還想繼續打中華職棒,必須等到1年之後,重新加入原母隊。但是,聯盟也同意可以不經過讓渡制度釋出選手,但該名選手必須引退該球季無法繼續打球。
美國職棒制度
美國職棒規定為避免有季後賽競爭力的球隊在恣意補強下失去公平原則,在8月31日之前,各隊可將球員放入讓渡名單。美國的制度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為DFA)及「釋出名單」(Waivers),指定讓渡名單可以有十天的時間做決定某一球團可持其球員的合約讓渡予另一個球團,如果是小聯盟球隊間的讓渡,受讓渡球團有義務自讓渡日起發給該球員薪水。(而若之前有積欠薪資,則讓渡出球員之球團必須負責,不得轉移給受讓渡之球團。)除非讓渡及受讓球團之間另有協議,否則受讓球團應僅負責付該球員通常該球團付給類似球技與能力球員相等的薪金(各層級及各年資之小聯盟有一定薪資規定)。若受讓球團為大聯盟球隊,讓球團必須支付讓渡球員原合約中的薪金。除章程三另有規定外,所有以前的讓渡球團及受讓渡球團,在該球員合約所餘的期間,不必負擔任何薪水。即代表正常情形下,球員被讓渡時,只有目前行使讓渡行為之球團和即將接受此次讓渡之球團,需負擔薪水。)
而球團如果要將位於40人名單內的球員移出40人名單,也必須執行將該球員放到「指定讓渡名單」(DFA)的動作,而這名被指定讓渡名單(DFA)的球員則有 10 天的時間和球隊商量下一步該如何走,通常有三個選項:接受球團的安排下小聯盟 (demoted to minor)、讓球隊把他交易掉 (trade)、或是讓球團直接放掉 (release)。
下小聯盟時,必須重新簽訂小聯盟合約。如果是被交易掉 (trade),承接合約支球隊必須將他放到40人名單內。而如果直接放掉(release),其他球隊便可與其接觸,洽談合約。
當球員被放入「釋出名單」(Waivers),球團只有三天的期限處理,其他球隊若有需求,可在72小時之內提出交易,如果有兩支以上的球團都想要爭取(acquire)時,以戰績先後來取決於最後選手的歸屬,另外也以同聯盟的球隊為優先。若其球員在釋出名單「釋出名單」(Waivers)期限的無人申請,這名球員就被稱為通過讓渡(cleared waiver),原球隊就球員作出可作出下放小聯盟(重簽小聯盟合約)、放掉(release)使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或讓球隊把他交易掉(trade)(對象限定為曾被放入非必要名單但乏人問津的選手)的動作。
一般來說,被放在「釋出名單」(Waivers)上的球員是不能撤回 (irrevocable)的,也就是不能因為對前來撿人的球團不爽就把球員給收回來。但是在 8 月 1 日到 8 月 31 日這段期間內,上waiver的球員是可以撤回(revocable)的。也就是說當別的球隊來撿 waiver 的球員時,原球團可以把這名球員重新弄回 40-MR 內而不放人,這種「耍詐」的行為,每一個球員一年只能玩一次。
前面敘述的Waiver是一般我們常聽見的方式,如果仔細細分依情況可細分為下列四種:
- 1.Outright Waiver (ORW):
當一名球員被球團移出 40-MR 而丟入該球團的所屬的小聯盟 (current club's minor affiliated),球員必須先通過 (cleared) ORW。可以使用 ORW 的期限是自球季開始的第 31 天到 8 月 31 日為止。Waiver period(期限) 是 3 天。
要注意的是當一名球員不具備資深球員(Veteran player) 資格而第一次被球團 outrighted to minor 時,他是「無權拒絕」的!而如果球團第二次將某球員進行 outrighted ,不論他是不是 Veteran,他不但有權拒絕,同時可以要求球團將他 release,成為另類的 FA。
- 2.Special Waiver (SPW):
SPW 的作用和 outright waiver 相同,但生效的期限是在每年的 9 月 1 日到翌年球季開始前 30 天。另一個不同點是 SPW 的 period 不是一般所熟知的 3 天,而是 7 天。
- 3.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 (URW):
這類型的 waiver 不論在何時都能用。其原因自然是任何時間都允許球團對球員進行解雇的動作,waiver period 則是 3 天。
- 4.Major League Waiver (MLW):
4 種 waivers 裡唯一一種可抽回 (revocable) 的 waiver,可以利用的時間自 8 月 1 日起至正規球季 (regular season) 結束。Waiver period 也是 3 天。在這段期間的球員交易則必須通過此種 waiver。
若大聯盟球團將被讓渡的球員直接放掉 (release)無條件解聘,而該球員根據與讓渡球團(大聯盟球團)約合約,應得到解約金(Severance pay)。在此情形下讓渡球員之球團應付給該球員相當於在大聯盟合約中退職金(Termination pay)的額外解約金以及合理的返回原居城市的旅行費用,包括頭等機票及食宿費用。而小聯盟球團將被讓渡的球員直接放掉 (release)無條件解聘,則是必須將合約內未完成給付的薪資給付清的。
持有有條件讓渡(Conditional assignment)球員合約的球團,應在試用期滿5日前以書面成電報通知讓渡球團其歸還該球員合約的意圖。為未能依約按時通知保留或退還球員合約,原受讓渡之球團即不一定能保留該球員。除非在接到郵件或電報通知5曰之後,原讓渡球團沒有義務接受退還的球員合約。在接到通知後,可立即申請對於這一球員合約的棄權書。
有條件讓渡合約中規定的試用期間以受讓渡球團球季中的30日為限。若讓渡球員受傷或生病或久未參加比賽,可協議延長試用期間,但以不超過受讓渡球團球季中的60日為限。
在同一聯盟的大聯盟球團間有條件的球員讓渡合約不會被批准,除非試用權不包括在球季的任何時段內。有條件的球員讓渡合約不得讓渡予有隸屬關係的低一層次的球團。
日本職棒制度
在每年2月1日~11月30日間(契約約束時間)如果球員被球團宣告自由契約,則將由球團向所屬聯盟申請waiver公告(ウェーバー公示)手續。手續完成後其他有興趣吸收該球員的球團在一週的時間內可以向聯盟申請讓渡該球員。如果時間內有複數的球團表示願意吸收該球員,則將以下列方式決定:
1.同聯盟之球團優先;
2.以勝率順位,排名最低者優先。
決定該球員所屬新球團之後,新球團應向原球團支付400萬日幣的讓渡金。 若時間內沒有任何球團願意吸收該球員,則該球員即取得自由球員資格。
此外,若在非契約約束時間(12月1日~翌年1月31日)對球員宣告自由契約,則該球員直接取得自由球員資格,不必經過waiver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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