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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金: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Sean17071510(對話 | 貢獻) (→美國職棒) |
Sean17071510(對話 | 貢獻) (→中華職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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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備註== | ||
===中華職棒=== | ===中華職棒=== | ||
| − | :*[[2002年]][[投手]][[蔡仲南]]以600萬元簽約金加盟[[興農牛隊]],至今仍為[[中華職棒]]紀錄,其次是[[三壘手]][[劉基鴻]] | + | :*[[2002年]][[投手]][[蔡仲南]]以600萬元簽約金加盟[[興農牛隊]],至今仍為[[中華職棒]]紀錄,其次是[[三壘手]][[劉基鴻]]的590萬元,第三高的是[[游擊手]][[曾子祐]]的570萬元,[[捕手]][[戴培峰]]與[[二壘手]][[蘇智傑]]以560萬元並列第五。 |
===台灣大聯盟=== | ===台灣大聯盟=== | ||
2024年5月11日 (六) 14:48的修訂版本
- 英文:Signing Bonus
- 說明:
- 簽約金一般即為訂金,而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除非舉反證推翻,否則契約成立。
- 以上開觀念為前提,拿了簽約金就有履約之責任,否則收付簽約金就沒有法律上之意義。
- 至於若付簽約金之人不願追究收簽約金之人違約責任,那是他的高興,否則付簽約金之人是可以討回來的,只要他願意。
目次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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