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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總教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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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總教練。 | + | :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總教練。 |
*[[棒球規則]]:2.50 | *[[棒球規則]]: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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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1日 (三) 15:59的修訂版本
GM,general manager
- 在比賽球場對自己球隊行為負完全責任者,是經球隊指定與裁判員或對方協議的代表,選手亦得被指定為總教練。
- 棒球規則: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