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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訴比賽: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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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6日 (日) 10:13的修訂版本
術語:Appeal play
縮寫代碼:
說明:
當球隊總教練認為裁判員裁定違反棒球規則之規定,而請求審議時,應適用有關提訴程序之規則。凡基於裁判員判斷所作之判定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一切提訴比賽均以比賽主辦單位最高領導人為最終裁決。雖然審議結果認為裁判員之裁決違反棒球規則,但比賽主辦單位最高領導人不認為提訴隊因該違反而失去勝利機會者,不得重新比賽。
【原註】球隊總教練因認為裁判員「規則引用錯誤」而擬提訴比賽時,應於所提訴之對象行為發生後,至投手投出次球或作其他守備行為前,先向裁判員口頭通告,否則該提訴無效。對於比賽終了時所發生行為之提訴,應於次日中午前向主辦單位提出。
- 棒球規則: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