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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2005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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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年表==
+
 
:*2005.07.26   [[La New熊隊]][[捕手]][[陳昭穎]]和[[誠泰Cobras隊]]二軍教練[[蔡生豐]]遭拘提。
+
:*2005.07.27   前[[興農]]翻譯鄭佑衛和組頭李權麟、杜明澤、何志旭遭約談但後聲押駁回。
+
:*2005.07.28   [[La New熊隊]][[投手]][[戴龍水]]和[[羅德里茲V.R]]遭約談,[[飛勇J.A]]和[[吉龍E.G]]自動到案說明。
+
:*2005.07.29   [[La New熊隊]][[投手]][[戴龍水]]被檢方聲押未獲准。
+
:*2005.08.02   六球團領隊拜會法務部長表示三日內將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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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6   組頭蔡文彬到案,[[誠泰Cobras隊]][[許聖杰]]、[[陳志誠]]遭約談。
+
:*2005.08.17   [[La New熊隊]][[許志華]]、[[郭昌庭]]和[[許堯淵]]遭約談。
+
:*2005.08.18   [[興農牛隊]][[何紀賢]]、[[楊仁明]]遭約談。     
+
:*2005.08.19   [[La New熊隊]]三球員[[林建宏]]、[[王建強]]、[[戴龍水]]及前[[三商虎隊]][[洪琮証]]遭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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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2   [[陳昭穎]]、[[蔡生豐]]認罪協商。
+
:*2005.08.26   部分偵結其餘交由林豐正、郭俊男接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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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5   職棒簽賭案原承辦檢察官徐維嶽、偵六隊第四組組長林旭鵬涉嫌貪瀆遭拘提。
+
:*2005.12.09   第二次傳訊[[吉龍E.G|吉龍]],[[吉龍]]否認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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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6   職棒簽賭案簽結,鯨隊[[吉龍E.G|吉龍]]、熊隊[[許志華]]及[[王建強]]不起訴,但組頭何志旭、陳岳良及莊鎧旗依賭博罪嫌提起公訴。
+
:*2007.03.08   台中地方法院將職棒簽賭案偵結,前牛隊[[何紀賢]]、[[楊仁明]]、熊隊[[陳昭穎]]、[[戴龍水]]及[[誠泰Cobras隊]]教練[[蔡生豐]]涉嫌收錢打放水球,讓賭客獲利,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棒球新聞/2007/03/08#職棒簽賭案 四球員一教練遭起訴|本館相關報導]]】
+
:*2008.02.27 -- 「宣判日」{{Ref|speed}}
+
  
 
==牽連球員==
 
==牽連球員==

2009年7月4日 (六) 16:11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事件 | 前往 CPBL  | 前往 職棒簽賭事件 (1996年)  | 前往 職棒簽賭事件 (2007年)  | 前往 職棒簽賭事件 (2008年)



目次

牽連球員

球員姓名 所屬球隊 牽連原因 偵訊後狀況 判決狀況
陳昭穎 La New熊隊 蔡生豐牽線 收押禁見/認罪協商 起訴
蔡生豐 誠泰Cobras隊 與組頭認識 收押禁見/認罪協商 起訴/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鄭祐衛 興農牛隊翻譯 與組頭認識 飭回
戴龍水 La New熊隊 疑為白手套 十萬元交保候傳 起訴
許堯淵 La New熊隊 疑為白手套 十萬元交保候傳 罪證不足獲不起訴
施昭同 興農牛隊 疑為白手套 未約談,但另案偵辦 起訴
何紀賢 興農牛隊 疑為放水 十萬元交保候傳 起訴/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楊仁明 興農牛隊 疑為白手套 十萬元交保候傳 起訴/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陳志誠 誠泰Cobras隊 疑為白手套 十萬元交保候傳 罪證不足獲不起訴
洪琮証 三商虎隊 疑為白手套 收押禁見 起訴
吉龍 中信鯨隊 自動到案說明 十萬元交保且限制住居 以不起訴及解除限居
許聖杰 誠泰Cobras隊 誤會 飭回
飛勇 興農牛隊 自動到案說明 飭回
許志華 La New熊隊 疑為白手套 飭回 罪證不足獲不起訴
郭昌庭 La New熊隊 戴龍水洪琮証好友 飭回
林建宏 La New熊隊 戴龍水洪琮証好友 飭回 獲緩起訴
王建強 La New熊隊 戴龍水洪琮証好友 飭回 罪證不足獲不起訴
羅德里茲 La New熊隊 疑受招待 飭回且限制住居
博德 中信鯨隊 疑受招待
武德曼 兄弟象隊 疑受招待
冰奇 La New熊隊 疑受招待
風神 兄弟象隊 誤報

宣判結果

^ 裁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96 年 易 字 第 1851號

主  文

  • 洪琮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陳昭穎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戴龍水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何紀賢、杜明澤、陳孟宏、陳春風、楊仁明蔡生豐均無罪。

宣判日期 097/02/27 (轉自司法院網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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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