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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浩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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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針對[[張家浩]]自[[興農牛]][[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今年又加入[[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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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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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 (二) 18:03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原由

 主要是針對張家浩興農牛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今年又加入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