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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浩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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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 | + |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
+ |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該年度以及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 ||
+ |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 ||
+ |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與原球團締約。 | ||
==相關報導== | ==相關報導== |
2010年6月5日 (六) 10:09的修訂版本
原由
2010年05月31日中華職棒聯盟在領隊會議後通過「任意引退球員及申請復籍規定」,被視為「張家浩條款」。主要是針對張家浩於2008年自興農牛隊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2009),2010年又重新效力中華職棒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該年度以及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與原球團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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