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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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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為運動比賽的第三公證人,如籃球比賽分為二人或三人裁判制,十一人制足球賽為三人裁判制等。於[[棒球]]運動中,裁判員依[[棒球規則]]9.01,被定義為「根據本規則主持比賽,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秩序之責任者。」裁判員依照執法位置,可分為:[[主審]]、[[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左線審]]、[[右線審]]。 | [[裁判員]]為運動比賽的第三公證人,如籃球比賽分為二人或三人裁判制,十一人制足球賽為三人裁判制等。於[[棒球]]運動中,裁判員依[[棒球規則]]9.01,被定義為「根據本規則主持比賽,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秩序之責任者。」裁判員依照執法位置,可分為:[[主審]]、[[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左線審]]、[[右線審]]。 | ||
− | 一般正規比賽分為[[四人裁判制]]與[[六人裁判制]]兩種,前者較之後者減少[[左線審]]與[[右線審]] | + | 一般正規比賽分為[[四人裁判制]]與[[六人裁判制]]兩種,前者較之後者減少[[左線審]]與[[右線審]]。但在裁判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和經濟考量,由三人甚至二人擔任裁判的比賽都能被認可,如[[美國職棒小聯盟]]的比賽、或台灣[[國小棒球聯賽]]的比賽,均採[[三人裁判制]]為主。至於三、[[二人裁判制]]所減少的裁判,分別為二壘審及二、三壘審。至於[[一人裁判制]],僅見於一般的練習比賽,如業餘同好球隊之間的友誼賽等,於正式比賽中並無法看到。 |
− | 以[[日本職棒]]為例,[[中央聯盟]]採四人裁判制,而[[太平洋聯盟]] | + | 以[[日本職棒]]為例,[[中央聯盟]]採四人裁判制,而[[太平洋聯盟]]本來採六人裁判制,但已於近年也改採用四人裁判制;[[中華職棒]]從[[2007年]]起,也是採四人裁判制;至於[[美國職棒大聯盟]]例行賽一律採取[[四人裁判制]],季後賽則會增加為[[六人裁判制]]。此外於[[壘球]]運動中,因場地較棒球小,基本上採取[[三人裁判制]]較為常見。 |
==裁判員配置== | ==裁判員配置== |
2011年9月5日 (一) 10:45的修訂版本
日文:審判
棒球規則:第9章為裁判法
說明:
裁判員為運動比賽的第三公證人,如籃球比賽分為二人或三人裁判制,十一人制足球賽為三人裁判制等。於棒球運動中,裁判員依棒球規則9.01,被定義為「根據本規則主持比賽,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秩序之責任者。」裁判員依照執法位置,可分為:主審、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左線審、右線審。
一般正規比賽分為四人裁判制與六人裁判制兩種,前者較之後者減少左線審與右線審。但在裁判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和經濟考量,由三人甚至二人擔任裁判的比賽都能被認可,如美國職棒小聯盟的比賽、或台灣國小棒球聯賽的比賽,均採三人裁判制為主。至於三、二人裁判制所減少的裁判,分別為二壘審及二、三壘審。至於一人裁判制,僅見於一般的練習比賽,如業餘同好球隊之間的友誼賽等,於正式比賽中並無法看到。
以日本職棒為例,中央聯盟採四人裁判制,而太平洋聯盟本來採六人裁判制,但已於近年也改採用四人裁判制;中華職棒從2007年起,也是採四人裁判制;至於美國職棒大聯盟例行賽一律採取四人裁判制,季後賽則會增加為六人裁判制。此外於壘球運動中,因場地較棒球小,基本上採取三人裁判制較為常見。
目次 |
裁判員配置
一人制
- 主審。
二人制
三人制
四人制
六人制
技術委員
- 除了在場上擔任執法工作的裁判員之外,通常會有一至兩位較資深的裁判在場監督,此種裁判員被稱之為「技術委員」或「監場裁判」,常見於正式錦標賽或國際賽事。「技術委員」通常與記錄員同桌而坐,對於場上執法裁判的站位、跑位、補位之良窳以及臨場判決之品質予以記錄和考核,做為下次賽會是否繼續聘用此裁判之依據;在裁判人手缺乏時,有時也兼做「備用裁判」之用,以替補臨時因病或因傷退場的裁判,上場擔任執法工作。
裁判員層級
- 依照目前台灣棒球裁判的分級現況,裁判員層級可分為以下四級:
參考資料
- 美國職棒裁判的養成【球魂網站-球迷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