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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員: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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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聯盟現在也是四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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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員]]為運動比賽的第三公證人,如籃球比賽分為二人或三人裁判制,十一人制足球賽為三人裁判制等。於[[棒球]]運動中,裁判員依[[棒球規則]]9.01,被定義為「根據本規則主持比賽,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秩序之責任者。」裁判員依照執法位置,可分為:[[主審]]、[[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左線審]]、[[右線審]]。
 
  [[裁判員]]為運動比賽的第三公證人,如籃球比賽分為二人或三人裁判制,十一人制足球賽為三人裁判制等。於[[棒球]]運動中,裁判員依[[棒球規則]]9.01,被定義為「根據本規則主持比賽,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秩序之責任者。」裁判員依照執法位置,可分為:[[主審]]、[[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左線審]]、[[右線審]]。
  
  一般正規比賽分為[[四人裁判制]]與[[六人裁判制]]兩種,前者較之後者減少[[左線審]]與[[右線審]]。但在裁判人力不足的情況下,由三人甚至二人擔任裁判的比賽都能被認可,如[[美國職棒小聯盟]]的比賽、或台灣[[國小棒球聯賽]]的比賽,均採[[三人裁判制]]為主。至於三、[[二人裁判制]]所減少的裁判,分別為二壘審及二、三壘審。至於[[一人裁判制]],僅見於一般的練習比賽,如業餘同好球隊之間的友誼賽等,於正式比賽中並無法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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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正規比賽分為[[四人裁判制]]與[[六人裁判制]]兩種,前者較之後者減少[[左線審]]與[[右線審]]。但在裁判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和經濟考量,由三人甚至二人擔任裁判的比賽都能被認可,如[[美國職棒小聯盟]]的比賽、或台灣[[國小棒球聯賽]]的比賽,均採[[三人裁判制]]為主。至於三、[[二人裁判制]]所減少的裁判,分別為二壘審及二、三壘審。至於[[一人裁判制]],僅見於一般的練習比賽,如業餘同好球隊之間的友誼賽等,於正式比賽中並無法看到。
  
  以[[日本職棒]]為例,[[中央聯盟]]採四人裁判制,而[[太平洋聯盟]]則採六人裁判制;[[中華職棒]]從[[2007年]]起,也是採四人裁判制;至於[[美國職棒大聯盟]]例行賽一律採取[[四人裁判制]],季後賽則會增加為[[六人裁判制]]。此外於[[壘球]]運動中,因場地較棒球小,基本上採取[[三人裁判制]]較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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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日本職棒]]為例,[[中央聯盟]]採四人裁判制,而[[太平洋聯盟]]本來採六人裁判制,但已於近年也改採用四人裁判制;[[中華職棒]]從[[2007年]]起,也是採四人裁判制;至於[[美國職棒大聯盟]]例行賽一律採取[[四人裁判制]],季後賽則會增加為[[六人裁判制]]。此外於[[壘球]]運動中,因場地較棒球小,基本上採取[[三人裁判制]]較為常見。
  
 
==裁判員配置==
 
==裁判員配置==

2011年9月5日 (一) 10:45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英文:於美國,裁判umpire

日文審判

棒球規則:第9章為裁判法

說明

  裁判員為運動比賽的第三公證人,如籃球比賽分為二人或三人裁判制,十一人制足球賽為三人裁判制等。於棒球運動中,裁判員依棒球規則9.01,被定義為「根據本規則主持比賽,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秩序之責任者。」裁判員依照執法位置,可分為:主審一壘審二壘審三壘審左線審右線審

  一般正規比賽分為四人裁判制六人裁判制兩種,前者較之後者減少左線審右線審。但在裁判人力不足的情況下和經濟考量,由三人甚至二人擔任裁判的比賽都能被認可,如美國職棒小聯盟的比賽、或台灣國小棒球聯賽的比賽,均採三人裁判制為主。至於三、二人裁判制所減少的裁判,分別為二壘審及二、三壘審。至於一人裁判制,僅見於一般的練習比賽,如業餘同好球隊之間的友誼賽等,於正式比賽中並無法看到。

  以日本職棒為例,中央聯盟採四人裁判制,而太平洋聯盟本來採六人裁判制,但已於近年也改採用四人裁判制;中華職棒2007年起,也是採四人裁判制;至於美國職棒大聯盟例行賽一律採取四人裁判制,季後賽則會增加為六人裁判制。此外於壘球運動中,因場地較棒球小,基本上採取三人裁判制較為常見。

目次

裁判員配置

一人制

二人制

三人制

四人制

六人制

技術委員

  • 除了在場上擔任執法工作的裁判員之外,通常會有一至兩位較資深的裁判在場監督,此種裁判員被稱之為「技術委員」或「監場裁判」,常見於正式錦標賽或國際賽事。「技術委員」通常與記錄員同桌而坐,對於場上執法裁判的站位、跑位、補位之良窳以及臨場判決之品質予以記錄和考核,做為下次賽會是否繼續聘用此裁判之依據;在裁判人手缺乏時,有時也兼做「備用裁判」之用,以替補臨時因病或因傷退場的裁判,上場擔任執法工作。

裁判員層級

  • 依照目前台灣棒球裁判的分級現況,裁判員層級可分為以下四級:
  1. 國際級棒球裁判:經由國際棒球總會核准取得資格者,主要擔任各項國際賽事之執法工作。
  2. A級棒球裁判(國家級裁判):由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管理之裁判,主要擔任縣(市)級賽事、省(市)級賽事以及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之各級比賽的執法工作;也有擔任全國性比賽裁判及國家級裁判講習會研討會指導之義務。
  3. B級棒球裁判(省市級裁判):由各省市棒委會分別管理之裁判,主要擔任縣(市)級賽事、省(市)級賽事以及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之各級比賽的執法工作。
  4. C級棒球裁判(縣市級裁判):由各縣市棒委會分別管理之裁判,主要擔任縣(市)級賽事以及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舉辦之各級比賽的執法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