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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1996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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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底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此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2004年]]12月在纏訟八年多之後高等法院宣判,涉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本案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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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底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此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2004年]]12月在纏訟八年多之後高等法院宣判,涉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本案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大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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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6.12   [[味全龍隊]]總教練[[徐生明]]收到黑函攻訐,指稱其在比賽中有放水之嫌。
 
*1996.06.12   [[味全龍隊]]總教練[[徐生明]]收到黑函攻訐,指稱其在比賽中有放水之嫌。
 
*1996.06.16   [[職棒]]涉賭傳聞越演越烈,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召開記者會,要求球團與選手自清自律,若有人員發生不法情事,絕對依法一律開除。
 
*1996.06.16   [[職棒]]涉賭傳聞越演越烈,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召開記者會,要求球團與選手自清自律,若有人員發生不法情事,絕對依法一律開除。
*1996.08.03   象隊四連勝首役輸球後,球員[[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逸松]]、[[吳復連]]五人在下榻飯店遭黑道人士挾持,質詢比賽是否有放水行為,[[吳復連]]的頭部並被槍柄打傷,球團恐慌之餘向警方報案。這是首度黑道、賭博公開介入[[職棒]]且球員遭波及。在當晚象牛四連戰第二役,台中市荷槍實彈警力百餘人保護球員進場及退場,二十四小時都有警力全天候監護,法務部長廖正豪則發表聲明,決心清查黑道暴力介入職棒賭博,檢調單位並擴大查辦球團人員是否介入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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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8.03   象隊四連勝首役輸球後,球員[[陳義信(1963)|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逸松]]、[[吳復連]]五人在下榻飯店遭黑道人士挾持,質詢比賽是否有放水行為,[[吳復連]]的頭部並被槍柄打傷,球團恐慌之餘向警方報案。這是首度黑道、賭博公開介入[[職棒]]且球員遭波及。在當晚象牛四連戰第二役,台中市荷槍實彈警力百餘人保護球員進場及退場,二十四小時都有警力全天候監護,法務部長廖正豪則發表聲明,決心清查黑道暴力介入職棒賭博,檢調單位並擴大查辦球團人員是否介入賭博。
 
*1996.08.04   象隊移動至新竹比賽,台中及新竹警方則聯合一路保護球隊。
 
*1996.08.04   象隊移動至新竹比賽,台中及新竹警方則聯合一路保護球隊。
 
*1996.08.07   夾持象隊球員的嫌犯之一落網,全省檢警調單位展開掃蕩,在各地陸續查獲賭博據點,台北地檢署成立「查緝職棒不法情事專案小組」,檢察官、松山分局局長都出現在球場瞭解狀況及督陣。職棒球員工會會長[[郭建成]]及聯盟會長[[陳重光]]發表聯合聲明及「自清宣言」。
 
*1996.08.07   夾持象隊球員的嫌犯之一落網,全省檢警調單位展開掃蕩,在各地陸續查獲賭博據點,台北地檢署成立「查緝職棒不法情事專案小組」,檢察官、松山分局局長都出現在球場瞭解狀況及督陣。職棒球員工會會長[[郭建成]]及聯盟會長[[陳重光]]發表聯合聲明及「自清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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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8.26   巨登公司負責人楊登魁被約談。
 
*1996.08.26   巨登公司負責人楊登魁被約談。
 
*1996.09.10   中華聯盟通過「球隊及賽務人員管理規則」,明定「聯盟所屬球團、聯盟人員及其眷屬,嚴禁與黑道及球迷掛勾存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其他不當交往行為,如有違反者永不錄用」。
 
*1996.09.10   中華聯盟通過「球隊及賽務人員管理規則」,明定「聯盟所屬球團、聯盟人員及其眷屬,嚴禁與黑道及球迷掛勾存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其他不當交往行為,如有違反者永不錄用」。
*1996.09.24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傳訊日前遭黑道挾持的兄弟隊[[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等五名球員,詢問有無收取不當利益,五位球員均否認涉及任何賭博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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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9.24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傳訊日前遭黑道挾持的兄弟隊[[陳義信(1963)|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等五名球員,詢問有無收取不當利益,五位球員均否認涉及任何賭博違法情事。
 
*1996.10.07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表示,八月被暴力強押的[[兄弟象]]五名球員,經檢方查證後證明球員未參予場外職棒賭博之事,也無故意放水之嫌。
 
*1996.10.07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表示,八月被暴力強押的[[兄弟象]]五名球員,經檢方查證後證明球員未參予場外職棒賭博之事,也無故意放水之嫌。
 
*1996.10.31   職棒七年總冠軍第二戰,龍隊5:2獲勝,從第一戰就出現的放水傳聞,讓兩支總冠軍賽的球隊在總冠軍戰出現怪異氣氛。
 
*1996.10.31   職棒七年總冠軍第二戰,龍隊5:2獲勝,從第一戰就出現的放水傳聞,讓兩支總冠軍賽的球隊在總冠軍戰出現怪異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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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2.12   獅隊[[郭尚豪]]、[[鄭百勝]]、以及釋出到和信的[[江泰權]]上午遭台北市調處帶走約談。
 
*1997.02.12   獅隊[[郭尚豪]]、[[鄭百勝]]、以及釋出到和信的[[江泰權]]上午遭台北市調處帶走約談。
 
*1997.02.13   [[郭尚豪]]、[[鄭百勝]]、[[江泰權]]陸續承認涉案。
 
*1997.02.13   [[郭尚豪]]、[[鄭百勝]]、[[江泰權]]陸續承認涉案。
*1997.02.19   [[郭建成]]胞兄郭建材涉簽賭案移送偵辦。[[郭尚豪]]正式表態想轉往台灣大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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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2.19   [[郭建成]]胞兄郭建材涉簽賭案移送偵辦。[[郭尚豪]]正式表態想轉往[[台灣大聯盟]]。
 
*1997.02.20   教育部表示,因涉賭案交保候傳的球員[[郭尚豪]],在賭案澄清之前即使「轉檯」也不能出賽。
 
*1997.02.20   教育部表示,因涉賭案交保候傳的球員[[郭尚豪]],在賭案澄清之前即使「轉檯」也不能出賽。
 
*1997.03.12   鷹隊[[陳慶國]]、[[黃裕登]]、[[蔡明宏]]三人因涉及賭博案被移送。
 
*1997.03.12   鷹隊[[陳慶國]]、[[黃裕登]]、[[蔡明宏]]三人因涉及賭博案被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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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6.24   六球團支援時報名單公佈,分別是投手:獅隊[[謝佳訓]]、鯨隊[[劉明吉]];野手:牛隊[[白昆弘]]、象隊[[張瑋]]、龍隊[[廖述仁]],及虎隊[[楊福群]]、[[許錫華]]、[[何良志]]、[[孫家濬]]、[[沈俊忠]],共十名球員。
 
*1997.06.24   六球團支援時報名單公佈,分別是投手:獅隊[[謝佳訓]]、鯨隊[[劉明吉]];野手:牛隊[[白昆弘]]、象隊[[張瑋]]、龍隊[[廖述仁]],及虎隊[[楊福群]]、[[許錫華]]、[[何良志]]、[[孫家濬]]、[[沈俊忠]],共十名球員。
 
*1997.07.07   職棒球員涉賭案早上九點十五分在台北地方法院召開第三次庭,第一波被收押的球員[[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和[[楊章鑫]]都對在調查局所作的供詞進行翻供,否認其他的球員也涉嫌放水。而[[時報鷹]]的總教練[[李瑞麟]]、球員[[張耀騰]],[[統一獅]]球員[[宋榮泰]]和[[羅國璋]]也被法官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出庭。
 
*1997.07.07   職棒球員涉賭案早上九點十五分在台北地方法院召開第三次庭,第一波被收押的球員[[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和[[楊章鑫]]都對在調查局所作的供詞進行翻供,否認其他的球員也涉嫌放水。而[[時報鷹]]的總教練[[李瑞麟]]、球員[[張耀騰]],[[統一獅]]球員[[宋榮泰]]和[[羅國璋]]也被法官以證人的身分傳喚出庭。
*1997.07.14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開庭審理,法官傳喚中華職棒的三商、興農、味全和兄弟等四隊總教練和球員共十四人當證人,其中包括興農隊的[[王俊郎]]、[[廖俊銘]]、[[林朝煌]]、[[賴有亮]]、[[白昆弘]]和[[黃杉楹]];味全隊的[[徐生明]]、[[陳金茂]]、[[黃文博]];兄弟隊的[[江仲豪]]、[[陳逸松]]、[[黃廣琪]]和[[陳瑞昌]];三商隊的[[陳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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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7.14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開庭審理,法官傳喚中華職棒的三商、興農、味全和兄弟等四隊總教練和球員共十四人當證人,其中包括興農隊的[[王俊郎]]、[[廖剛池|廖俊銘]]、[[林朝煌]]、[[賴有亮]]、[[白昆弘]]和[[黃杉楹]];味全隊的[[徐生明]]、[[陳金茂]]、[[黃文博]];兄弟隊的[[江仲豪]]、[[陳逸松]]、[[黃廣琪]]和[[陳瑞昌]];三商隊的[[陳友彬]]。
*1997.08.02   住宿在高雄星辰飯店的[[三商虎隊]],有七位球員遭黑道挾持,包括了[[周德賢]]、[[林仲秋]]、[[陳該發]]和大衛、高登、利多、克龍四位洋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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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8.02   住宿在高雄星辰飯店的[[三商虎隊]],有七位球員遭黑道挾持,包括了[[周德賢]]、[[林仲秋]]、[[陳該發]]和[[大衛]]、[[高登]]、[[利多]]、[[克龍]]四位洋將。
 
*1997.08.08   法官李英豪綠島審訊爆發重大案情,指稱有六支職棒隊涉及放水。
 
*1997.08.08   法官李英豪綠島審訊爆發重大案情,指稱有六支職棒隊涉及放水。
 
*1997.08.27   [[時報鷹]]董事長[[周盛淵]]堅決請辭下,新任人選由資深記者[[姜鎮邦]]接任。
 
*1997.08.27   [[時報鷹]]董事長[[周盛淵]]堅決請辭下,新任人選由資深記者[[姜鎮邦]]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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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13   [[興農牛隊]]領隊[[楊天發]]表示,已取得各領隊共識,將進行球團自清運動。
 
*1997.10.13   [[興農牛隊]]領隊[[楊天發]]表示,已取得各領隊共識,將進行球團自清運動。
 
*1997.10.22   負責偵辦[[時報鷹隊]]球員涉嫌賭博放水案的檢察官黃柏齡,針對球員未被認定構成背信罪的部份提起上訴。
 
*1997.10.22   負責偵辦[[時報鷹隊]]球員涉嫌賭博放水案的檢察官黃柏齡,針對球員未被認定構成背信罪的部份提起上訴。
*1998.02.07   [[兄弟象]]領隊[[洪瑞河]]表示,如果象隊今年再發現所屬球員涉賭,球隊將以解散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表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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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2.07   [[兄弟象]]領隊[[洪瑞河]]表示,如果象隊今年再發現所屬球員涉賭,球隊將???解散的方式向社會大眾表示負責。
*1998.06.02   高???法院開庭職棒賭博案,[[江泰權]]、[[郭進興]]、[[鄭百勝]]、[[郭建成]]和[[張正憲]]等人全部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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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06.02   高等法院開庭職棒賭博案,[[江泰權]]、[[郭進興]]、[[鄭百勝]]、[[郭建成]]和[[張正憲]]等人全部翻供。
 
*1998.09.07   一位前職棒球員以A先生的化名接受有線電視訪問,表示職棒賭博有政治勢力介入,並且直指現職棒球員[[陳義信]]、[[吳復連]]等人皆涉賭。
 
*1998.09.07   一位前職棒球員以A先生的化名接受有線電視訪問,表示職棒賭博有政治勢力介入,並且直指現職棒球員[[陳義信]]、[[吳復連]]等人皆涉賭。
 
*1998.09.15   [[時報鷹]]領隊[[文念萱]]在領隊會議中,正式提出解散球隊的要求,經決議通過後,[[時報鷹隊]]正式宣布解散,中止在中華職棒聯盟的一切權利義務。
 
*1998.09.15   [[時報鷹]]領隊[[文念萱]]在領隊會議中,正式提出解散球隊的要求,經決議通過後,[[時報鷹隊]]正式宣布解散,中止在中華職棒聯盟的一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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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apid:105660|聯合報:1998-10-03 趙麗雲促速審速決]]
 
*[[ndapid:105660|聯合報:1998-10-03 趙麗雲促速審速決]]
 
*[[ndapid:117974|聯合報:2000-01-28 職棒放水事件 將可遺臭萬年]]
 
*[[ndapid:117974|聯合報:2000-01-28 職棒放水事件 將可遺臭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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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頁面===
 
===相關頁面===
 
*[[黑虎事件]]
 
*[[黑虎事件]]

2006年5月3日 (三) 15:00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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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台灣棒壇爆發職棒簽賭事件,不但有組頭作莊,且有黑道介入,以利誘、威脅方式,唆使部分球員放水、打假球。在檢調介入調查之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大多數的球團皆受波及。台灣職棒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職棒觀戰人數驟減,球團經營開始出現危機,導致1998年9月15日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底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解散。由於此案審判過程長達數年,台灣職棒也進入有史以來最低潮的黑暗期。2004年12月在纏訟八年多之後高等法院宣判,涉案球員二十餘人分別依詐欺取財罪被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本案由於涉案人員以時報鷹隊的球員最多,所以又稱「黑鷹事件」。

目次

大事年表

  • 1996.06.12   味全龍隊總教練徐生明收到黑函攻訐,指稱其在比賽中有放水之嫌。
  • 1996.06.16   職棒涉賭傳聞越演越烈,聯盟秘書長屠德言召開記者會,要求球團與選手自清自律,若有人員發生不法情事,絕對依法一律開除。
  • 1996.08.03   象隊四連勝首役輸球後,球員陳義信洪一中李文傳陳逸松吳復連五人在下榻飯店遭黑道人士挾持,質詢比賽是否有放水行為,吳復連的頭部並被槍柄打傷,球團恐慌之餘向警方報案。這是首度黑道、賭博公開介入職棒且球員遭波及。在當晚象牛四連戰第二役,台中市荷槍實彈警力百餘人保護球員進場及退場,二十四小時都有警力全天候監護,法務部長廖正豪則發表聲明,決心清查黑道暴力介入職棒賭博,檢調單位並擴大查辦球團人員是否介入賭博。
  • 1996.08.04   象隊移動至新竹比賽,台中及新竹警方則聯合一路保護球隊。
  • 1996.08.07   夾持象隊球員的嫌犯之一落網,全省檢警調單位展開掃蕩,在各地陸續查獲賭博據點,台北地檢署成立「查緝職棒不法情事專案小組」,檢察官、松山分局局長都出現在球場瞭解狀況及督陣。職棒球員工會會長郭建成及聯盟會長陳重光發表聯合聲明及「自清宣言」。
  • 1996.08.17   鷹隊已離隊球員曾政雄被查獲經營職棒賭博。
  • 1996.08.26   巨登公司負責人楊登魁被約談。
  • 1996.09.10   中華聯盟通過「球隊及賽務人員管理規則」,明定「聯盟所屬球團、聯盟人員及其眷屬,嚴禁與黑道及球迷掛勾存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其他不當交往行為,如有違反者永不錄用」。
  • 1996.09.24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傳訊日前遭黑道挾持的兄弟隊陳義信洪一中吳復連陳逸松李文傳等五名球員,詢問有無收取不當利益,五位球員均否認涉及任何賭博違法情事。
  • 1996.10.07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表示,八月被暴力強押的兄弟象五名球員,經檢方查證後證明球員未參予場外職棒賭博之事,也無故意放水之嫌。
  • 1996.10.31   職棒七年總冠軍第二戰,龍隊5:2獲勝,從第一戰就出現的放水傳聞,讓兩支總冠軍賽的球隊在總冠軍戰出現怪異氣氛。
  • 1996.11.01   總冠軍戰第三場移師台中,統一獅以10:3的懸殊比數擊敗味全龍味全龍總教練徐生明賽後發出驚人之語,表示味全龍隊洋將遭球迷恐嚇。
  • 1996.11.09   中華聯盟在會長陳重光帶領七名領隊及秘書長屠德言,拜會法務部長廖正豪,並且提供出十三場有問題的比賽場次供法務部辦案參考。
時報鷹

法院判決

其一

  • 2004.12.31 震撼國內棒球界的職棒簽賭放水案,纏訟八年多,高等法院於下午四時許宣判,三十二名被告中的二十三名球員,包括時報鷹隊郭建成卓琨原統一獅隊江泰權郭尚豪鄭百勝等二十二人,均依詐欺取財罪判處一年十月至七月不等徒刑,均較一審輕,並都宣告緩刑,僅蔡明宏改判無罪;全案宣告確定。球員部份判決結果如下:
姓名  所屬球隊  涉案情節       犯罪法條      判決結果
郭建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簽賭、白手套  賭博、背信、詐欺  一年十個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卓琨原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八個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古勝吉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張正憲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楊章鑫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兩個月、緩刑三年
陳慶國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王光熙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廖敏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曾貴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李聰富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陳執信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一年   、緩刑三年
黃裕登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謝奇勳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邱啟成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十個月、緩刑兩年
曾政雄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陳耿佑 時報鷹教練 與簽賭集團掛鉤    賭博、背信、詐欺    十個月、緩刑兩年
江泰權 統一獅球員 放水、白手套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鄭百勝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郭尚豪 統一獅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未遂     七個月,緩刑三年
褚志遠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黃俊傑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吳俊賢 三商虎球員 放水         詐欺、背信       七個月、緩刑兩年
蔡明宏 時報鷹球員 放水         賭博、背信     無罪

其二

  • 2005.03.04 台北地檢署偵辦職棒簽賭案,專案檢察官鄭堤升認定並無證據顯示前味全龍隊張泰山等二十七名球員打放水球,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因此獲取不法利益,故將他們不起訴處分,由於本案不得再議,至此已告確定。此二十七名球員為:
張泰山陳金茂黃文博陳大順葉君璋洪佩臻(改名:洪浩人)、黃清文賈西(改名:凱撒)、
陳義信陳逸松洪一中吳復連李文傳林易增克魯茲賴有亮白昆弘張耀騰黃忠義
廖俊銘(改名:廖剛池)、黃杉楹陳彥成王傳家張文宗陳威成張協進張建勳

參考資料

判決書

(節錄自: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法庭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五四號判決書)
 原判決關於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及定執行刑部分;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黃裕登曾政雄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邱啟成謝奇勳陳耿佑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蔡明宏、林國清、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部分撤銷。
 郭建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郭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李茂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陳武龍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共同以強暴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呂冠賢、盧新介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黃裕登曾政雄謝奇勳陳耿佑邱啟成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郭建成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卓琨原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古勝吉張正憲楊章鑫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陳慶國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緩刑參年;黃裕登曾政雄陳耿佑謝奇勳邱啟成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緩刑貳年。
 吳俊賢褚志遠黃俊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貳年。
 林國清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江泰權鄭百勝郭尚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參年。
 李茂發、陳武龍、呂冠賢、盧新介、林國清被訴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部分,及蔡明宏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 燦
妨害自由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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