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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浩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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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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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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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05/31/341-2609535.htm 2010-05-31 中華職棒/聯盟訂定張家浩條款 轉隊需經原球團同意] 【今日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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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ownews.com/2010/05/31/341-2609535.htm 2010-05-31 中華職棒/聯盟訂定張家浩條款 轉隊需經原球團同意]【今日新聞網】
:*[http://sports.yam.com/tsna/sports/201005/20100531229015.html 2010-05-31 〈CPBL〉聯盟通過「張家浩條款」 規範任意引退球員] 【TS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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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ettoday.net/news/321402 2014-01-29 中職/任意引退 「張家浩條款」扼殺球員職棒路]【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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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特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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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2日 (日) 15:22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原由

  2010年05月31日中華職棒聯盟在領隊會議後通過「任意引退球員及申請復籍規定」,被視為「張家浩條款」。主要是針對張家浩2008年興農牛隊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2009),2010年又重新效力中華職棒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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