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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浩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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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中華職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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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任意引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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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2日 (日) 16:37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目次

原由

  2010年05月31日中華職棒聯盟在領隊會議後通過「任意引退球員及申請復籍規定」,被視為「張家浩條款」。主要是針對張家浩2008年興農牛隊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2009),2010年又重新效力中華職棒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任意引退球員於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
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
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先」與原球團締約。

中華職棒任意引退名單

年度 公告日期 球員名 所屬球隊 備註
2012年 03月26日 黃志祥 桃猿隊
2013年 07月17日 余賢明 義大隊
09月01日 王湘嵐 桃猿隊
2014年 01月28日 沈福仁 義大隊
07月31日 鄭乃文 兄弟隊
08月27日 黃欽智 兄弟隊
2016年 12月08日 蔡璟豪 桃猿隊
郭駿傑 桃猿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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