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館粉絲專頁 |
|
|
113年花蓮縣縣長盃三級棒球錦標賽
台灣棒球維基館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 賽事名稱:113年花蓮縣縣長盃三級棒球錦標賽暨113年全國三級棒球賽花蓮縣代表隊選拔賽
- 主旨:
- (一)為配合行政院及花蓮縣府推動強棒出擊球運計畫。
- (二)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技術水準。
- (三)加強推展縣內棒球運動,積極培養優秀人才。
- (四)選拔優秀手代表本縣參加各級全國性比賽。
- 比賽日期:
-
- 國小硬式組: 4 隊
- 國小軟式組: 4 隊
- 國中硬式組: 5 隊
- 國中軟式組: 4 隊
- 國中選拔組: 5 隊
- 高中組: 6 隊
相關單位
- 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
- 主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
- 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
- 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工作小組
賽事範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 比賽用球:採用大會指定硬或軟式棒球。
- 參賽資格:
- (一)花蓮縣內各公私立學校皆可以學校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 (每校限一隊參加本次盃賽)。
- (二)球員資格:
- 1.各級學校在籍之生。(自112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以前即在籍)
- 高中組:凡花蓮縣境內各高級中等學校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 國中硬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 國中軟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 國小硬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 國小軟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 比賽方式及制度﹕
- (一)比賽日期與分組及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決定。
- (二)單敗淘汰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循環賽有和局。
- (三)有關循環賽球隊晉級之計分方式:
- 1. 各場勝隊得三分,和局得一分、敗隊得零分,戰績多者為勝。
- 2. 戰積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順序:
- A. 兩隊戰績相同,勝隊為先。如若和局則比分組循環賽所有對戰組合總失分,總失分低者為勝,若總失分相同則比總得分,總得分多者為勝
- B. 三隊以上戰績相同球隊先比較相關隊伍之失分,失分少者為勝,如若失分相同則比得分,得分多者為勝;若失分與得分皆相同時,則比分組循環賽所有對戰組合總失分,總失分低者為勝,若總失分相同則比總得分,總得分多者為勝。
- C. 擲銅板。
- (四)採突破僵局制:國小組 6 局、國中及高中組則採 7 局制。
- 1. 在正規局數 6(7)局結束或比賽時間到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起採用突破僵局制。
- 2. 硬式組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軟式組攻方從無人出局滿壘開始進攻。
-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開始時攻守名單不變,延續上一局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硬式組如本局從第 2 棒進攻,則 9 棒為二壘跑者、1 棒為一壘跑者;軟式組如本局從第 2 棒進攻,則 8 棒為三壘跑者、9 棒為二壘跑者、1 棒為一壘跑者。
- 4. 第 8(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 7(8)局的打序,硬式:如第 7(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8 棒,第 8(9)局的打者將從第 9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7 棒,一壘跑者為第 8 棒。軟式:如第 7(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8 棒,第 8(9)局的打者將從第 9 棒開始,而三壘跑者為第 6 棒,二壘跑者為第 7 棒,。一壘跑者為第 8 棒,以後每局亦同。
- (1)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2) 若有受傷時、可將受傷者先移往場外處理,但時間不可超過一局的時間。(替換的球員不列入紀錄、但失格球員不可替換上場)
- 5. 投手投滿 2 局又 1 球後受隔場限制,超過 4 局(含)該場次不得擔任捕手。
- 6. 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 7. 天雨因應方案:
- A. 賽滿 4 局直接裁定。
- B. 在表訂時間或預定比賽時間內,國小 100 分鐘;國、高中、社會組 110 分鐘,因遇雨賽事中途停頓(比賽時間照算)迄至時間到結束比賽,以最後賽滿該局之比數裁定勝負(未賽滿『該』局分數不列入計算)。若平手時先以安打數多者為勝,若安打數相同則以殘壘數多者為勝,若殘壘數相同則以失誤少者為勝,若失誤數相同則比賽分數帶入抽籤定勝負。
- C. 未賽滿一局,直接以抽籤定勝負。
- D. 兩隊派最終上場之 9 位選手抽籤,製作 18 支籤,內含 9 個 1 分籤 9 個 0 分籤,兩隊選手輪流抽,先得 5 分者為勝。
- 報名名額:
- 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教練兼管理共計 4 名。
- 2.球員:
- (1) 高中組:22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4 名)
- (2) 國中組:20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4 名)
- (3) 國小組:16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 罰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停權處分。
項目 違規行為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1場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須恢復原狀) 3 使用不合格球棒 1場 4 暴力丟擲裝備 1場 5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1場 6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0至3場比賽 7 拖延爭議 1場 8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0至3場比賽 9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0至3場比賽 10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0至3場比賽 11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0至6場比賽 12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至4場比賽 13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至4場比賽 14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至6場比賽 15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至6場比賽 16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
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至6場比賽 17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3至6場比賽 18 肢體碰撞裁判 3至8場比賽 19 打架 3至8場比賽 20 使用變造球棒 7至8場比賽 21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0至6場比賽 22 引發棄權比賽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 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 1 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 ◎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 ◎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 3 人)做決議。
- 懲戒:
-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喝酒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呈報上級教育主管單位議處及禁賽 1 年。
參賽隊伍
國小硬式組
1 中原國小 |
2 太巴塱國小 |
3 瑞穗國小 |
4 新城國小 |
5 水源國小
|
國小軟式組
1 富源國小 |
2 玉里國小 |
3 中正國小 |
4 光復國小
|
國中硬式組
1 光復國中 |
2 平和國中 |
3 瑞穗國中 |
4 化仁國中 |
5 三民國中
|
國中軟式組
1 豐濱國中 |
2 花崗國中 |
3 吉安國中 |
4 美崙國中
|
國中選拔組
1 光復國中 |
2 化仁國中 |
3 平和國中 |
4 三民國中 |
5 瑞穗國中
|
高中組
1 花蓮體中 |
2 玉里高中 |
3 花蓮高農 |
4 花蓮高中 |
5 海星高中 |
6 四維高中
|
參賽名單
國小硬式組
中原國小
太巴塱國小
瑞穗國小 |
新城國小水源國小 |
國小軟式組
富源國小玉里國小 |
中正國小
光復國小 |
國中硬式組
光復國中
平和國中瑞穗國中 |
化仁國中
三民國中 |
國中軟式組
豐濱國中花崗國中 |
吉安國中美崙國中 |
國中選拔組
光復國中
化仁國中
平和國中 |
三民國中
瑞穗國中 |
高中組
花蓮體中
玉里高中
花蓮高農 |
花蓮高中
海星高中四維高中 |
賽程表
國小硬式組
|
|
國小軟式組
|
|
國中硬式組
|
國中軟式組
|
|
國中選拔組
|
高中組
|
各類獎項
- (一)團體獎:各級比賽各頒冠、亞、季軍 3 名,頒發獎盃乙座。
-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進入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類別 | 獎項 | 國小硬式組 | 國小軟式組 | 國中硬式組 | 國中軟式組 | 高中組 |
---|---|---|---|---|---|---|
團體獎 | 球隊名次 |
1 中原國小2 太巴塱國小
|
1 玉里國小2 中正國小
|
1 三民國中2 化仁國中3 光復國中、瑞穗國中
|
1 花崗國中2 豐濱國中
|
1 玉里高中2 花蓮體中3 四維高中、花蓮高中
|
個人獎 | 投手獎 | 陳科叡(中原國小) | 潘柏君(玉里國小) | 林冠樺(三民國中) | 林顥哲(花崗國中) | 張宥謙(玉里高中) |
MVP | 黃品嘉(中原國小) | 張家婕(玉里國小) | 陳彥廷(三民國中) | 楊皓宇(花崗國中) | 余紹洋(玉里高中) |
相關頁面
相關新聞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