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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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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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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宣判結果

^ 裁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 刑事 裁判案號 96 年 易 字 第 1851號

主  文

  • 洪琮証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陳昭穎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戴龍水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何紀賢、杜明澤、陳孟宏、陳春風、楊仁明蔡生豐均無罪。

宣判日期 097/02/27 (轉自司法院網站)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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