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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十五屆重光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23年10月28日 (六) 21:57由Catcher320(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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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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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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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事名稱:2023年第十五屆重光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 競賽宗旨:1.培養學生對棒球運動之興趣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
2.提昇全國少年棒球運動風氣及技能。
3.促進少棒隊員間情感與技術之交流。
4.感念陳重光先生對棒球運動之熱心推展。 - 預期成效:落實基層棒球運動,促進國內少年體育運動交流,並藉以強化本市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提昇全國少年棒球競爭力,
以利本市代表隊在全國賽、國際賽中爭取佳績。 - 比賽日期:2023年11月11日~15日
- 比賽場地:台北市青年公園棒球場、迎風河濱公園觀山棒球場(D、E、F)、新生公園棒球場、美堤河濱公園壘球場(A、B、C)
- 參賽球隊:32 隊
相關單位
-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陳重光文教基金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 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 協辦單位:臺北市議員陳炳甫服務處、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管理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轉播單位:GetWin Sport(轉播 11/14~11/15 青年球場場次)
一般範疇
- 參加資格:
- 1. 球隊資格:參賽學校經財團法人陳重光文教基金會遴選,由本協會發函邀請參賽。
- 2. 球員資格:
- A、年齡:10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
- B、學籍:以 112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者,其學籍年限依學籍法令有關規定辦理;凡保有該校之學籍者,即可代表該校參賽。
- 3. 比賽列隊時所有參賽球員均需出場列隊。
- 報名人數:隊職員含領隊 1 人、總教練 1 人、教練 2 人,共 4 人。球員 16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棒球規則。
- 比賽用具: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認證之硬式比賽球及球棒。
- 正規局數:六局。
- 提前結束:三局相差 15 分以上,四局相差 10 分以上,五局相差 7 分以上。
- 計分及名次排定
- (一)循環賽:預賽(限時 100 分鐘)
-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 3 分,敗隊 0 分,和局各得 1 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
- (1) 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對戰勝隊為先;二隊如為和局或三隊以上績分相同依下列決定之。
- (2) 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相關場次之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為先。
- (3) 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為先。
- (4) 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安打總數較多者為先;若安打總數相同,以進攻總局數較少者為先。
- (5) 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 (註:因故被遞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 ※得分率公式:完成總場次之總得分÷攻擊總局數。
- ※失分率公式:完成總場次之總失分÷守備總局數。
- ※對戰優質率(TQB)公式:得分率-失分率。
- (二)淘汰賽:複、決賽時採單敗淘汰制,不設時間限制,每場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 投手特別規範:
- (一)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於 12 秒內須投出球,若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此 12 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
- 【規則 5.07(c):12 秒之計時由投手持球,而擊球員進入擊球區面對投手時開始。】
- (二)投手出場投球規定:(循環預賽及複決賽均依以下規範延續計算)
- 1. 一日中投球數為 30 球(含)內不受隔日休息限制。
- 2. 一日中投球數為 31-50 球者,必須休息 1 日。
-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51-75 球者,必須休息 2 日。
-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76-85 球,必須休息 3 日。
- 5.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85 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該人次結束,同時必須強制退離投手職務。
- 6. 一日中同一位投手可連續 2 場比賽上場投球;唯前一場投球總數須少於 30 球內(含),其一日中投球總數不得超過 85 球。
- 7. 第一天投球數+第二天投球數超過 50 球(含)以上者,第三天不可上場投球。
- 8. 同一名投手不可連續四日上場投球。註:主辦單位為保護選手所訂定;含一日投 30 球。
- 9.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投手「投球數」中;當壘上無跑壘員時,擊球員計壞球一個;壘上有跑壘員時,
各跑壘員得前進一個壘,擊球員不計球數。 - 10. 敬遠四壞球得由總教練提出,投手無須投滿四個壞球,打者即可保送上一壘,惟未投出之球數仍列入投球數計算。
- (三)該場投手一旦離開投手職務,則不得再擔任該場投手及捕手,可轉任野手。
- (四)該場擔任捕手三局(含)以上之選手,不得轉任投手。
- (五)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投手球數,投球數以現場記錄組之記錄數據為準。
- 附則:
- 1. 請於比賽前 30 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
- 2. 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 3. 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需提交攻守名單,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 4. 比賽中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需以申訴方式提出。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 5.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 6. 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間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 7. 預賽比賽時間 100 分鐘,複賽、決賽不受此限,以記錄組之時間為準(計時起算時間以雙方列隊行禮後開始計時,比賽定時器設定 90 分鐘響);任一整局結束時,比賽時間剩餘 10 分鐘(含),
則該局為最後一局,不再開新局;後攻隊伍領先:(1) 若下半局繼續進攻時定時器鈴響,則完成該打席,即裁定比賽,攻守局數以實際出局人次計;(2) 若上半局比賽中定時器鈴響,上半局結束後,
則不須再攻擊,即得裁定比賽;後攻隊伍攻擊局數為上一完整局計。 - 8. 比賽分數差距懸殊時,兩隊得分比數至三局相差十五分、四局相差十分、五局相差七分,即裁定比賽。
- 9. 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攻,請在一壘邊選手席;隊名在後者(右邊)為後攻,請在三壘邊選手席。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
本壘後方由攻方球隊負責撿拾。 - 10.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