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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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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7年1月8日 (一) 11:33由音樂教師北極熊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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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自由球員
• 日:フリーエージェント
• 美:Free Agent (FA)
  自由球員是指沒有合約在身的球員們,他們可以和任何一支可以給他們提供有效合約的球隊簽訂。

目次

中華職棒制度

  中華職棒因為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除非選手被球團釋出並且取得離隊同意書後才能成為自由球員,但選手必須不是領隊會議中所提議封殺的球員才會成為自由球員中華職棒曾經因簽賭案而封殺球員,而興農牛隊施昭同則是因未能取得離隊同意書而無法成為自由球員

美國職棒制度

  在美國大聯盟因為有完善的合約制度,球員的合約結束後未完成續約即成為自由球員,而成為自由球員的選手可以在自由市場等待各隊的出價並選擇自己想加盟之球隊。另外,遭到球團釋出的選手也會成為自由球員。而小聯盟球員同樣也適用自由球員制度,球員在合約結束後即成為自由球員。

  美國職棒體系對於小聯盟球員也有以下的保障措施,對於十分具有潛力的小聯盟球員,在小聯盟待滿一定年限後(高中生4年、大學生3年),任何球隊都可接洽該名球員,而母隊的方式只有將該球員放入40人名單,才能避免該名球員被選走。一但被列入40人名單,薪資立即上升至年薪5萬美金,而球團可以連續三年將農場新秀放入40人名單,因為美國職棒規定球員待在小聯盟一定年限後(高中生4年、大學生3年),任何一隻球隊可以花5萬美金把被釋出名單(waivers)之其他各隊有潛力的小聯盟球員挑走,避免球員遭到原來的母球隊刻意冷凍。但是挑走該球員之球隊開季必須將他放到大聯盟25人名單內,保障權益。

  關於美國職棒釋出、讓渡等更詳盡說明可以參考讓渡制度之說明。

薪資仲裁

  所謂的大聯盟累計年資(Major League service)基本上是以球員在大聯盟Active List上面的天數下去計算,172天就可以算做一年。除了特殊情形之外,年資未滿三年的,都是每年由球隊自動換約,如果都沒有被下放小聯盟,通常每年薪資都會有一定成長,即便都沒有調升也都有大聯盟保障薪資的底限。年資滿三年的選手對於來年球團提出薪資不滿意者,可以提出薪資仲裁,避免球團刻意壓榨。提出薪資仲裁多半會讓球團和球員間的關係產生摩擦,同時就薪資仲裁的結果來看,多半對球團較為有利。一般而言,若不是非常 Top 水準的球員,不太可能申請薪資仲裁。當球員對自己下個球季的薪資不滿意,在新年度一月十九日之前提出申請薪資仲裁,申請薪資仲裁的球員在一月二十日至二月一日前,可以和資方洽談新球季待遇,如果雙方談不攏,則從二月一日起連續三個星期,舉行薪資仲裁公聽會。

  在進行公聽會及仲裁程序前,美國勞工部與司法部會提出一份仲裁法官名單,由球員工會及代表資方的球員關係委員會,共同圈選可被雙方接受的仲裁法官,仲裁聽証會舉行時,球員經紀人、工會律師、球員關係委員會律師、球隊代表與球員本人,都出席並申訴自己的意見。在公聽會裡,球團和球員各提出一個他們能接受的價碼,然後在公聽會裡各自申訴意見,最後由仲裁法官裁定球員或資方的主張勝訴,只能二選一的裁定新年度的薪資金額,作為新球季的薪資依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勞資雙方都要遵守。

  薪資仲裁定案後,勞資雙方都要接受,從二月二日起美國職棒進入春季集訓期,球員可以自動向球隊報到,但不具有強制性,三月三日則為球員強制報到日,如未報到資方可依規定懲處球員罰款,因此薪資爭議及仲裁不會影響春季集訓。

  而球員年資超過六年的,就可以取得申請成為自由球員(Free Agent)的資格,而美國職棒在保護大聯盟球員還設有保障合約及10-5條款。

保障合約

  保障合約指的是一名球員待滿大聯盟5年後,就可取得資深球員(Veteran Players)資格,球團要下放該球員到小聯盟必須經過球員本人同意方可實行。

10-5條款(the five-and-ten rule)

  10-5條款指的是如果球員在大聯盟待滿超過10個球季,而後5年又在同1隊時,球隊要交易他到其他隊伍去的話,也必須要經過他本人的同意,才可將他交易到其他球隊。

不換約(non-tender)

  可能因為球團認為某位球員根本不值得提出薪資仲裁,也就是不與某位球員換新的合約,而這時這類型的球員可以和正式的自由球員(FA) 一樣與任何一支球團再結新約。

  之前有作家提到落磯球團是在不想冒著曹錦輝被挑走(claim)的情形下,才用不換約(non-tendered)的方式並在與球團有默契的情形下,可能會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其實這說法是有問題的。在許多長期投入精神了解美國職棒制度的球迷眼中,落磯如果在規則五選秀前將曹錦輝送回(outright)小聯盟的話,被其他球隊攔走的機會是非常小的,原因在於其他球隊也不會將曹錦輝放四十人名單,並冒著可能開季仍無法出賽的危險,還要承接這筆薪水。所以這位作家提到以不換約方式和曹錦輝簽下小聯盟合約,以避免在讓渡過程中被其他球隊挖角的可能性,這種說法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以上解說感謝網友傑瑞馬奎爾的詳盡解釋

日本職棒制度

  日本職棒於1993年開始施行自由球員(FA)制度,而自由球員(FA)資格的認定是球員必須在日本職棒打滿9年的時間(在一軍登錄名單中待滿150天算一年) ,而逆指名(含自由競爭名額)加入球隊之選手則必須打滿10年。

  當球員符合上述條件時即可宣佈要行使成為自由球員(FA)的權利,和球團談妥未來合約後,即可以繼續留在原屬球隊,也可投入自由市場加入其他球隊。而獲得自由球員之球團需對該球員原屬球隊進行補償(基本上可分為下列兩種1.人的補償與2.金錢的補償)。在古田敦也領軍的選手會爭取下,2003年修改規定,補償金不得超過該自由球員前一年年薪的1.2倍(第2次動用自由球員則補償金為前一年年薪的0.6倍)。而人員加金錢補償:補償該跳槽球員的年薪0.8倍(第2次動用的為0.4倍)+從30人保護名單(含外籍選手)以外挑選1人。

此外,每年每支球隊最多只能從其他球隊吸收2名自由球員。

  日本職棒自由球員的解說部份,感謝網友野球道的詳盡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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