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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臺北市青年盃軟式棒球錦標賽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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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相關單位
- 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
-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 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一般範疇
- 參加資格:
- 1. 凡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及大專院校之員工、社會人士、在學學生,年齡滿 16 歲以上,均可參加比賽。
- 2.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登記甲組球員及職棒現役球員、高中木棒組不得參賽,職棒及甲組退役球員需滿二年始得參賽(如被舉發,經查屬實則沒收比賽)。
- 報名辦法:
- 4. 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 1 人、教練 2 人、管理 1 人、隊員 30 名,最少 16 人。
- 6. 出賽保證金:2,400 元整。<棄權隊伍則沒收出賽保證金返還給對戰球隊>(所有場次正常出賽球隊則保證金於賽程結束後無息退還)。
- 7. 參賽費用:每場以 2,400 元計,總計 16,800 元整。(每隊打 7 場,敬請參照賽程表)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 比賽用球:採用軟式棒球(球棒:採用鋁、木棒)。
- 比賽制度:分為 A、B、C 三組別,每組 8 隊單循環賽
- 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法:
- (一)循環賽:
-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三分,敗隊得 0 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1) 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如為和局或三隊以上戰績相同依下列決定之。
- (2) 以循環賽總場次之總失分較少者為先。(3)以循環賽總場次之總得分較多者為先。(4)以循環賽總場次之總安打數較多者為先。(5)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 (無故棄賽之球隊排名於同積分球隊中最後名次)
- (註)1.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 (註)2.兩隊攻守順序依賽程表,隊名在前者先攻在一壘休息席,後者為先守在三壘休息席。
- (二)分組排名:
- 1. 依108年臺北市「中正盃」名次分為A、B二組別。
- 2. 108年臺北市「中正盃」A組名次第7、8名次球隊將於青年盃調整為B組球隊; B組第1、2名次球隊則調整為A組球隊。
- 競賽規定事項:
- 1. 比賽方式:
- (1) 採七局制及時間制,比賽時間以兩小時為限,任一整局結束時 比賽時間剩餘 17 分鐘(含)時則下一局為最後一局。
- (2) 任一整局結束時,比賽時間剩餘 10 分鐘(含),[定時器設定 110 分鐘響]則該局為最後一局,不再開新局。
- ※先攻隊伍領先時,則必須完成該局,方可截止比賽。
- ※雙方平手時,必須完成該局或後攻隊伍獲得致勝分,方可截止比賽。
- ※後攻隊伍領先:若上半局比賽中定時器鈴響,上半局結束後,則不須再攻擊, 即得截止比賽;若下半局進攻時定時器鈴響,則必須完成該局,方可截止比賽,
惟達到提前結束之比數,即可截止比賽。- 2. 球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請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 3. 實力差距懸殊時,兩隊得分比數至四局相差十分或五局相差 7 分,即截止比賽。
- 4. 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而途中停止之球賽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連續出賽;
賽滿一局未賽滿四局,原成績保留;賽滿四局以上,以賽完滿局數之成績裁定勝負。 - 5. 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身分證、駕照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填入攻守名單, 同時攜帶健保卡。(未報名者不得出賽及冒名頂替、職棒或甲組退役未滿二年者不得報名參賽,
如出賽被申訴經查屬實者,違者沒收比賽及出賽保證金)
- 註:查驗球員資格時以身分證(外籍球員以護照影本為依據)或駕照為依據, 其餘證件概不承認。
- 6. 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取消比賽方式處理*FORFEITED GAME (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 7. 在比賽開始之時刻,如球隊人數未達 9 人時,大會給予 10 分鐘之等待時間,10 分鐘到時如人員未滿 9 人,大會則沒收該場比賽,比數為 7:0,如等待時間內人員到齊,則比賽開始,
等待時間須算入比賽時間。 - 8. 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 9. 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 須更換投手,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
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勤令教練退場(包括壘指導員)。 - 10. 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 11. 跑壘員意圖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故意觸碰野手時,跑壘員除當場被判出局外並勒令退場,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停留於當時所佔有之壘包。
- 12. 教練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席, 本壘後方由進攻隊撿拾。
- 13. 為安全之顧慮,請各隊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護膝),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 14. 投手持球 12 秒內須投球,此 12 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 12 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此項嚴格執行。
- 15. 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垃圾收拾乾淨。
- 16. 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 17. 比賽期間大會僅投保公共意外險(不含球員),如需請各隊自行投保旅遊平安險!
- 罰則:
- 1. 參加球隊如有違反運動員競賽精神、球員資格、競賽規程之規定及任何一場棄權者,除沒收繼續比賽資格外,取消該單位所得之成績(名次)及繳回所領之獎品,並依章程規定議處。
- 2. 參加本賽事球隊若無故棄賽達二場(含)以上者,除原有出賽保證金需繳交給對戰球隊,後續缺賽場次亦需補足出賽保證金予後續對戰球隊,並禁止該無故棄賽球隊參加本會舉辦比賽一年。
- 申訴:
- 1. 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該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交申訴保證金伍仟元後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如申訴不成立則沒收申訴保證金作為賽事費用。
- 1. 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該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交申訴保證金伍仟元後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參賽隊伍
1 佰龍機械 |
2 TNA |
3 YAMATO |
4 民生社區 |
5 猴子 |
6 搖滾爵士 |
7 JZ |
8 碧華布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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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青 |
2 皇家復仇者 |
3 大黑翼 |
4 台北侍巨人 |
5 馬克老爹 |
6 TPE棒協OB |
7 SNIPERS |
8 雙溪防坡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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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名單
大會職員
- 理事長 :陳炳甫
- 副理事長:李松輝
- 常務理事:李松輝、吳高興、林文明、吳宏益
- 理 事:張永正、李博文、林宗成、林國榮、曾金城、謝國棟、洪誌謙、謝念慈、
- 許順益、白昆弘
- 常務監事:王河傳
- 監 事:孔憲祥、朱大衛、蒲秀滿、顏添丁
- 秘書長 :蔡仲仁
- 副秘書長:顏添丁、曾金城、陳振庭
- 行政組組長:梁仲芳
- 競賽組組長:吳柏毅 競賽組副組長:吳順禎
- 裁判組組長:藍庚申
- 紀錄組組長:朱大衛 紀錄組副組長:林國榮、曾幸姿
- 訓輔組組長:陳捷棪 訓輔組副組長:白昆弘
- 場地組組長:吳進宜
- 活動組組長:王河傳
- 獎典組組長:孔憲祥
- 國際組組長:蒲秀滿 國際組副組長:戴育群
- 事務組組長:張淑雯 事務組副組長:黃朝錦、羅文廣、高明煌
- 攝影組組長:詹賜坤 攝影組副組長:謝豐安
- 財務長 :李芷琪
- 審判委員會:李松輝、蔡仲仁、曾金城、藍庚申、陳捷棪
賽程表
各類獎項
- 團體獎:各組別前二名之冠、亞球隊各頒發獎盃乙座。
- 個人獎:各組別打擊獎、投手獎、教練獎盃各頒發乙座。
類別 | 獎項 | A組 | B組 |
---|---|---|---|
團體獎 | 球隊名次 |
1 YAMATO2 民生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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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Z2 大黑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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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獎 | 打擊獎 | 吉田智裕(TNA)打擊率:0.500 | 錢彥仁(雙溪防波堤)打擊率:0.667 |
投手獎 | 戸田浩彦(YAMATO)7勝 防禦率:0.39 | 陽紹杰(JZ)5勝 防禦率:4.44 | |
教練獎 | 西 真一(YAMATO) | 顏伯哲(J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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