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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八學年度國小棒球聯賽(軟式組)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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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棒球聯賽(軟式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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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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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各縣市公立體育場(管理所)、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協)會、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轉播單位:智林體育台、ELEVEN SPORTS(直播5/14~5/17於金龍棒球場賽事)
一般範疇
- 參加單位:
- ㈠ 直轄市、縣市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均得以單一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 ㈡ 離島或本島地區學校聯合組隊,其聯合組隊規定如下:
- 1. 聯合組隊必須同一鄉鎮市區之學校並需列單一學校名稱。
- 2. 聯合組隊學校於本(108)學年度在學學生總人數150人以下。
- 3. 聯合組隊最多以3所學校為原則。
- 參加規定:
- ㈠ 學校報名棒球聯賽,每校每組以報名1隊為限。已報名硬式組棒球聯賽,尚得依照軟式組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另外組男、女各1隊參加軟式組聯賽,
惟報名軟式組與硬式組聯賽之球員,不得重複報名,否則不受理該校報名。女子組未達3隊時,則不辦理比賽。 - ㈡ 球隊人數:領隊、總教練、行政管理及運動防護員各1名、教練2名,球員至少報名12名,最多24名。
(行政管理職務得由學校教師或學生擔任,但不得參與球隊之競賽指揮、出場指導球員及下場參加比賽。) - 註:運動防護員須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方得報名登錄棒球聯賽。
- ㈢ 球員經註冊報名登錄聯賽後,若擬轉至其他學校,須停賽2學年,並需符合學籍設籍之規定,始得報名參賽。
- ㈣ 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隊學校,因故致使球隊解散時,學校應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經核備通知後,該校解散球隊之球員,方得轉至同縣市其他學校就讀。
但該解散球隊球員在新轉入校之學籍,應符合競賽規程之學籍設籍規定,方得以新轉入之學校名義,報名參加聯賽。 - 註:
- ⑴ 如暫不組隊或停止招收棒球員者,由學校敘明原因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以申請一次為限,期限至多兩年;如逾兩年者,視同解散,
並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之。 - ⑵ 如欲恢復球隊參賽權益時,學校亦應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經核備通知後,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登錄參賽。
- ⑴ 如暫不組隊或停止招收棒球員者,由學校敘明原因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以申請一次為限,期限至多兩年;如逾兩年者,視同解散,
- ㈠ 學校報名棒球聯賽,每校每組以報名1隊為限。已報名硬式組棒球聯賽,尚得依照軟式組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另外組男、女各1隊參加軟式組聯賽,
- ㈤ 經學校報名註冊學生棒球聯賽之學生,如有轉出至其他學校或轉入學校就讀時,學校應函報學生棒球聯盟審核。
經查證屬實,如有因特殊原因而學校需報名轉學就讀之學生,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時,應由學校於聯賽之報名註冊截止日前,檢齊特殊原因之具有法律效力相關證明文件,
函報承辦單位審核,俟審核通過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 ㈥ 各級學校亦可經由所屬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密件形式函報承辦單位因遭性別平等或霸凌事件而轉學之學生名單,經審核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 ㈤ 經學校報名註冊學生棒球聯賽之學生,如有轉出至其他學校或轉入學校就讀時,學校應函報學生棒球聯盟審核。
- 球員報名規定:
- ㈠ 年齡與學籍:96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108年9月1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 註:球員年齡、學籍設籍均以9月1日(含)為計算基準(即自當年9月1日起至隔年8月31日止,為一學年)。
- ㈡ 學生棒球聯賽之報名球員登錄註冊,以網路登錄註冊報名截止之日為基準,球員經網路登錄註冊後,即受學生聯賽競賽規程規定所規範。
- ㈢ 球員每人每學年限報名一隊,經登錄註冊報名本學年度之軟式組聯賽球員,則本學年不得更改或再報名硬式組聯賽,至下學年度方得變更組別。
- ㈣ 學校經聯賽註冊報名登錄後之球員,在國小期間,若有轉校轉隊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如下:
- 1. 經登錄註冊報名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三年級以下球員,不受學生棒球聯賽登錄註冊報名相關規定之限制。
- 2. 經註冊報名之四年級以上學生(含未上場比賽選手),若轉校至同縣市其他學校時,在國小期間不得報名參加國小軟式或硬式組聯賽,惟就讀國中時,
可報名同縣市之國中棒球聯賽。 - 3. 經登錄註冊報名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四年級球員,如轉校至其他縣市學校時,在國小期間不得報名參加國小軟式或硬式組聯賽,惟就讀國中時,
得自國中一年級報名國中軟式組或硬式組棒球聯賽。 - 4. 經登錄註冊報名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五、六年級球員,如轉校至其他縣市學校時,在國小期間不得報名參加國小軟式或硬式組聯賽,惟就讀國中時,
得於國中三年級報名國中軟式組或硬式組棒球聯賽。
- 教練(總教練及教練)規定:
- ㈠ 資格:具有下列證件之ㄧ者,方得報名參加聯賽:
- 1.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有效之C級以上教練證。
- 2. 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教練增能教育研習」並取得學生棒球聯賽指導證。
- ㈡ 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擔任教練或管理職務,應依下列規範辦理之:
-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為教練者,若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 2. 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立即取消其報名或參賽資格。
- 3. 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6月28日體委競字第0990014160號書函辦理:
除94年1月13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適用對象外(即93年12月31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
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若有疑義時,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 4. 經處分禁賽年限未屆滿者,不得報名學生棒球聯賽。禁賽年限屆滿者,得由擬聘之學校函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轉承辦單位備查後,學校方得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報名聯賽。
- 5. 同一學年同一級組聯賽,不得同時兼任兩校球隊教練或行政管理職務。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棒球規則(2014 MLB 7.13本壘衝撞規則適用)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 比賽用球:承辦單位認可之SBF比賽用球。
- 比賽球棒:依據世界棒壘總會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認定之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金屬球棒。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使用。
鋁棒規定:長度不得超過32吋,直徑不超過2 5/8吋,且必須是光滑、圓形、堅硬的鋁棒,且必須為一體成型。 - 特別規範: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投手限投直球。
- 聯賽競賽制度:
- ㈠ 縣市預賽:依參加隊數採適宜賽制,每一球隊至少比賽4場以上。
- ㈡ 全國賽:採先分組循環後單淘汰賽制,6局平分時,第7局起採突破僵局制,每場比賽均須分出勝負。
- ㈢ 不論採循環賽或淘汰賽,每場比賽均須分出勝負,當球賽最後一局平分時或循環賽積分相同時,採突破僵局制。
- ㈣ 採6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
如因天候因素造成比賽無法完賽產生名次時,得以用國際慣例由執行裁判請對戰隊伍最後9人輪流抽籤方式進行決定勝負。 - ㈤ 全國賽參賽隊伍除共同承辦縣市增加1隊外,其餘參賽隊伍由各縣市預賽之小聯盟冠軍隊參加。
- ㈥ 突破僵局制實施方式:
- ⑴ 比賽至第6局平分時,自第7局起,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第7局開始比賽前,接續延用第6局的打序。
- ⑵ 循環賽球隊積分相同,需產生名次時,則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
- ⑴ 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優勝。
- ⑵ 三隊積分相同時,再以突破僵局制,依下列錄取隊數多寡辦理:。
- A. 錄取一隊時:先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再與種子隊爭取晉級名額。
- B. 錄取兩隊: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
- C. 錄取之二隊,於該循環賽時勝負關係,判定錄取之名次順序。
- 參賽資格:
- 縣市預賽
- ㈠ 參加球隊:完成本硬式組聯賽報名手續球隊。
- ㈡ 各縣市預賽報名球隊數,應依下列基準,設置1至數個小聯盟。
- ⑴ 報名球隊達3至7隊者,可設置1個小聯盟。
- ⑵ 報名球隊達8至15隊者,可設置2個小聯盟。
- ⑶ 報名球隊達16至25隊者,可設置3個小聯盟。
- ⑷ 報名球隊達26至35隊者,可設置4個小聯盟。
- ⑸ 報名球隊達36至45隊者,可設置5個小聯盟。
- ⑹ 報名球隊達46隊以上,可設置6個小聯盟。
- ㈢ 縣市預賽有2個以上小聯盟時,各小聯盟優勝球隊應繼續參加縣市排名賽程,產生該縣市優勝名次順序。
- ㈣ 縣市預賽報名球隊數2隊以下時,則由承辦單位安排報名球隊至其他鄰近縣市預賽參加比賽。
- 全國賽
- ㈠ 參加球隊:
- ⑴ 各縣市預賽之小聯盟冠軍隊伍。
- ⑵ 共同主辦縣市新增1隊(由縣市預賽之小聯盟亞軍抽籤或縣市排名賽程之優勝球隊代表)。
- ⑶ 上(107)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名次前8名學校。
- ⑷ 金門縣或連江縣所屬小學聯合組成或單一學校球隊。(如僅1隊參賽時,採直接晉級全國賽;如隊數達2隊以上,則由承辦單位安排賽制由勝隊代表參賽)
- ㈡ 錄取名額:錄取前8名,給予獎勵。
- 計分及名次排定:
- ㈠ 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⑴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 ⑵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突破僵局制,以判定名次。
- ㈡ 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比賽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 ㈢ 比賽中棄權或被裁定奪權球隊,除該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取消該隊未賽之賽程,其相關球隊之得失分不計算。
- ㈠ 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 ㈠ 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持球需於12秒內投球,未於12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 ㈡ 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 1. 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6局,投球2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若投球1局或2局下場後,接連下一場之比賽,該投手可再投5局或4局。投球3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 2. 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65球時(含),即不得更換擔任捕手職務;投球數超過75球(不含)時,不滿90球(不含)時,需受隔2場限制,投手投球數達90球時,
則強制退場。未投滿90球,投手被換下場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 - 3. 球數達75球以下(不含)時,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
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 4. 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75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擊者席次,投球數仍以75球計算,但需受隔1場之限制。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
投球達90球時,則強制退場並受隔2場限制。 - 註:比賽前所提出攻守名單中第一位為先發投手,其餘均視為野手。
本屆賽制
- 縣市預賽:252 隊。
- 全國預賽:54 隊,分18 組循環賽制,每組各取 2 名晉級淘汰排名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