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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討論:台灣阿成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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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留言
各位,我的舊留言已全數歸檔到留言歷史200505~200508了,目前討論區清得很乾淨,有任何問題歡迎繼續與我討論。--台灣阿成 10:54, 6 Sep 2005
新的留言
斷線
請不要再「我國」了~
- 花了一個晚上的時間修改年表的資料
- 我發現大家實在太愛用「我國」這兩個字了...
- 有時候,我真的不得不懷疑「我國」是「哪一國」?
- 像是日據時代(1945年以前)
- 美國的棒球隊來台與台北一中進行友誼賽
- 卻硬是要說成美國隊首度前來「我國」~
- 老實說,我真的有時空錯亂的感覺!
- 請大家要特別注意:
- 當時的「我國」是日本耶!
- 撇開政治不談,在美國的棒球隊來台之前,早就去過日本了
- 所以,寫成「我國」有意義嗎?
- 而大家真正的「我國」,還在對日抗戰哩~ (夠諷刺吧!)
- 更有甚者,連參加甲子園,都還要說成「我國」擊敗某某隊
- 殊不知當時的「我國」就是日本,所以台灣才可以參加甲子園呀!
- 所以,請大家在撰寫內容時多加以留意
- 免得一再出現荒謬的說法了
- (最好不要再使用「我國」這兩個字,用「台灣」不就少了很多問題了嗎?)...User:幻象兩千
回覆問題
阿成兄:
- 我必須事先聲明,關於「Category:亞洲棒球錦標賽 」與「亞洲棒球錦標賽」的頁面合併,並不是出自於我的「傑作」,當時我看到頁面合併時,我也十分錯愕與意外,但這樣做到底是好還是不好?其實是見仁見智的。我個人的看法是傾向於頁面合併前的模式,沒有別的原因,只是因為合併後的優點並不多。
- 至於在職棒簽賭事件頁面中,您如果覺得必須加了一行附註,我認為這是不錯的做法!畢竟,這裡只是提供棒球資訊的地方,我們不必為法院的判決背書。
- 在職棒簽賭事件頁面中,判決的「其一2004.12.31」與「其二2005.03.04」確實是同一事件,差別在於有一批人被檢察官起訴,另一批人則沒有;基於院檢分立的緣故,所以分成兩部分說明,而事實上結果日期也不同(指判決結果與不起訴處分),這樣可以避免混淆。(註:在職棒簽賭事件大事年表1997.09.10條目中,有相關說明)
- 此一事件確實是落幕了。因為被告沒有權利再上訴了(詳見:判決書,在書記官姓名的前一行),是終審判決沒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