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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一學年度國小棒球聯賽(軟式組)
台灣棒球維基館
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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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位
-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各縣市公立體育場(管理所)、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各縣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協)會、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轉播單位:智林體育台、公視、GetWin Sport(直播4/28~5/1於金龍棒球場、萬壽棒球場賽事)
一般範疇
- 參加單位:
- (一)直轄市、縣市之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均得以單一學校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 (二)離島或本島地區學校聯合組隊,其聯合組隊規定如下:
- 1. 聯合組隊必須同一鄉鎮市區之學校並需列單一學校名稱。
- 2. 聯合組隊學校於本(110)學年度在學學生總人數 150 人以下。
- 3. 聯合組隊最多以 3 所學校為原則。
- 4. 聯合組隊時須列中文學校名稱,其球隊名單應詳註隊職員之學校。
- 參加規定:
- (一)學校報名棒球聯賽,每校每組以報名 1 隊為限。已報名本硬式組棒球聯賽,尚得依照軟式組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另外組隊報名參加軟式組聯賽,惟報名軟式組與硬式組聯賽之球員,不得重複報名,否則不受理該校報名。
- (二)球隊人數:領隊、總教練、行政管理人員及運動防護員各 1 名、教練 2 名,球員至少報名 12 名,最多 20 名。(行政管理職務得由學校教師擔任,但不得參與球隊之競賽指揮、出場指導球員。)
- 註:運動防護員須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或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方得報名登錄棒球聯賽。
- (三)球員經註冊報名登錄聯賽後,若擬轉至其他學校,須停賽 2 學年,並需符合學籍設之規定,始得報名參賽。
- (四)經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隊學校,因故致使該校軟、硬式組球隊均解散時,學校應函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經核備通知後,該校解散球隊之球員,方得轉至原縣市其他學校就讀。
但該解散球隊球員在新轉入學校之學籍,應符合競賽規程之學籍設籍規定,方得以新轉入之學校名義,報名參加聯賽。- 註:
- 1. 如暫不組隊或停止招收棒球員者,由學校敘明原因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以申請一次為限,期限至多兩年;如逾兩年者,視同解散,並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之。
- 2. 如欲恢復球隊參賽權益時,學校亦應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經核備通知後,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登錄參賽。
- 3. 如學校通報解散,如欲重新組隊須應於解散後二學年後始得再組隊報名參賽。
- 註:
- (五)經學校報名註冊學生棒球聯賽之學生,如有轉出至其他學校或轉入學校就讀時,學校應函報學生棒球聯盟審核。經查證屬實,如有因特殊原因而學校需報名轉學就讀之學生,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時,
應由學校於聯賽之報名註冊截止日前,檢齊特殊原因之具有法律效力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承辦單位審核,俟審核通過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 (六)各級學校亦可經由所屬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密件形式函報承辦單位因遭性別平等或霸凌事件而轉學之學生名單,經審核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 球員報名規定:
- (一)年齡與學籍:99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1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 註:球員年齡、學籍設籍均以 9 月 1 日(含)為計算基準(即自當年 9 月 1 日起至隔年 8 月 31 日止,為一學年)。
- (二)學生棒球聯賽之報名球員登錄註冊,以網路登錄註冊報名截止之日為基準,球員經網路登錄註冊後,即受學生聯賽競賽規程規定所規範。
- (三)球員每人每學年限報名一隊,經登錄註冊報名本學年度之軟式組聯賽球員,則本學年不得更改或再報名硬式組聯賽,至下學年度方得變更組別。
- (四)學校經聯賽註冊報名登錄後之球員,在國小期間,若有轉校轉隊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如下:
- 1. 經登錄註冊報名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三年級以下球員,不受學生棒球聯賽登錄註冊報名相關規定之限制。
- 2. 經註冊報名之四年級以上學生(含未上場比賽選手),若轉校至同縣市其他學校時,在國小期間不得報名參加國小軟式或硬式組聯賽,惟就讀國中時,可報名同縣市之國中棒球聯賽。
- 3. 經登錄註冊報名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四年級球員,如轉校至其他縣市學校時,在國小期間不得報名參加國小軟式或硬式組聯賽,惟就讀國中時,得自國中一年級報名國中軟式組或硬式組棒球聯賽。
- 4. 經登錄註冊報名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五、六年級球員,如轉校至其他縣市學校時,在國小期間不得報名參加國小軟式或硬式組聯賽,惟就讀國中時,得於國中三年級報名國中軟式組或硬式組棒球聯賽。
- (一)年齡與學籍:99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1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 教練(總教練及教練)規定:
- (一)資格:具有下列證件之一者,方得報名參加聯賽:
- 1.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核發有效之 C 級以上教練證。
- 2. 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教練增能教育研習」並取得學生棒球聯賽指導證。
- (二)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擔任教練或管理職務,應依下列規範辦理之:
-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為教練者,若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 2. 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立即取消其報名或參賽資格。
- 3. 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 年 6 月 28 日體委競字第 0990014160 號書函辦理:除 94 年 1 月 13 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適用對象外
(即 93 年 12 月 31 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若有疑義時,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 4. 經處分禁賽年限未屆滿者,不得報名學生棒球聯賽。禁賽年限屆滿者,得由擬聘之學校函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轉承辦單位備查後,學校方得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報名聯賽。
- 5. 同一學年同一級組聯賽,不得同時兼任兩校球隊教練或行政管理職務。
- (一)資格:具有下列證件之一者,方得報名參加聯賽: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少年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 比賽用球:比賽球需有日本 JSBB 認可之軟式用【J號】球。
- 比賽球棒:比賽用鋁棒需有日本 JSBB 認證少年軟式用或學生棒聯 CTSBF 認可一體成型且長度不得超過32吋,直徑不超過2 5/8</tt>吋之球棒,木棒不受此限。
- 註:本壘衝撞
- (A) 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直接進壘的路線,企圖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依裁判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裁判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即使防守本壘之球員掉球)。
在此情況之下,裁判應宣告該球為比賽停止球,所有其他跑壘員須返回衝撞時所佔有之壘。 - 原註:跑壘員若無碰觸本壘之意圖、或降低肩膀、或以手、肘、臂推撞防守球員,皆可視為違反規則「偏離直接進壘路線以衝撞防守球員」之判決依據。如果跑壘員以正當滑壘方式欲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規則。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
如果其臀部和腿部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如果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 - (B) 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欲進壘得分的跑壘員之進壘路線。依裁判之判斷,捕手若未持球而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線,裁判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但是,依裁判之判斷,如果捕手為了處理傳來之球,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進壘路線,
而導致無可避免之衝撞時,則不視為違反規則。
- (A) 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直接進壘的路線,企圖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依裁判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裁判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即使防守本壘之球員掉球)。
- 註: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屬投手犯規
- (B) 持球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出球者。
- 原註:投手向壘傳球前,自由腳應踏出朝向該壘,但踏出後必須將球傳出(除二壘外)。
- 例: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投手向三壘踏出假傳後接著轉身朝一壘傳球,此行為被判【投手犯規】。只有二壘允許假牽制不傳球。
- 參加國小棒球聯賽之投手限投直球。
- 聯賽競賽制度:
- (一)縣市預賽:每一球隊至少比賽 4 場,依承辦單位制定賽程採適宜賽制。
- 註:離島地區如未達 3 隊時,由承辦單位訂定適宜賽制。
- (二)全國賽採先分組循環後單淘汰賽制,6 局平分時,第 7 局起採突破僵局制,每場比賽均須分出勝負。
- (三)不論採循環賽或淘汰賽,每場比賽均須分出勝負,當球賽最後一局平分時或循環賽積分相同時,採突破僵局制。
- (四)採 6 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3 局相差 15 分,4 局相差 10 分,5 局(含)以上相差 7 分時,即截止比賽。如因天候因素造成比賽無法完賽產生名次時,得以用國際慣例由執行裁判請對戰隊伍最後上場 9 人輪流抽籤方式進行決定勝負。
- (五)全國賽參賽隊伍除共同承辦縣市增加 1 隊外,其餘參賽隊伍由各縣市預賽之小聯盟冠軍隊參加。
- (六)突破僵局制實施方式:
- 1. 比賽至第 6 局平分時,自第 7 局起,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第 7 局開始比賽前,接續延用第 6 局的打序。
- 2. 循環賽球隊積分相同,需產生名次時,則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
- (1) 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優勝。
- (2) 三隊積分相同時,再以突破僵局制,依下列錄取隊數多寡辦理:。
- A. 錄取一隊:先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再與種子隊爭取晉級名額。
- B. 錄取兩隊: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
- C. 錄取之二隊,於該循環賽時勝負關係,判定錄取之名次順序。
- (一)縣市預賽:每一球隊至少比賽 4 場,依承辦單位制定賽程採適宜賽制。
- 參賽資格:
- 一、縣市預賽
- (一)參加球隊:完成本硬式組聯賽報名手續球隊。
- (二)各縣市預賽報名球隊數,應依下列基準,設置 1 至數個小聯盟。
- 1. 報名球隊達 3 至 7 隊者,可設置 1 個小聯盟。
- 2. 報名球隊達 8 至 15 隊者,可設置 2 個小聯盟。
- 3. 報名球隊達 16 至 25 隊者,可設置 3 個小聯盟。
- 4. 報名球隊達 26 至 35 隊者,可設置 4 個小聯盟。
- 5. 報名球隊達 36 至 45 隊者,可設置 5 個小聯盟。
- 6. 報名球隊達 46 隊以上,可設置 6 個小聯盟。
- (三)縣市預賽有 2 個以上小聯盟時,各小聯盟優勝球隊應繼續參加縣市排名賽程,產生該縣市優勝名次順序。
- (四)縣市預賽報名球隊數 2 隊以下時,則由承辦單位安排報名球隊至其他鄰近縣市預賽參加比賽。
- 二、全國賽
- (一)參加球隊:
- 1. 各縣市預賽之小聯盟冠軍隊伍。
- 2. 共同主辦縣市新增 1 隊(由縣市預賽之小聯盟亞軍抽籤或縣市排名賽程之優勝球隊代表)。
- 3. 上(109)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名次前 8 名學校。
- 4. 金門縣或連江縣所屬小學聯合組成或單一學校球隊。(如僅 1 隊參賽時,採直接晉級全國賽;如隊數達 2 隊以上,則由承辦單位安排賽制由勝隊代表參賽)
- (二)錄取名額:錄取前 8 名,給予獎勵。
- (一)參加球隊:
- 二、全國賽
- 計分及名次排定:
- (一)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 2 分,敗隊得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1.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 2.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突破僵局制,以判定名次。
-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比賽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 (三)比賽中棄權或被裁定奪權球隊,除該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取消該隊未賽之賽程,其相關球隊之得失分不計算。
- (一)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 2 分,敗隊得 0 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 (一)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持球需於 12 秒內投球,未於 12 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 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 (二)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 1. 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 6 局,投球 2 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若投球 1 局或 2 局下場後,接連下一場之比賽,該投手可再投 5 局或 4 局。投球 3 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 2. 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 65 球時(含),即不得更換擔任捕手職務;投球數超過 75 球(不含)時,不滿 90 球(不含)時,需受隔 2 場限制,投手投球數達 90 球時,則強制退場。未投滿 90 球,投手被換下場時,
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 - 3. 球數達 75 球以下(不含)時,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
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 4. 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 75 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擊者席次,投球數仍以 75 球計算,但需受隔 1 場之限制。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投球達 90 球時,則強制退場並受隔2場限制。
- 註:比賽前所提出攻守名單中第一位為先發投手,其餘均視為野手。
本屆賽制
- 縣市預賽:232 隊。
- 全國預賽:49 隊,分16 組循環賽制,每組各取 2 名晉級決賽。
- 全國決賽:32 隊採淘汰排名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