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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金
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24年5月11日 (六) 14:48由Sean17071510(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 英文:Signing Bonus
- 說明:
- 簽約金一般即為訂金,而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訂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除非舉反證推翻,否則契約成立。
- 以上開觀念為前提,拿了簽約金就有履約之責任,否則收付簽約金就沒有法律上之意義。
- 至於若付簽約金之人不願追究收簽約金之人違約責任,那是他的高興,否則付簽約金之人是可以討回來的,只要他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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