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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貝比魯斯聯盟世界少棒錦標賽全國選拔賽
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24年5月17日 (五) 15:49由Catcher320(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 貝比魯斯聯盟世界少棒錦標賽全國選拔賽
貝比魯斯聯盟世界少棒錦標賽全國選拔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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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 | 第2屆 | 第3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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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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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賽事名稱:2024年貝比魯斯聯盟世界少棒錦標賽全國選拔賽
- 競賽宗旨:提升國內棒球教育品質,協助棒球環境資源弱勢區域學校棒球,改善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勝球隊球員組成少棒代表隊,
代表我國參加2024年美國貝比魯斯聯盟U12卡爾瑞普肯世界少棒錦標賽。 - 比賽日期:2024年05月13日~05月17日
- 比賽場地:台中市金龍棒球場
- 參賽球隊:11 隊
相關單位
一般範疇
- 報名資格
- (一)球隊
- 1. 非體育班學校校隊、棒球社團球隊、與社區球隊皆可組隊參加。
- 2. 非體育班學校校隊以單一學校球員報名參賽,得遴選於該校畢業、且符合年齡限制之非體育班國中球員加入球隊,經主辦單位審核通過後參賽。
- 3. 偏鄉偏遠鄉鎮 100 人以下、市區(宜蘭、花蓮、台東、南投、新竹、苗栗、屏東)300 人以下學校、與該縣市棒球發展弱勢唯一學校(基隆市、苗栗縣)之情況,
可跨校跨區域聯合組隊報名,亦得遴選於該聯隊中各校畢業、且符合年齡限制之非體育班國中球員加入球隊,經主辦單位審核通過後參賽。 - 4. 棒球社團球隊、非體育班之軟式棒球校隊以單一學校球員報名參賽,得遴選於該校畢業、且符合年齡限制之非體育班國中球員加入球隊。
- 5. 社區球隊得與其他社區球隊聯合組隊,惟不得有已就讀棒球體育班之球員參加。
- 6. 符合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球隊註冊報名之相關規定。
- 7.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及社區社團球隊應於 113 年 03 月 05 日(含)以前,向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辦妥註冊手續,並繳交加盟會費每球隊新台幣 750 元整。
- (二)教練
- 1. 除社區棒球隊之外,各教練均須取得 C 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始能報名參賽。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 2. 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時須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三)球員
- 1. 符合參加教育部「112 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或 112 學年度學籍 09 月 01 日前(含)註冊之規定。
- 2. 年齡限制: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起至 103 年 04 月 30 日止出生者。
- 3. 身分驗證
- (1) 年齡驗證:以國民身分證為主;或以健保卡加學生證上有 2 年以內照片者。
- (2) 學籍驗證:
- 學校球隊與跨校聯隊之球員,須至少在該校就讀 1 學年以上,以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為憑。
- 國中參賽球員,以國小畢業證書或畢業學校開立之證明為憑。
- 社區球隊球員,以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為憑,以確認非棒球體育班學生。
- 4. 符合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球員註冊報名之規定。
- (四)比賽開打前須備妥以上相關證明文件之正本,依規定時間於檢錄處檢錄,缺少證明文件之教練與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出賽資格。
- (五)若比賽開打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時,則該球員即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移除,再提報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六)若比賽中、賽後或盃賽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報名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一)球隊
- 報名人數
-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教練兼管理各 1 名,總計 4 名。
- 2. 球員:15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 選拔
- (一)本賽會將從由參賽隊伍中,依下列規則遴選教練與球員組成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今年美國貝比魯斯聯盟 Cal Ripken World Series U12 世界少棒錦標賽。
- (二)由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選訓委員會(下稱選訓委員會),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與集訓及比賽期間之督導、輔助與協調之責。
- (三)遴選規則:
- 1. 代表隊教練團
- (1) 教練團由總教練 1 名、教練 2 名組成,共計 3 名。
- (2) 總教練由本次比賽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
- (3) 總教練可指派 2 名教練組成教練團,惟須分別具備投捕、打擊、守備及體能等四項訓練專長,以達專業分工各司其職,經選訓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
- (4) 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總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委員會指派之。
- 2. 代表隊球員
- (1) 球員組成由選訓委員會、代表隊教練團負責遴選。
- (2) 遴選人數:冠軍隊 5 名,亞軍隊 3 名,季軍隊 2 名,殿軍隊 1 名,其他 4 名(流用),共計 15 名。
- (3) 其他限制:將依選訓委員會規定之原住民比例進行遴選。
- 1. 代表隊教練團
- (四)已獲得本年度代表我國參加其他國際比賽之隊職球員將不會獲得遴選。
- (五)獲遴選為代表隊之隊職球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台灣貝比魯斯聯盟技術委員會議處。
- (六)COVID-19 特別因應:因疫情風險,國家代表隊成員均須完成接種 2 劑疫苗(含)以上,球員若無完成接種者將不會獲得遴選。若進行遴選時如疫情或我國規定有變更,
將依當時體育署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之出國比賽規定辦理。
- 罰則
- (一)學校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後嚴重議處。
- (二)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
(錄影、照相、人證),將提報臺灣貝比魯斯聯盟技術委員會加重議處。 - (三)總教練、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包含其加油聲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裁判員可將其驅逐出場。
- (四)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含酒精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裁判員可將其驅逐出場。
- (五)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 1 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
- (六)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七)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
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10,000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
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0,000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2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釁及冒犯球迷或對方球隊 $15,000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議處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與貝比魯斯官方棒球相關條例。
- 比賽場地
- 1. 投捕距離:15.24 公尺(50 呎)
- 2. 壘間距離:21.336 公尺(70 呎)
-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0.174 公尺(98.995 呎)
- 4. 全壘打距離:68.58 公尺(225 呎)以上,或現有球場規格。
- 比賽用球:採用【華櫻 BB-960】型硬式棒球
- 比賽球棒:須符合美國貝比魯斯聯盟規定的標準
- 1. 需印有【USABat】認證標章,直徑不超過 2 5⁄8 吋,不得使用 BBCOR 認證之球棒;禁止使用任何已無法清楚辨識其品牌與型號已確認其規格之球棒,亦禁止使用任何已破裂或變形之球棒。
- 2. 依照美國貝比魯斯聯盟官方網站最新之球棒認證規定執行。
- 3. 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 護具:
- 1. 捕手護具(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須自備,並應合乎標準;任何球員、總教練或教練協助投手熱身時,無論其所處位置,使用站姿、或蹲姿,都應戴上面罩。
- 2. 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佩戴頭盔,球員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
- 3. 如缺任何乙項護具,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釘鞋:球隊比賽時,球員與教練皆不可穿著金屬棒球釘鞋。
- 貝比魯斯聯盟特殊規則
- 1. 再上場規則
- (1) 任何先發球員,只要在打序表中之棒次不變,都可在退場後再上場 1 次。
- (2) 替補球員於替換上場之後若退場後,則不得再上場。
- (3) 第二次退場後的先發球員不得再上場。
- (4) 任何投手(先發或後援)在離開投手丘而就其他守備位置之後,可再一次擔任投手,但不可第三次再任投手。
- (5) 若所有替補球員都已使用完,卻發生傷退或有球員被驅逐出場之情況時,將允許原不得再上場之退場球員再上場,但該再上場球員必須由對方總教練來選擇;而傷退或被驅逐出場之球員一旦退場,就不能再上場。
- 2. 禁止假性觸擊(SLASH BUNT)規則
- (1) 禁止球員假裝觸擊,然後以正常揮棒姿勢全力擊球。
- (2) 任何被裁判員認定為試圖進行觸擊的動作,都必須以觸擊中球(擊入場內、擊出界外、或被判好球),或將球棒完全拉回身後。
- (3) 若裁判認定擊球員使用假性觸擊時(無論是否擊中球),則擊球員應裁定出局,此時為死球狀態,任何跑壘員不得進壘。
- 1. 再上場規則
- 保護投捕手特別規定
- 1. 投手投球數與休息限制:(1 曆日:指凌晨零時 1 分至午夜零時)
-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可連續 2 場比賽上場投球。
- (2)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85 球。但面對同 1 打席時,則可繼續投球,直到完成該打席後,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66 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 4 曆日。
-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51-65 球者,必須休息 3 曆日。
- (5) 一日中投球數為 36-50 球者,必須休息 2 曆日。
- (6) 一日中投球數為 21-35 球者,必須休息 1 曆日。
- (7) 一日中投球數為 20 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 2. 捕手擔任投手之限制:
- (1) 投手於比賽中投出 41 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 (2) 一場比賽中擔任捕手達 4 局,則不得於該曆日中出任投手。
- (3) 球員若擔任捕手 3 局(含)以下,並於同一日中擔任投手,投 21 球(含)以上,則該曆日之中不可再擔任捕手。
- (4) 假如投手於到達 20 球之界限時正面對 1 名擊球員,則可繼續投球,直到完成該打席後脫離投手職務時,仍可保有再任捕手之資格。
- 3. 發生【投手犯規】、【違規投球】或【故意四壞】保送時,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 4.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投球數以現場公開之投球顯示器為準;若現場無投球顯示器,則以記錄組之紀錄表為準。
- 1. 投手投球數與休息限制:(1 曆日:指凌晨零時 1 分至午夜零時)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 1. 雙方比數三局相差 15 分、四局相差 10 分、五局相差 7 分時,即截止比賽。
- 2. 在任何球數下,欲【故意四壞】保送時可直接告知主審不須投球。
- 3. 技術暫停限制(時間 1 分鐘):
- (1)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
- (2) 守備時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第 2 次則須強迫更換投手。
- (3) 每場累積第 4 次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
- (4) 延長賽時,每局限 1 次技術暫停。
- 4. 野手集會限制(時間 1 分鐘):
- (1)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 1 次,該局第 2 次野手集會,則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 (2) 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 (3) 延長賽時,每局限 1 次野手集會。
- 5. 攻擊暫停限制(時間 1 分鐘):
- (1) 攻擊時一局中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1 分鐘為限。
- (2) 每局第 2 次(含)攻擊暫停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 (3) 每場限 3 次攻擊暫停,第 4 次(含)開始,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
- (4) 延長賽時,每局限 1 次攻擊暫停。
- 6. 攻守交換限於 90 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 20 秒。
- 7. 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 10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8.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 120 秒內完成,依暫停時開始計時。
- 9.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取消投手練投。
- 10. 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 球衣與背號
- 1. 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 號)、正面印有清楚球隊名稱及小號碼,背面印有大號碼之球衣進行比賽。
- 2. 隊長球衣號碼為 10 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 28~29 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 30 號。
- 3. 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120 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 25 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 4. 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佩戴任何可能使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 5. 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球襪,且拉至膝下。
- 6. 球員及教練需統一穿著內搭衣、或統一不穿著內搭衣;內搭衣之顏色亦須一致,且內搭衣不得為白色。
- 賽前球隊檢錄
- 1. 各隊應於比賽開始 90 分鐘前至檢錄組,教練與球員需攜帶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檢錄。
- 2. 比賽球棒、比賽釘鞋、比賽手套、捕手護具等均須經檢錄通過始可使用。
- 3. 不合格器材須放置於檢錄組保管,直至該場比賽結束後歸還。
- 球隊報到與攻守名單
- 1. 參賽之教練、球員以秩序冊名單為準。
- 2. 各隊應於比賽開賽時間前 60 分鐘(電視轉播 90 分鐘),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 份 4 張),並繳交教練證及球員國民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
如有違規球員者將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 3. 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攻守名單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 4. 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攻守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 5. 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即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 6.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
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臺灣貝比魯斯棒球協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 7. 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 5 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練習(教練 1 人、投手 2~3 人、及捕手 1~2 人),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 8. 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總教練交換攻守名單。
- 9. 在比賽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 選手席規範
- 1. 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
- 2. 教練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側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側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 3. 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裁判員可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4.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教練如跨越死球線視同暫停乙次。
- 5. 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 6. 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裁判員可將該員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 7. 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 10 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 投手規範
- 1. 投手上場越過一或三壘邊的界線時,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擊球員出局或上壘。
- 2. 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 擊球員規範
- 1. 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 1 顆。
- 2.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裁判員可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3.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
- (1) 若無發生妨礙行為,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裁判員可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2) 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4. 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裁判員可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 跑壘與壘指導員
- 1. 跑壘員順向進壘時嚴禁撲壘,違者以出局判定,回身撲壘不在此限。
- 2. 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禁賽 2 場,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 3. 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
- 4. 壘指導員不得離開指導區下暗號,只能站在指導區框縣內,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則需更換壘指導員。
- 5. 一局之中,教練不得更換指導區。
- 電視輔助判決特別規定(若有)
- 1.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2.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 3.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 4.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 5.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員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 比賽延誤:
- 1. 如遇天候問題,將於當天上午最早場次開賽 2 小時前,於 LINE 群公布比賽是否進行。
- 2.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於宣告截止比賽前,須等待 2 次 30 分鐘。
- 3. 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進行一局內則重賽;未滿三局則保留比賽;賽滿三局得裁定比賽。
- 4. 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
- 5. 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本屆賽制
- (一)六局制比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六局結束未有結果時使用突破僵局制。
- (二)戰績相同球隊名次排序,依下列標準依序決定之
- 1. 以勝場數較多者為先。
- 2. 勝場數相同,以失分率較低者為先(總失分/總守備局數)。
- 2. 失分率相同,以得分率較高者為先(總得分/總攻擊局數)。
- 4. 得失分率相同,依兩隊間勝敗關係為先。
- (三)預賽:12 隊分為 4 組,採分組循環賽,每組取兩隊晉級決賽。
- (四)決賽:8 隊進行單淘汰賽。
- (五)突破僵局制:
- 1. 在正規局數(六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七局)起採用。
-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3. 延長賽第七局沿用第六局之打序,如第六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2 棒,第七局的打者將從第 3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1 棒,一壘跑者為第 2 棒。
- 4. 第八局延續第七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 5.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6. 成績計算方式:
- (1) 壘上 2 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 (2)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3)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六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 (六)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參賽隊伍
1 南投千秋 |
2 高雄屏山 |
3 台中萬豐(萬豐、德芙蘭聯隊)
|
4 屏東大平(大平、玉田聯隊) |
5 台中上楓 |
6 花蓮中原(花蓮東區聯隊)
|
7 宜蘭寒溪(寒溪、大同聯隊) |
8 苗栗汶水 |
9 台東大溪聯隊
|
10 竹縣五峰 |
11 高雄美濃 |
12 台中力行
|
參賽名單
賽程表
預賽
|
|
決賽
八 強 賽 | 準 決 賽 | 決 賽 | 排 名 | ||||||||||||||||||||
B2 屏東大平 |
7 | ||||||||||||||||||||||
|
|||||||||||||||||||||||
A1 高雄屏山 |
1 | 屏東大平 | 6 | ||||||||||||||||||||
|
|||||||||||||||||||||||
D2 台中力行 |
0 | 台東大溪 | 0 | ||||||||||||||||||||
|
|||||||||||||||||||||||
C1 台東大溪 |
7 | 屏東大平 | 9 | 冠 軍 | |||||||||||||||||||
|
屏東大平 | ||||||||||||||||||||||
C2 宜蘭寒溪 |
1 | 台中上楓 | 7 | 亞 軍 | |||||||||||||||||||
|
台中上楓 | ||||||||||||||||||||||
B1 台中上楓 |
5 | 台中上楓 | 6 | ||||||||||||||||||||
|
|||||||||||||||||||||||
A2 南投千秋 |
9 | 南投千秋 | 4 | ||||||||||||||||||||
|
|||||||||||||||||||||||
D1 高雄美濃 |
2 | ||||||||||||||||||||||
各類獎項
- (一)團體獎:
- 1. 冠軍:貝比魯斯聯盟美國總部台灣區冠軍錦旗乙面、總冠獎座乙座。
- 2. 亞、季、殿軍,各頒獎座乙座。
-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除全壘打獎外,前 4 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 1. 打擊獎:3 名。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長打率較高者依序決定之。
- 2. 打點獎:3 名。打點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 3. 全壘打獎:3 名。(1) 以場外全壘打數為先。(2) 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 4. 投手獎:3 名。(1) 以投手防禦率為先。(2) 防禦率相同者時,以投球局數較多者、WHIP較低者依序決定之。
- 5. 教練獎:3 名(亞、季、殿軍總教練)。
- 6. 最佳教練獎:1 名(冠軍隊總教練)。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備註 團體獎 球隊名次 1[[]]
2[[]]
3[[]]、[[]]個人獎 打擊獎 1[[]]([[]])
2[[]]([[]])
3[[]]([[]])打點獎 1[[]]([[]])
2[[]]([[]])
3[[]]([[]])全壘打獎 1[[]]([[]])
2[[]]([[]])
3[[]]([[]])投手獎 1[[]]([[]])
2[[]]([[]])
3[[]]([[]])教練獎 [[]]([[]])
[[]]([[]])
[[]]([[]])最佳教練獎 [[]]([[]])
中華少棒代表隊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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