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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十六屆重光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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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24年10月23日 (三) 05:14由棒球通阿鴻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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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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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賽事名稱:2024年第十六屆重光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 競賽宗旨:1.培養學生對棒球運動之興趣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
         2.提昇全國少年棒球運動風氣及技能。
         3.促進少棒隊員間情感與技術之交流。
         4.感念陳重光先生對棒球運動之熱心推展。
  • 預期成效:落實基層棒球運動,促進國內少年體育運動交流,並藉以強化本市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提昇全國少年棒球競爭力,
         以利本市代表隊在全國賽、國際賽中爭取佳績。
  • 比賽日期:2024年11月09日~13日
  • 比賽場地:台北市新生公園棒球場迎風河濱公園觀山棒球場(D、E、F)、
  • 參賽球隊:32

相關單位

一般範疇

  • 參加資格:
1. 球隊資格:參賽學校經財團法人陳重光文教基金會遴選,由本協會發函邀請參賽。
2. 球員資格:
A、年齡:10191 日(含)以後出生者。
B、學籍:以 11391 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者,其學籍年限依學籍法令有關規定辦理;凡保有該校之學籍者,即可代表該校參賽。
3. 比賽列隊時所有參賽球員均需出場列隊。
  • 報名人數:隊職員含領隊 1 人、總教練 1 人、教練 2 人,共 4 人。球員 16 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 12 名)。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依據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棒球規則。
  • 比賽用具: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認證之硬式比賽球及球棒。
  • 正規局數:六局。
  • 提前結束:三局相差 15 分以上,四局相差 10 分以上,五局相差 7 分以上。
  • 計分及名次排定
(一)循環賽:預賽(限時 100 分鐘)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 3 分,敗隊 0 分,和局各得 1 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判定名次:
(1) 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對戰勝隊為先;二隊如為和局或三隊以上績分相同依下列決定之。
(2) 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相關場次之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為先。
(3) 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為先。
(4) 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安打總數較多者為先;若安打總數相同,以進攻總局數較少者為先。
(5) 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遞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得分率公式:完成總場次之總得分÷攻擊總局數。
※失分率公式:完成總場次之總失分÷守備總局數。
※對戰優質率(TQB)公式:得分率-失分率。
(二)淘汰賽:複、決賽時採單敗淘汰制,不設時間限制,每場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 投手特別規範:
(一)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於 12 秒內須投出球,若未投出則計壞球一個,此 12 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
   【規則 5.07(c):12 秒之計時由投手持球,而擊球員進入擊球區面對投手時開始。】
(二)投手出場投球規定:(循環預賽及複決賽均依以下規範延續計算)
1. 一日中投球數為 30 球(含)內不受隔日休息限制。
2. 一日中投球數為 31-50 球者,必須休息 1 日。
3. 一日中投球數為 51-75 球者,必須休息 2 日。
4. 一日中投球數為 76-85 球,必須休息 3 日。
5.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85 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該人次結束,同時必須強制退離投手職務。
6. 一日中同一位投手可連續 2 場比賽上場投球;唯前一場投球總數須少於 30 球內(含),其一日中投球總數不得超過 85 球。
7. 第一天投球數+第二天投球數超過 50 球(含)以上者,第三天不可上場投球。
8. 同一名投手不可連續四日上場投球。註:主辦單位為保護選手所訂定;含一日投 30 球。
9.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投手「投球數」中;當壘上無跑壘員時,擊球員計壞球一個;壘上有跑壘員時,
  各跑壘員得前進一個壘,擊球員不計球數。
10. 敬遠四壞球得由總教練提出,投手無須投滿四個壞球,打者即可保送上一壘,惟未投出之球數仍列入投球數計算。
(三)該場投手一旦離開投手職務,則不得再擔任該場投手及捕手,可轉任野手。
(四)該場擔任捕手三局(含)以上之選手,不得轉任投手。
(五)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投手球數,投球數以現場記錄組之記錄數據為準。
  • 附則:
1. 請於比賽前 30 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
2. 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3. 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需提交攻守名單,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4. 比賽中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需以申訴方式提出。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5.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6. 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間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7. 預賽比賽時間 100 分鐘,複賽、決賽不受此限,以記錄組之時間為準(計時起算時間以雙方列隊行禮後開始計時,比賽定時器設定 90 分鐘響);任一整局結束時,比賽時間剩餘 10 分鐘(含),
  則該局為最後一局,不再開新局;後攻隊伍領先:(1) 若下半局繼續進攻時定時器鈴響,則完成該打席,即裁定比賽,攻守局數以實際出局人次計;(2) 若上半局比賽中定時器鈴響,上半局結束後,
  則不須再攻擊,即得裁定比賽;後攻隊伍攻擊局數為上一完整局計。
8. 比賽分數差距懸殊時,兩隊得分比數至三局相差十五分、四局相差十分、五局相差七分,即裁定比賽。
9. 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攻,請在一壘邊選手席;隊名在後者(右邊)為後攻,請在三壘邊選手席。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
  本壘後方由攻方球隊負責撿拾。
10.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11. 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未滿一局已賽成績取消,未滿四局已賽成績予以保留,賽滿四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
  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組、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賽滿四局時則由裁判裁定比賽。
※無法完賽備案說明:(賽事進行中,遇雨天或其他不得抗拒之因素,影響比賽時)
※失分率公式:已完成場次之總失分÷守備總局數。
※得分率公式:已完成場次之總得分÷攻擊總局數。
※對戰優質率(TQB)公式:得分率-失分率。
※長打率公式︰已完成場次總壘打數÷總打數。
1. 預賽賽程若無法完成,則賽程順延 1 天。(以完成預賽為原則)
2. 複賽賽程若無法完成,則以預賽晉級球隊 (1) 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 (2) 安打總數較多者 (3) 所有完成場次的長打率較高者等,先後順序決定最後名次。
3. 決賽前二場未完成時,則以晉級前四支球隊之複賽:以 (1) 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 (2) 安打總數較多者 (3) 所有完成場次的長打率較高者等,先後順序決定最後名次。
4. 四強決賽前二場已完成,而季軍戰、冠軍戰分別無法完成時:
  • 季軍戰二支球隊(準決賽成績):以 (1) 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 (2) 安打總數較多者 (3) 所有完成場次的長打率較高者等,先後順序決定最後名次。
  • 冠軍戰二支球隊(準決賽成績):以 (1) 對戰優質率(TQB)較高者 (2) 安打總數較多者 (3) 所有完成場次的長打率較高者等,先後順序決定最後名次。
12. 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反規定,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次違反,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13. 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記次制止,第 1 次警告,第 2 次即計暫停 1 次。
14. 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 3 人),時間以 1 分鐘為限,同一局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15.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則須更換投手;每場第 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教練技術暫停。
16. 攻擊時一局僅允許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勒令教練退場(包含壘指導員)。
17. 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18. 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19. 壘上有人時,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球者,視為投手違規。
20.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壘指導員除外)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21. 球隊進攻時之一、三壘指導員,可由教練或球員擔任。在比賽中,擔任壘指導員者不得任意離開指導區指導球員,違者第 1 次警告,第 2 次判退場,不得繼續擔任該場比賽之壘指導員。
22. 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違者將列為大會不受邀請之球隊。
23. 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
24. 教練應攜帶教練證正本以備查驗;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學籍卡影本貼相片 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
  違者視同違規球員,並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
25. 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之球衣比賽;選手球衣為 120 號,教練球衣號碼為號碼為 2829 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 30 號,違者不得出場;選手球衣背號如因其他因素與秩序冊不相符,
  得以第一場出賽攻守名單所列之背號為準,並於之後賽程中,不得再更改。
26. 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長襪,且拉至膝下,比賽攻守互換時,球員均應跑步出場,守方並須將球置放於投手板上,
  不得任意丟放或交於裁判。
27. 報名表內之(隊職員)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其餘人員不得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28. 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29. 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並列入下年度是否邀請之參考。
30. 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選手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
31. 球棒規格:長度不得超過 32 吋,直徑不超過 25/8 吋。球棒需於教練會議或各隊第一場開賽前交由大會工作人員驗證,並貼上認證標識。比賽中如使用無認證通過之球棒,一律以 6:0 沒收該場比賽;
  如驗證標識掉落,裁判應要求立即更換有認證之球棒繼續比賽,球棒請至大會重新做認證動作。
32. 比賽中嚴禁使用違規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33. 隊伍於開賽前須將裝備(含球棒、頭盔、捕手裝備)陳列於休息室前以便裁判檢查。
34. 於該場替換下場後之球員,不得再上場比賽。
35. 臨時跑壘員:為節省捕手於攻守交換時穿戴裝備時間,比賽中進攻球隊於二出局後打擊輪至捕手打擊時;一旦該捕手因安打、保送等原因上壘,或二出局時捕手已立於壘上任何一壘,進攻球隊教練可選擇運用臨時跑壘員,
  則由該局的第二出局者擔任捕手臨時跑壘員;捕手於一出局前(含)均需自行跑壘。
36. 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5.24 公尺。
(2) 壘間距離:21.34 公尺。
(3) 本壘至二壘距離:30.18 公尺。
(4) 全壘打距離:68.58 公尺(兩側)、83.82 公尺(中間),或現有球場。
37. 比賽進行中認為裁判之判決有違反規則引用,經裁判 Meeting 再確認後宣告判決;球隊教練不得再出場申訴。
38. 擊出擦棒球先碰觸捕手的任何地方後,若球未落地前捕手尚能確實接捕,則判定為擦棒被捕球。
39. 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 4 局後容許次場球隊 6 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 1 人、投手 2~3 人、捕手 1~2 人及 1 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40. 參賽球隊之隊職員,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各項設備,並共同維護場地環境衛生。並於賽後 10 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本屆賽制

  • 預賽:32 隊分為 8 組,採分組循環賽,六局積分制(限時 100 分鐘),每組取兩隊晉級決賽。
  • 決賽:16 隊進行單淘汰賽,不限時間,每場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 突破僵局制
1. 複賽、決賽若六局結束時仍平手即採用。
2. 突破僵局比賽,進攻球隊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跑壘員開始進攻,進攻球隊承接第六局結束之棒次繼續比賽,打擊棒次之前兩棒依序在一壘跑壘員、二壘跑壘員;
  延長一局未分出勝負,下一局打序應延續上一局打序;後續每局依照行之。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參賽隊伍

賽程表

預賽

決賽

各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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