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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一十三學年度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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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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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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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賽事名稱:一百一十三學年度高中棒球聯賽(木棒組)
  • 競賽宗旨:推展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促進校園棒球運動風氣,提昇基礎棒球技術水準與棒球鑑賞能力。
  • 比賽日期:2025年01月03日~01月07日、02月13日~02月16日、02月21日~02月23日、02月25日~02月28日
  • 比賽場地:
  • 參賽球隊:42

相關單位

  •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 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各縣市公立體育場(管理所)、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協)會、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網路轉播:智林體育台YouTube
  • 電視轉播:智林體育台

一般範疇

  • 參賽單位:
(一)凡臺灣地區境內各高級中等學校(包括外國僑民學校)、軍事預備學校、實驗教育學校(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
   均得以單一學校為報名參賽單位,且報名 1 隊為限。
(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團體或許可立案之實驗教育機構,具學校學籍者,
   由其設籍學校依前款規定組隊報名參加;未具學校學籍,並依非學條例取得學生身分證明者,得以該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名義組隊報名參加(並加註所在縣市),其他涉及本競賽規程有關「學校」之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前開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比照之。
  • 報名規定:
(一)參加本學年度之木棒組聯賽球員,每人限報名 1 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
(二)凡學校新組棒球隊擬報名參加木棒組聯賽,需先連續二學年參加鋁棒組聯賽,方得於第三學年報名參加本木棒組比賽。若參加鋁棒組聯賽,且於第一學年獲得前 16 名成績時,
   則得提前於第二學年晉級報名本木棒組聯賽,不受前段規定限制。
(三)軟式組參賽學校欲報名參加木棒組,需連續六學年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並於全國賽獲得 1 次前 8 強或 2 次前 16 強之成績。
(三)球隊人數:領隊、總教練、行政管理及運動防護員各 1 名、教練 2 名,球員至少報名 12 名,最多 22 名。(行政管理職務得由學校教師或學生擔任,但不得參與球隊之競賽指揮、出場指導球員及下場參加比賽。)
註:運動防護員須具有教育部體育署(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者,方得報名登錄棒球聯賽。
(五)經學校報名註冊學生棒球聯賽之學生,如有轉學至其他學校或轉入學校就讀時,學校應函報學生棒球聯盟備查,經查證屬實,且符合聯賽競賽規程之學籍設籍規定,方得報名棒球聯賽。
(六)經登記註冊報名後之球隊學校,因故致使球隊解散時,學校應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經核備通知後,該校解散球隊之球員,方得轉至其他學校就讀。
   但該解散球隊球員在新轉入校之學籍,應符合競賽規程之學籍設籍規定,方得以新轉入之學校名義,報名參加聯賽。
   註:
1. 如暫不組隊或停止招收棒球員者,由學校敘明原因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以申請一次為限,期限至多兩年;如逾兩年者,視同解散,並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之。
2. 如欲恢復球隊參賽權益時,學校亦應函報所屬主管教育機關函轉承辦單位核備,經核備通知後,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登錄參賽。
3. 如學校通報解散,如欲重新組隊須應於解散後二學年後始得再組隊報名參賽。
(七)因特殊原因而學校需報名轉學就讀之學生,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時,參賽均須於報名前進行註冊及登錄,並檢齊特殊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承辦單位審核,俟審核通過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八)各級學校亦可經由所屬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密件形式函報承辦單位因遭性別平等或霸凌事件而轉學之學生名單,經審核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 球員規定:
(一)年齡與學籍:9591 日(含)以後出生。11391 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之在校學生。
   註:球員年齡、學籍設籍以九月一日(含)為計算基準(即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隔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學年)。
(二)規定:
1. 球員經註冊報名登錄聯賽後,若擬轉入至其他學校,應在擬轉入學校之學籍設籍滿二學年,始得報名參賽。
2. 凡登錄註冊參加高中各組聯賽之學生,自報名參加聯賽之學年起計,最多以 3 學年為限。
3. 參加本學年度之硬式木棒組聯賽球員,每人限報名 1 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
4. 若於就讀國中期間,曾登錄註冊報名參加國中軟式組或硬式組聯賽,以報名參加高中硬式木棒組、鋁棒組為限,不得報名軟式組聯賽。但學校未組隊參加硬式木棒組棒球聯賽者,不受前段規定限制。
5. 球員登錄註冊之認定,以網際網路登錄註冊報名截止日為準,經網際網路登錄註冊之球員,即受學生聯賽競賽規程之規範。
6. 球員在校就學期間,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行為,若違反,經查屬實者,送請本聯賽紀律委員會議處。
  • 教練(總教練及教練)規定:
(一)資格:具有下列證件之一者,方得報名參加聯賽:
1. 符合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之棒球 B 級以上教練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2.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所核發之棒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書。
(二)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擔任教練或管理職務,應依下列規範辦理之:
1.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為教練者,若列為不適任教練者,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
2. 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教練職務期間,經政府機關或棒球團體列為不適任學生棒球教練職務者,立即取消其報名或參賽資格。
3. 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棒球教練,其處理方式則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99628 日體委競字第 0990014160 號書函辦理:除 94113 日學生棒聯召開之「紀律委員會第 1 次會議」
 決議適用對象外(即 931231 日高院北分院判決經判刑及緩刑人員),及獲判無罪或罪證不足不起訴外,均列為不適任教練,不得參加學生棒球運動聯賽。若有疑義時,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4. 經處分禁賽年限未屆滿者,不得報名學生棒球聯賽。禁賽年限屆滿者,得由擬聘之學校函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轉承辦單位備查後,學校方得依競賽規程規定辦理報名聯賽。
5. 同一學年同一級組聯賽,不得同時兼任兩校球隊教練或行政管理職務。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棒球規則(本壘衝撞規則適用)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 註:本壘衝撞
(A)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不可偏離直接進壘的路線,企圖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依裁判之判斷,若企圖得分之跑壘員以此方式衝撞捕手(或其他補位本壘之球員),裁判應宣告該跑壘員出局(即使防守本壘之球員掉球)。
  在此情況之下,裁判應宣告該球為比賽停止球,所有其他跑壘員須返回衝撞時所佔有之壘。
  • 原註:跑壘員若無碰觸本壘之意圖、或降低肩膀、或以手、肘、臂推撞防守球員,皆可視為違反規則「偏離直接進壘路線以衝撞防守球員」之判決依據。如果跑壘員以正當滑壘方式欲進本壘,則不視為違反規則。若跑壘員滑壘時腳朝前,
       如果其臀部和腿部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若跑壘員滑壘時頭部朝前,如果其身體先著地才發生衝撞,則視為正當滑壘。
(B)捕手若未持球,不可阻擋欲進壘得分的跑壘員之進壘路線。依裁判之判斷,捕手若未持球而阻擋跑壘員之進壘路線,裁判應宣告或表示跑壘員安全進壘。但是,依裁判之判斷,如果捕手為了處理傳來之球,不得不擋住跑壘員之進壘路線,
  而導致無可避免之衝撞時,則不視為違免規則。
  • 註:倘壘上有跑壘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屬投手犯規
(B)持球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或三壘而未傳出球者。
  • 原註:投手向壘傳球前,自由腳應踏出朝向該壘,但踏出後必須將球傳出(除二壘外)。
例:跑壘員佔一壘、三壘時,投手向三壘踏出假傳後接著轉身朝一壘傳球,此行為被判【投手犯規】。只有二壘允許假牽制不傳球。
  • 比賽用球:承辦單位認可之比賽用球。
  • 比賽球棒: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認可之原木球棒。
  • 聯賽競賽制度:
(一)採 7 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3 局相差 15 分,4 局相差 10 分,5 局(含)以上相差 7 分時,即截止比賽。
 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 4 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二)採 DH 制(因學生聯賽情節特殊,不受棒球規則 6.10 指定擊球員必須對守隊之先發投手最少完成一次打擊之規定限制)。
(三)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採突破僵局制
1. 比賽至第 7 局平分時,自第 8 局起,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第 8 局開始比賽前,繼續延用第 7 局之打序。
2. 循環賽球隊積分相同,需產生名次時,則採下列加賽方法決定名次:
(1) 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優勝。
(2) 三隊積分相同,以 TQB 之方式計算產生晉級隊伍。
  • 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球數。
  • 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有關循環賽球隊晉級之計分方式:
(1) 各場勝隊得三分,敗隊得零分,戰績多者獲勝。
(2) 各場次若遇賽完正規局數或規定時間,需採突破僵局制分出勝負;若比賽提前結束時,則依提前比賽局數計算之。
(3) 戰績球隊相同名次決定之優先次序:
A.兩隊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勝隊為先。
B.三隊以上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之攻守數值(TQB)最佳者為先。(攻守數值(TQB):得分率-失分率=高者)
C.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攻守數值(ER-TQB)最佳者為先。(責失攻守數值(ER-TQB):得責失-失責失=高者)
D.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者為先。
E.擲銅板。
註:若三隊(或更多隊)戰績相同,而上述優先序己排定名次後,剩餘球隊名次,則回歸第一條依序決定名次。
(二)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比賽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三)比賽中棄權或被裁定奪權球隊,除該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取消該隊未賽之賽程,其相關球隊之得失分不計算。
  • 懲處
一、球隊違規:
(一)違反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規定議處。
(二)球隊登錄註冊報名後,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時,由主辦單位函請各該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三)申請因特殊原因報名轉學就讀之學生,於審議通過後,後續經發現或檢舉非屬原申請之要件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所領之補助 2 學年,並由承辦單位函請各該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四)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並由承辦單位函請各該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二、領隊、總教練、教練、行政管理違規:
(一)違反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二)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發現或檢舉屬實者,其球隊總教練、教練或行政管理處禁賽五年。
(三)毆打、侮辱裁判時,除取消其個人參加聯賽資格外,並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四)指導隊員時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五)指導學生在校就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為督導不週,處該禁賽二學年。
(六)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禁賽二學年。
(七)擔任學生棒球代表隊職務期間,若發生行為不檢,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處分。
(八)若違反(一)至(七)各款規定時,除依本競賽規程規定議處外,並由主辦單位函請球隊學校所屬之教育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
三、球員違規:
(一)違反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依競賽規程議處。
(二)比賽時不得干擾比賽、互毆、毆打球員、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若違反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消繼續比賽資格或處禁賽一學年,如再次違反者,處禁賽二學年。
(三)在校就學期間,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含商業或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行為,若違反,經查屬實者,送請本聯賽紀律委員會議處。
(四)若違反(一)至(三)規定時,除撤消其個人成績(名次)及不發給參賽證明外,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議處。
四、經驅逐出場之教練或球員,沒收該場及下一場比賽,如於球場周圍徘徊出現時,經查屬實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判定没收比賽,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追繳所領之補助及獎勵。
五、經驅逐出場未聽勸之總教練、教練者,由當場執法裁判及監場人員將處理報告單送承辦單位移學生棒聯紀律委員會懲處,依情節輕重處禁賽一學年以上三學年以下。
  • 申訴
一、比賽期間,雙方若對對方球員資格疑義,應由總教練賽前或事實發生時,依下列方式提出。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對有疑義球員『拍照』存證,以待查驗:
(一)比賽未開賽前:雙方球隊繳交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時,若對對方攻守名單內之球員資格疑義,由總教練當場向聯賽紀錄組提出。
(二)比賽進行中:由總教練現場以口頭方式,向該場主審裁判提出,並在比賽結束前,將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 1 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三)比賽結束後:由總教練於主審裁判宣布比賽結束前,以口頭方式先向主審裁判提出,併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 1 萬元整,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
二、非比賽期間,若對其他學校球隊之參賽球員資格有疑義,應由學校檢齊經總教練簽章之申訴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 1 萬元整,函報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於收受理之翌日起 7 日內,提請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三、有關聯賽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棒球規則及學生棒球聯賽競賽規程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申訴,並於 30 分鐘內,繳交經總教練簽章之書面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保證金新臺幣 1 萬元整,
  繳交予現場監場人員;若以口頭方式或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
四、有關聯賽競賽之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並依決議辦理。
五、對聯賽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有疑義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承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承辦單位收受理申訴案件之翌日起 7 日內,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
六、因特殊原因而學校需報名轉學就讀之學生,參加學生棒球聯賽時,應由學校以書面方式,檢齊特殊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收受理之翌日起 7 日內,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俟審議決議通過後,
  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七、各級學校亦可經由所屬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以密件形式函報承辦單位因遭性別平等或霸凌事件而轉學之學生名單,經審核後,該轉學學生方得代表該校報名參加聯賽。
八、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九、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聯賽經費。
  • 附則
一、參賽學校球隊除應遵守本聯賽競賽規程規定及履行聯賽比賽公約外,更應遵守各該學校運動團隊之管理等相關規定。
二、比賽時,球員得穿金屬棒球釘鞋,穿著之學校球隊球衣應整齊統一,胸前繡印中文校名,球衣前後號碼清晰。如有違者,逕取消本學年度補助經費。
三、網際網路註冊報名登錄之球衣號碼,不得更改。球衣號碼總教練為 30 號,教練分別為 29 號及 28 號,行政管理人員為 27 號,球員為 1 號至 25 號,隊長為 10 號。
四、為鼓勵熱心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參與學生棒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棒球運動,同意學校在聯賽比賽球衣之【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 72 平方公分(72㎠),
  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宜標示,否則承辦單位得請該學校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該標誌。
五、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填寫之攻手名單及球衣背號應與網際網路報名之名單及球衣背號相同。填寫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時,填寫之球員應自報名註冊之球員名單中選填,
  其填寫人數最多以 20 人為限。每場比賽可自報名註冊之名單中,替補球員。
六、比賽前 30 分鐘,提出全隊球員選手證與繳交攻守名單,未攜帶選手證者,如填寫於攻守名單上,則没收該場比賽;球衣號碼填寫有誤,判該隊總教練離開比賽場地。
七、先守隊伍,使用三壘邊選手席,先攻隊伍使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時,賽前以擲錢幣方式,決定攻守順序。球隊進攻時,一、三壘指導員,得由教練或球員出場擔任指導員者,需戴棒球頭盔,否則不得出場。
八、球隊登錄註冊報名聯賽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不得進入,對於在選手席上方或區域附近之喧嘩情形,雙方隊隊職員應協助減低事故發生之義務。
九、投手、野手皆須穿戴護襠;捕手護具須包括護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打擊者頭盔須配置安全帽扣帶並合乎標準,以降低比賽期間之危險性。
十、比賽期間發生受傷情況時,需及時處理受傷部位,裁判得強制受傷方球隊更換臨時替代人員,如於該局結束前,受傷球員無法上場,需強制更換選手,不計該隊傷停時間。如有故意拖延行為,裁判得判該隊教練離場。
十一、比賽除暫停需要,各隊之領隊、總教練、教練或行政管理,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或一、三壘指導員走出指導區,進入比賽場地為球員加油、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限總教練一人在場,
   否則裁判不予受理。
十二、承辦單位得因比賽場次、氣候、延賽等實際情況,考量繼續比賽或調整比賽時間,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三、請各隊教練對球員加強宣導運動禁藥相關知識,並轉知球員若須看醫生服藥時,提醒醫生運動員不能服有運動禁藥成分之藥品。
註:113 學年度起,凡報名本賽事之運動員,報名時應具備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線上學習平台之測驗學習平台學習通過證明方可報名。
十四、有關簽賭或打假球罰則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凡球隊隊職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以終身禁賽處分:
1. 參與比賽下注或賽事簽賭行為,經檢調單位查獲。
2. 收受不當餽贈而於比賽中放水或有打假球行為。
(二)凡經其他特定體育團體或職業聯盟、職業球團處以終身禁賽處分者,禁止參加或擔任學生棒球運動聯賽隊職員或裁判。
十五、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一)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持球需於 12 秒內投球,未於 12 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 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二)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1. 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 7 局,投球 2 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若投球 1 局或 2 局下場後,接連下一場之比賽,該投手可再投 6 局或 5 局。投球 3 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2. 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 80 球且未達 100 球時,受隔 2 場限制。投手被替補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當投球數達 100 球時強制退場。
3. 球數達 80 球以下時,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
 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4. 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 80 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擊者席次,投球數仍以 80 球計算,但需受隔 1 場之限制。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
 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投球達 100 球時,則強制退場並受隔 2 場限制。
註:比賽前所提出攻守名單中第一位為先發投手,其餘均視為野手。
十六、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七、暫停實施方式:
(一)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第二次之暫停須更換投手,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三次(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須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二)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至多暫停三次(含)且一局的第二次均屬守方之技術暫停一次。

本屆賽制

  • 第一階段:共 42 隊,分 8 組採循環賽,每組取 4 隊晉級第二階段。
  • 第二階段:共 32 隊,分 8 組採循環賽,每組取 3 隊晉級第三階段。
  • 第三階段:共 24 隊,分 8 組採循環賽,每組取 2 隊晉級第四階段。
  • 第四階段:共 16 隊,採淘汰排名賽。

出場校

縣市 校數←上屆
(相同者省略)
學校 上屆排名
(╳=未出場)
本屆名次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X行政區:台北市.png
台北市
5 大理高中 第八名
強恕中學 第一階段敗退
陽明高中 32強
南港高工 第一階段敗退
稻江商職 第一階段敗退
X行政區:新北市.png
新北市
5 穀保家商 冠 軍
秀峰高中 第一階段敗退
崇義高中 24強
鶯歌工商 殿 軍
莊敬高職 24強
X行政區:桃園市.png
桃園市
4 平鎮高中 亞 軍
北科附工 24強
壽山高中 24強
大溪高中 16強
X行政區:新竹市.png
新竹市
1 成德高中 16強
X行政區:新竹縣.png
新竹縣
1 仰德高中 第一階段敗退
X行政區:苗栗縣.png
苗栗縣
1←2 中興商工 第一階段敗退
X行政區:台中市.png
台中市
3←4 西苑高中 16強
興大附農 24強
新社高中 第一階段敗退
X行政區:南投縣.png
南投縣
1 中興高中 24強
X行政區:彰化縣.png
彰化縣
1 彰化藝中 第一階段敗退
X行政區:雲林縣.png
雲林縣
1←2 麥寮高中 16強
X行政區:嘉義市.png
嘉義市
1 嘉義高中 32強
X行政區:嘉義縣.png
嘉義縣
1 東石高中 第一階段敗退
X行政區:台南市.png
台南市
5 南英商工 16強
善化高中 16強
台南海事 16強
陽明工商 第一階段敗退
白河商工 第一階段敗退
X行政區:高雄市.png
高雄市
4 高苑工商 24強
三民高中 16強
普門中學 季 軍
新光高中 32強
X行政區:屏東縣.png
屏東縣
3 美和高中 第五名
屏東高中 24強
大同高中 32強
X行政區:宜蘭縣.png
宜蘭縣
1 羅東高工 32強
X行政區:花蓮縣.png
花蓮縣
2 花蓮體中 32強
玉里高中 第七名
X行政區:台東縣.png
台東縣
2 台東體中 第六名
成功商水 第一階段敗退

Ball.gif藍底=通過該階段
 灰底=該階段敗退

參賽名單

賽程表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全壘打明細

各類獎項

  • 一、第四階段賽前 8 名優勝球隊,除每隊發給教育部團體獎盃及團體獎狀外,每隊每人發給教育部獎狀乙紙;另頒發最佳 10 人及個人獎項以資鼓勵。
  • 二、全國決賽前 3 名優勝球隊,得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集訓或國內外移地訓練費用。
  • 三、第四階段賽前 8 名優勝球隊球員,於第四階段賽前 8 名之比賽賽程下場比賽者,方得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規定,獲得申請參加甄試升學資格。
  • 四、第四階段賽前 8 名球隊,若經承辦單位撤銷成績名次時,得由下一名次球隊依序遞補名次,遞補球隊以前 8 名為限。
  • 五、參與本聯賽有功人員,得依各該所屬機關、學校、團體之獎勵規定,申請敘獎。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備註
團體獎 球隊名次
1

2

3

4

5

6

7

8
個人獎
打擊獎 AVG
AVG
AVG
打點獎
全壘打獎 支, 打點
投手獎 勝,ERA
MVP
教練獎
投手MVP
野手MVP
最佳十人 投 手:
捕 手:
一壘手:
二壘手:
三壘手:
游擊手:
外野手:
外野手:
外野手:
指定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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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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