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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大甲媽祖盃全國女子棒球錦標賽
台灣棒球維基館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 全國女子棒球錦標賽
| 全國女子棒球錦標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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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110年 111年 | 112年 | 113年 | 11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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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賽事簡介
賽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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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賽宗旨: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女子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女子成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25年第4屆亞洲盃女子棒球錦標賽。
- 比賽日期:2025年09月13日~09月18日
- 比賽地點:台中市萬壽棒球場
- 參賽球隊:10 隊
相關單位
一般範疇
- 球隊球員資格
- (一)球隊:
- 1. 凡 113 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女子成棒球隊。
- 2. 報名參加113年協會盃女子棒球錦標賽。
-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 1 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三)球員: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議前未完成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隊職員經教練會議審核後不允許再變更。
- (四)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五)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一)球隊:
- 球隊人數規定
- 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 1 名、教練 3 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 1 名,總計 6 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視各隊需求且符合資格方能報名)
- 2. 球員:含隊長 18 名,最少不得低於 15 名。
- 選拔
- (一)依據本會「參加2025年第4屆亞洲盃女子棒球錦標賽中華培訓/代表隊選拔辦法」辦理。
- 罰則
- (一)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 1 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 (二)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
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 (一)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 1 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項目 違規行為 罰款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9 選手席隊職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從選手席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1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2 擊球員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3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4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5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
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10,000 1至6場比賽 16 故意向擊球員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7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18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19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0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釁及冒犯球迷或對方球隊 $15,000 5至10場比賽 21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2 不服從大會判決而引發棄權罷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棒壘球總會女棒規則。
- 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 DH。
- 比賽用球:採用 BRETT BR-200 型硬式棒球。
- 比賽球棒:
- 1. 採用本會指定的標準鋁棒(以本會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 2. 比賽中若教練對球棒有疑慮,經向主審提出抗議成立時,則依規則及競賽規程罰則 C7 第 4 項處置。
- 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捕手手套、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 次,第 2 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 4 局後容許次場球隊 6 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 1 人、投手 2~3 人、捕手 1~2 人及 1 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 各隊應於開賽前 90 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 60 分鐘(電視轉播 90 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 份 5 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
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 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 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 5 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依以完成的局數為正式比賽。
如未完成 1 局則取消。 -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 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
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 本壘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6.01(i) 規定。
- 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新任投手須對攻隊完成一打席或投至攻守交換,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 任何投手上場熱身,此投手必須完成投球至第一位擊球員或其代打者出局或上壘,但如或主審裁判認定投手負傷或生病無法勝任投球時不在此限。
- 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 1. 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 2. 經抗議或要求裁判協商後,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 3. 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 10 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 秒內(含前 10 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 4. 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 5. 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 6. 每隊每場 1 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 1 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 7. 球隊所提之輔助判決若電視無法呈現畫面時,則改為裁判協商判決,此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異議(依舊留有一次電視輔助判決)。
- 比賽中不得故意延長或縮短比賽,導致比賽造假違反運動精神,違者第 1 次警告,第 2 次除沒收該隊所有比賽成績,並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 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 1. 比數 3 局相差 20 分,4 局相差 15 分,5 局相差 10 分,即截止比賽。
- 2. 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球數。
- 3. 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 1 次,時間以 45 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第 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野手集會,第 4 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4. 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 1 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 45 秒為限,第 2 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 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教練技術暫停。
攻擊時 1 局允許暫停 1 次,時間以 45 秒為限,每局第 2 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 1 次,每場限 3 次攻擊暫停,第 4 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 1 次,延長賽時則每 3 局限 1 次。 - 5. 攻守交換限於 90 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 20 秒。
- 6. 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 10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7. 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 120 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 8. 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 9. 一局中,跑壘指導員不得更換指導區。
- 10. 比賽中不得有偷竊暗號行為,違者警告 1 次,第 2 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 11. 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須於 20 秒內將球投出(時間由捕手持球後開始計算),違者經警告後(每場 1 次)判壞球一顆,並再啟動計時,擊球員須於 10 秒內完成擊球準備,
違者經警告後(每場 1 次)判好球一顆,並再啟動計時。 - 12. 一壘、三壘、一.三壘壘上有跑壘員時,投手需於 12 秒內(二壘壘上有跑壘員時需 15 秒內)將球投出(時間之計時由投手持球看向捕手及擊球員站在打擊區看向投手時,開始計算秒數),
違者經警告後(每場 1 次)判壞球一顆,並再啟動計時。若擊球員延誤,經裁判警告後須即時完成擊球準備,否則宣告好球一顆。 - 13. 上述計時均以球場顯示器或裁判手上計時器認定。
-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本屆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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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正規局數(7 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 8 局)起採用。
-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 3. 第 8 局起將繼續沿用第 7 局的打序,如第 7 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4 棒第 8 局的打者將從第 5 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 3 棒,一壘跑者為第 4 棒。第 9 局延續第 8 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 4.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 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 1. 壘上 2 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 2. 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 3. 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 7 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 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參賽隊伍
| 1 億昌 |
2 祥溢 |
3 元夢 |
4 台灣體大 |
5 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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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中信學院 |
7 貝思沛拉伽瑪飛鼠 |
8 台灣大學 |
9 接棒未來 |
10 開曼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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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名單
賽程表
預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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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賽
| 決賽/四隊單敗淘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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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 場次 | 時間 | 主隊 | 對戰比數 | 客隊 | 備註 | 場地 | 名次 | 轉播 | |||||||
| 09/17 星期三 | 15 |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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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壽 | LIVE | |||||||||
| 16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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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壽 | LIVE | ||||||||||
| 09/18 星期四 | 17 |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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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壽 | 3.4名 | LIVE | ||||||||
| 18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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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壽 | 1.2名 | LIVE | |||||||||
各類獎項
- 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 5 至 8 名成績依:1.總得分率高者 2.總失分率低者 3.並列方式排定
- 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 4 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 1. 打擊獎:1 名(打擊率相同時,以 1.長打率較高者 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決定之。)
- 2. 打點獎:1 名(打點相同時,以 1.打數較少者 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 3. 全壘打獎:1 名(全壘打數相同時,以 1.打數較少者 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 4. 投手獎:1 名(防禦率相同者,以 1.投球局數較多者 2.被安打數較少者依序決定之。)
- 5. 最有價值球員獎:1 名
- 6. 教練獎:1 名
類別 獎項 獲獎者 備註 團體獎 球隊名次 1
2
3
4
5
6
7
8總得分率:
總得分率:
總得分率:
總得分率:個人獎 打擊獎 打擊率 打點獎 分 全壘打獎 支, 打數 投手獎 局,防禦率 最有價值球員 教練獎
中華培訓隊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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