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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轉讓權
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8年6月22日 (日) 17:44由61.227.139.154(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美國職棒規定為避免有季後賽競爭力的球隊在恣意補強下失去公平原則,在8月31日之前,各隊可將球員放入讓渡名單。美國的制度分為「指定讓渡名單」(Designated for assignment,簡稱為DFA)及「釋出名單」(Waivers),指定讓渡名單可以有十天的時間做決定某一球團可持其球員的合約讓渡予另一個球團,如果是小聯盟球隊間的讓渡,受讓渡球團有義務自讓渡日起發給該球員薪水。(而若之前有積欠薪資,則讓渡出球員之球團必須負責,不得轉移給受讓渡之球團。)除非讓渡及受讓球團之間另有協議,否則受讓球團應僅負責付該球員通常該球團付給類似球技與能力球員相等的薪金(各層級及各年資之小聯盟有一定薪資規定)。若受讓球團為大聯盟球隊,讓球團必須支付讓渡球員原合約中的薪金。除章程三另有規定外,所有以前的讓渡球團及受讓渡球團,在該球員合約所餘的期間,不必負擔任何薪水。(即代表正常情形下,球員被讓渡時,只有目前行使讓渡行為之球團和即將接受此次讓渡之球團,需負擔薪水。)
而球團如果要將位於40人名單內的球員移出40人名單,也必須執行將該球員放到「指定讓渡名單」(DFA)的動作,而這名被指定讓渡名單(DFA)的球員則有 10 天的時間和球隊商量下一步該如何走,通常有三個選項:接受球團的安排下小聯盟 (demoted to minor)(在這之前還得先通過outright waiver在沒被其他球團選走,才可下放小聯盟)、讓球隊把他交易掉 (trade)(要先放到Major League Waiver)、或是讓球團直接放掉 (release)(要先放到Unconditional Release Wai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