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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浩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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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10年6月1日 (二) 18:03由ICHIRO SUZUKI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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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

 主要是針對張家浩興農牛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今年又加入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