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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討論:版權信息
更早的討論可參見:TwBsBall:版權信息/版權問題討論
目次 |
近日討論
參考資料
維基百科的「版權問題」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7%89%88%E6%9D%83%E9%97%AE%E9%A2%98 可以作為參考。
最新版權條文討論
關於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版權討論問題,昨日與台灣阿成、Yarachen、Kaoru...等多人進行討論了之後,有了初步的想法,在此將討論出來的想法提出來與站上更多的同好們一同討論以期能夠早日解決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版權相關問題,讓大家在這邊不論是上傳或是下載資料都能更加的安心,也不會有無所適從的感覺。
原本想法是希望可以在GFDL與CC或是其他的授權模式下找尋比較適合台灣棒球維基館的授權模式,但是我們卻忽略了我們其實是可以自行訂定我們希望及想要的授權模式,來讓大家因應與適用,所以就想到要自行來訂定屬於台灣棒球維基館的授權條款,我只是起個頭,希望大家可以踴躍參予討論,擬定出真正屬於我們的授權條款。由於本站擁有聯合報授權提供的圖片及新聞資料,故希望可以降圖片及文字分開進行授權,詳細描述如下:
文字部分
- 為了符合維基的協作精神,所以我們准許改作。
- 不得以商業為目的,使用本網站的任何內容。
- 散布、重製、傳送、改作、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本站的任何文字內容,務必註明出處。
- 使用站內的文字資料請以相同方式分享且在本站內的文字創作允許他人依照本站的授權模式以相同方式進行資源分享。
圖像部分
至於圖像部分,考量到本站的圖像來源有許多種,所以在這部分也作了更深入的考量,會因為來源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授權模式,或是採用讓圖像上傳者自行選擇授權的模式,以釐清責任歸屬與授權的合理性。在這邊將圖像的授權模式區分為下列三種:
聯合報授權提供的圖像
關於聯合報授權的照片,我們必須特別小心及注意,所以授權方式僅限於在台灣棒球維基館內瀏覽,如有他用則需取得聯合報的特別授權,在未取得授權之前若擅自將聯合報授權之圖片進行散布、重製、傳送、改作、發行、公開發表等動作時,皆屬於使用者個人行為,涉及的法律責任將由使用者自行承擔,與台灣棒球維基館無關。
其他圖像
其他圖像則可以分為兩種授權模式供上傳的使用者選擇:請上傳圖像的使用者特別注意,上傳圖像的來源必須是經過充分授權或是個人的創作,若非合法授權的圖像,請勿任意上傳,若衍生法律問題,一切後果請使用者自行負責,與台灣棒球維基館無關。
- 採完全開放的模式進行授權,這部分可能的圖像有,自己拍的照片(非翻拍其他圖像)或是以獲得充分授權的圖像。
- 採All rights reserved 也就是完全遵照現行著作權法的模式授權,若其他使用者需要使用該圖像時,務必與該圖像的權利擁有者進行權利取得後方可將圖像進行他用,否則後果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與台灣棒球維基館無關。
以上就是目前針對授權模式所進行的討論,請大家踴躍參予討論與回應,謝謝大家--Redhair 04:11 2006年3月2日
回應1
我發現圖像的部份對於將圖片使用在台灣棒球維基館上有很詳細的規定,但文字的部份則否,但就我個人的觀察,目前台灣棒球維基館文字方面的使用,反而是比圖像部份更應該建立一套規則的,不知這部分能否加強些。--子毓貓 13:17, 2 3月 2006
- 簡單的說我很認同編輯頁面的最下面一行字:「您同時也向我們保證你所提交的內容是你自己所作,或得自一個不受版權保護或相似自由的來源。不要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發表!」如果內容並非個人創作,也不是受版權保護或相似自由來源的內容,應該有一套刪除的機制與規範。另外我最近發現有些條目有直接貼上整篇報導的現象,我不是很贊同條目中做這樣的陳列,主要是因為這樣使用這些報導的條目大部分看不出有必要引用整篇報導。不過單純作為事實陳述的報導應該不能主張著作權,但我不清楚是否能夠整篇丟入GFDL模式(或接近GFDL精神的模式)的介面中,這點要請高人解答了。--子毓貓 19:06, 3 3月 2006
- 我想貓兄您對事實報導的版權看法可能有點誤解了,其實新聞時事的報導或一個人對時事的敘述文章還是有版權存在的,只要作者寫出一篇文章,基本上他都擁有這篇文章的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在新聞界更是如此,例如聯合報要使用一篇法新社獨家的新聞,就要向法新社取得授權才可以,不過這狀況在傳播界為了爭取新聞的時效性比較容易發生,如果像我們一般民眾若為了描述事實,大可以合理的引用新聞或其他人對事實的描述,作為對該事件更詳細的輔助敘述,所以其實事實報導還是有其著作權的存在的﹔當然,如果作者願意把他個人對時事的敘述性文字以GFDL方式來授權,我想這應該是可以的﹔另外在對事實報導的引用或是敘述,若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做敘述就完全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若要引用他人的報導,則必須註明出處,才是合理的使用。--Redhair 16:15 2006年3月5日
編輯頁面
編輯頁面的最下面一行這麼寫著:「您同時也向我們保證你所提交的內容是你自己所作,或得自一個不受版權保護或相似自由的來源。不要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發表!」不過我真的很常在維基館上看到很可疑的文字,像是文化大學棒球隊簡介部份,從最後一段就很難相信是創作,而發表者也沒有給出已授權或其為不受版權保護內容資料來源。類似的例子很常見,不知道能不能在懷疑內容侵權時能加上一個侵權模板,並且若一段時間無法證明非侵權者即將相關內容移除?--子毓貓 18:59, 3 3月 2006
- 對於貓兄的問題「不知道能不能在懷疑內容侵權時加上一個侵權模板」,我想答案是肯定的,而且也應朝著這個方向努力。以維基百科的例子而言,是有熱心的管理員或用戶不斷的在檢查頁面抓侵權,再給予警告或提交刪除投票。總之,各個不同面向的制度,實際上有賴本館用戶合力建立,讓本館早日達到「社群自治」的境界。(這裡所謂的「社群自治」指的是社群內的各項決策、制度、管理 ... 等方方面面的問題,皆由社群成員在彼此認可的機制下完成。我覺得這是Wiki社群的核心精神,但要達到這個境界真的要靠所有用戶一起來努力。) --台灣阿成 (Talk) 00:00 2006年3月4日
- 我覺得其實類似這種方式的編輯再維基類型的網站上一定會常常出現,尤其是像台灣棒球維基館或是維基百科這種知識、事實敘述與紀錄類型的維基網站,因為這類型的網站勢必要引述一些強而有力的來源來協助陳述,其實這些皆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只要標明出處(例如:少年棒壘聯盟中的資料來源描述),並按照原作者要求的授權方式進行引述(如果有的話)就可以,這就需要提昇所有維基人對於版權的sense才能完全做好﹔當然難免會有部分同好會不小心違反合理使用的範圍,因此才需要貓兄與阿成老師說的"倚靠管理員及大家來共同關切及管理"﹔我也認為侵權模板是一個很好的做法,但目前更需要注意的是及早擬定台灣棒球維基館版權條文的制定,還有想辦法提昇使用者對於版權的重視,才是治本的方式,也是當務之急啊!!於下方條列出合理使用相關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條文,供大家參考,大家也可以到維基百科對合理使用的介紹去了解相關資訊。
- 我想我的說法是針對像是台南市立棒球場或者蘇正生這樣的條目(最近剛好關切到這兩個條目),內容有大半是直接轉貼自資料來源的條目,我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引述「一句話」、「一小段話」並且特別的標註出來我認同,因為要對事實做出陳述有很多時候是需要把前人所做的文字拿來引用的,但是整個條目超過一半以上的內容都是直接轉貼自其他網站,那就不好了,不管這樣做是不是勉強的符合所謂的「合理使用」,我認為基於維基館的道德良心都不應該如此做,一篇論文超過一半以???的內容是直接轉貼他人論文的內容,我想這樣的論文應該也不能稱為自己的論文才是,維基館的內容也是如此。--子毓貓 18:49, 5 3月 2006
- 這樣的確不太好,現存頁面如有此問題者可直接動手修改,或把它放到TwBsBall:頁面內容提升計畫,請大家合力修改、編寫。新增頁面則請大家留意,避免再有類似問題,謝謝。 --台灣阿成 (Talk) 00:04 2006年3月6日
- 我能了解貓兄你的想法,不過同我前面所提到,對於描述一件事件或是介紹一個人物,適時的引用有力的說明作敘述上的強化,是對內容有幫助的,尤其像我們這樣會記錄許多歷史事件的網站,我認為引用像是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是中華職棒聯盟的資料是可行的,因為他們都是公開以及紀錄這些資料的有力單位,而這些資料就是要讓大家來使用及散佈的,對於這些資料我們只要加以註明出處,基本上並無不妥,像貓兄所說的蘇正生這個人物,如果不引用體委會的資料,要得到這些相關資料就必須要親自去訪問他,如果萬一這個人物已經做古了,那不就更難取得資料了,我想這也是當初立法者會想到要訂定合理使用的目的之一吧﹔當然,如果對於一個事件能夠加以用自己的話描述那就更好了,端看使用的方式合不合理,這也是為何我們要再這邊盡快討論出一個適合的授權條文,同時教育大家合理的使用資料,讓我們站內的資料更充裕,同時也是更合乎著作權法的規範的原因。--Redhair 02:01 2006年3月6日
- 我並不認為使用資料有什麼不好,主要還是希望能夠把資料消化,在真的有必要部分引用的地方再做適當的引用,畢竟維基館並非文抄公。
至於蘇正生這部份國內出版的書籍也有好幾本有相關的描述,新聞等等也有不少報導,都可以作為條目內容使用的,我原本也是找到資料打算寫這個條目才會發現它幾乎整個條目都是直接貼上的情況,當場就決定先把這計劃擱下改寫其他條目。--子毓貓 02:11, 6 3月 2006
- 對於貓兄這種紀錄史實的方法,我個人深表認同,同前所述,如果能夠消化收集到的資料後在予以個人化的描述,這樣是最好,我想維基就是這一點好,如果大家都可以提供收集到的資料,並加以確實的合理引用與註明出處,讓後面的人就可以將這些資料予以整理及自我性的敘述,這就是一份想當好的紀錄資料了。我想我們除了討論這種實際遭遇到的問題之外,是否也能請貓兄針對我們想要訂定的條文提供一些意見或看法呢??--Redhair 02:55 2006年3月6日
- 其實我還是認為GFDL是目前最適合WIKI協作計畫的版權協定,如果要製作新的版權規則可以參考它,當然能夠維持GFDL更好。在目前的情況下去產生全新的規則很可能最後會變得很不完整且不完善,過去所累積的資料可能也會有適用的問題,這是我到目前仍有疑慮的地方。--子毓貓 03:02, 6 3月 2006
- 其實您大可不用擔心以前資料的問題,因為GFDL已經是很開放的自由授權模式了,所以我們只要做到引用資料時註明出處,就可以符合GFDL的授權模式,要訂定新的專屬授權模式的原因主要是在於我們站內除了一般的文字性資料外,還有聯合報授權的新聞與圖片資料,這些是比較特殊需要特別注意資料,也就是因為這些資料的存在,我們站內的內容會更完善,所以我們很難完全使用GFDL的授權模式,因此需要訂定合乎整個站的授權模式(可以訂的接近GFDL模式,這就是需要大家動腦筋的地方)讓大家去適用,避免產生著作權方面的問題。--Redhair 03:14 2006年3月6日
與本站相關的合理使用條文
- 適用法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49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64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希望能與大家一同努力。--Redhair 15:12 2006年3月5日
較早的討論
依主題及時間順序整理一下較早的討論,方便日後閱讀: (--台灣阿成 (Talk) 00:37 2006年3月4日)
Re:版權問題
- 子毓貓兄之前有提到:「即便符合中華民國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並不代表符合GFDL」。我再度拋出這個議題主要是希望有對GFDL或著作權較熟的使用者跳出來幫忙,看看本站的版權信息如何改寫比較恰當(我原本想解除保護讓大家直接改,後來想想還是先請大家轉到這裡討論)。--台灣阿成 15:06 2006年2月20日
- 我把近日討論的內容稍微整理一下,請大家再補充:
聯合報授權照片部分
- 聯合報的授權照片是有正式簽約的,書面合約有限制使用範圍,使用上並不像GFDL那麼自由。去年底我與聯合報簽妥合約後,便請yarachen和kaoru開始著手在這些照片上加浮水印,最近也陸續對這些照片加入版權宣告。另外,在twbsball:免責聲明裡也加入一些文字敘述,每頁最下方原來的「本站所有內容在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之下發佈」也改為「本站大部分內容在GNU自由文檔協議之下發佈,部分照片則為有條件授權,詳情請見版權信息」。大家討論一下這樣改可好?還有哪裡需要改的? --台灣阿成 15:13 2006年2月20日
翻拍照片部分
另外,比較有問題的部分是幻象兄翻拍的一些照片,這部分能否請幻象兄也一起來討論一下?
- 關於照片翻拍部分:子毓貓您說的沒錯,這些照片,文章等都是受到著作權的保障的,但是著作權有一項對使用者比較有利的地方就是「合理使用」,以台灣棒球維基館的性質來講,我們使用這些照片的目的並非營利,只是單純在學術上或作為歷史上的紀錄,只要我們在翻拍或使用的時候明確標示照片的出處及原作者的相關資料(盡可能標示詳細),就合乎「合理使用」的範圍,並不違反著作權法。 Redhair 20:02 2006年2月16日
- 我對翻拍照片這部分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感到有問題,因為同樣非營利性質的維基百科對於此類照片似乎不列入「合理使用」的範疇,是否法界也有不同意見?倘若如此,那使用這些圖片時應該更小心或者儘量不使用此類圖片才是。另外,台灣棒球維基館是使用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協定,如果這些圖片是使用「合理使用」刊登的話,那應該明確標示為合理使用範疇,讓讀者不至於誤會這些圖片的作者已同意使用適用於台灣棒球維基館內容的協定。--子毓貓 16:50, 20 2月 2006
- 我問到的說法是「當版權持有者宣稱這並非合理使用時,一切都會很麻煩」,尤其是雜誌的照片等,因為這部份的使用界限很模糊,聯合報的部份有簽約當然是沒問題的,不過其他的相關圖片都有可能挨告的,因為「GFDL是可以營利的」。--子毓貓 17:06, 20 2月 2006
- 這是不是說:因本站並非營利網站,所以翻拍算合理使用;但假設有人把這些翻拍照片拿去營利,就有可能被質疑非合理使用而挨告?但挨告的是翻拍者或營利者?或兩者皆有可能? --台灣阿成 00:27 2006年2月21日
- 我個人認為Redhair兄說的不錯,我們至少必須先做到標明出處的工作..像是我們做專題討論的時候自然也會引用一些他人的著作,但是我們並非用來做營利用途,何況維基百科也已經有些許名氣不可能亂來,我們先做到尊重作者的工作,在加上合理的用途,我們的圖片應該是沒有使用上的問題!但是仍然建議,若有大宗的照片應該要聯絡作者或是擁有人! --Tzuyi 00:32 2006年2月21日
- 應該這麼說,使用GFDL的網站,其內容是可以作為商業用途的,我認為翻拍者、營利者兩者都有挨告的可能性,甚至台灣棒球維基館這個平台也???挨告的可能性,而且對方是有可能告贏的。當球迷使用球員的肖像等照片作為非商業用途的服裝、網頁製作都被球團警告的狀況下,這類的風險不能不防。而且比較容易誤會的一點是,即便是倒台的書籍、雜誌,仍然是有著作權的。--子毓貓 08:31, 21 2月 2006
- 按照子毓貓兄的說法,維基館目前只能使用1.聯合報簽約圖片 2.同好們自行拍攝圖片 也就是說,其他圖片包括翻拍.其他報載..等等的圖片都必須下架,否則會有挨告的危機!那我們是否要先撤除部份爭議性較大的圖片,在廣泛與聯盟.球團.報社合作取得圖片的使用權? --Tzuyi 09:53 2006/02/21
這部分
『台灣棒球維基館中的「文字資料」與「照片資料」著作權利仍屬原權利人所有,僅供瀏覽之用,如有他用需取得原權利人授權。』←感覺怪怪的,既然是GUN自由文檔協定,又聲明取用需要得到原權利人授權?--子毓貓 00:22, 21 2月 2006
- 其實如同您看到的,因為wiki的文章內容都是大家共同創作的結果,所以是有可能發生前後矛盾的。如果您對GFDL有較深入的瞭解,可否幫忙修改有關版權信息這一頁的內容。(我先把它解除保護了) --台灣阿成 00:33 2006年2月21日
- 這部分我不知道怎麼改:「台灣棒球維基館為純學術性質網站,不提供任何商業行為,若有商業行為的發生皆屬使用者個人行為,一旦發生任何爭議,本站將不負任何相關責任。」能整段刪除然後改成「台灣棒球維基館因使用GUN自由文檔協議,其內容文字可以作為商業用途,但是在使用為商業用途的情況下,仍必須允許任何遵守該協議的人員在協議下對其內容做進一步的修改與發布。但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本站部份屬於「合理使用」或「獨家授權」的文字與圖片內容並不能提供為商業用途,使用內容者如將其作為商業用途,一旦發生任何爭議,本站將不負任何相關責任。」嗎?--子毓貓 08:21, 21 2月 2006
- 另外,版權信息內似乎也沒有段落告訴使用者,如果你不希望你所發布的內容被適用於GFDL下,則不應將其內容提交到台灣棒球維基館上。--子毓貓 08:24, 21 2月 2006
- 「台灣棒球維基館為純學術性質網站,不提供任何商業行為,若有商業行為的發生皆屬使用者個人行為,一旦發生任何爭議,本站將不負任何相關責任。」因為這段不是我寫的,我只能試著解釋:應該是指在本站中不進行任何商業活動,而使用者如果將本站資料拿去他處從事商業活動以致侵犯原作者權益,由個人負責。 --台灣阿成 16:11 2006年2月21日
- 這幾天這樣討論下來,我個人覺得最大的問題在GFDL,因為不是所有人都充分瞭解GFDL的精神(包括我自己在內),所以版權聲明有許多互相抵觸之處;再者,本站中另有經由傳統方式授權的內容(如:聯合報的照片、新聞報導),並不適用GFDL。所以我在想維基百科採用GFDL的作法是否能全然適用於本站?如果不適用,那我們應該採用什麼方式?或作怎樣的調整、因應?所以我覺得根本之道應該是趁這次的討論,先把本館是否要全然採用「GUN自由文檔協議」釐清,如果GUN GFDL不適用本站,那麼其他的部分就都要連帶變動;如果還是要遵循GFDL,那就要加強宣導GFDL的條文,否則一般使用者大概不太會注意到這麼多吧。 --台灣阿成 16:12 2006年2月21日
- 我認為GFDL對於台灣棒球維基館未來的成長是有幫助的,應該是努力做好宣導的工作即可,維基百科在這方面做得不錯,也許可以請教一下他們的管理者?--子毓貓 16:18, 21 2月 2006
Creative Common 授權
- 今天下午有與Redhair討論到也許Creative Commons(CC)的版權模式會比GFDL更適合本站。CC是一個新的釋放版權運動(可參閱: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tw/ ),讓創作者在「完全保護」(傳統著作權法,all rights reserved)及「完全釋放」(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如:維基百科)之間,能夠有所選擇取得平衡。細節就留待Redhair來說明了。 --台灣阿成 15:51 2006年2月22日
- 我列出一些參考資源,大家可以看一下再來一起討論。 --台灣阿成 15:55 2006年2月22日
回應1
我個人比較喜歡維基百科的「完全釋放」模式,不過還是希望Redhair能夠進一步說明CC。--子毓貓 15:58, 22 2月 2006
回應2
- 我是覺得維基百科「完全釋放」的GFDL模式可能不見得完全適用於本站。不過最後結果還是等大家充分討論過後再決定。 --台灣阿成 16:03 2006年2月22日
回應3
- 就一些對CC的認識發表一下小意見。GFDL是採取copyleft的方式,而本站有些資料其實並不完全適用這樣的協定,如果之後有人拿來做為商業盈利或其他行為的話,可能會對網站及創作者本身造成影響,CC在這之中可以取得平衡,透過選擇授權條款的方式可以讓部分資料標示著作者姓名、禁止改作或商業行為,在開放的同時也能作一些規範,這樣似乎比較具有彈性。--Yoshi 22:18 2006年2月22日
回應4
- 禁止改作?--子毓貓 22:45, 22 2月 2006
- 禁止改作是指創作者允許他人對自己的著作原封不動地進行重製、散布、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產出衍生著作。--Yoshi 23:09 2006年2月22日
- 那麼如果是這樣的話,創作者放上的文字不就不得修改?--子毓貓 10:05, 23 2月 2006
回應5
- 不好意思,說的不是很清楚,CC的授權大致可分成四種
- 姓名標示:創作者允許他人對自己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前提是對方必須保留自己的姓名標示。
- 非商業性:創作者允許他人對自己的著作及衍生著作進行重製、散布、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僅限於非商業性的目的。
- 禁止改作:創作者允許他人對自己的著作原封不動地進行重製、散布、 展出及演出等利用行為,但不得產出衍生著作。
- 相同方式分享:只有當他人將衍生著作採用與您的原著作相同之授權條款時,自己才允許他人散布衍生著作。
也就是說,只要同樣採取CC,還是可以改寫的。另外,上面這四種授權種類是可以互相組合的(也有些是互斥的,如禁止改作與相同方式分享),端看創作者之意願。詳細的部分可能要請Redhair來為大家說明。--Yoshi 10:56 2006年2月23日
回應6
- 也就是說每次發表文章或圖片的時候必須選擇上面四種授權的其中之一或組合,然後改作時還必須注意到這篇文章的授權狀況囉?感覺好複雜@@--子毓貓 11:35, 23 2月 2006
回應7
- 我個人的看法是,如果可以排除「商業性引用」的因素,所有困難都可以迎刃而解;其他部分應該都不是問題。 - by Mirage2000 11:48 2006年2月23日
回應8
- 我會希望能在版權問題上嚴謹一點,儘量減少「合理使用」的部份,尤其是比較難以求證的「文字」資料的部份。另外,在這樣的情形(嚴謹的版權政策)下我不反對「商業性使用」,原因是如果能夠有商業性使用的價值,對推廣棒球是有幫助的,而且即便有人把它拿去商業使用,也必須要遵守GFDL,也就是任何人直接拿它的出版物做商業使用或者學術使用,或者改作,只要遵守GFDL的使用都是被允許的,我認為兩千兄可能把「商業使用」這部份看得太嚴重了。在我的看法來說,在著作者不知情或者不見得同意的情況下,在著作權還沒過期之前,以「學術」的名義去做「合理使用」,與所謂的商業化使用對著作者的影響是一樣的,甚至學術使用的部份可能影響還大點,因為商業使用下的侵犯在法律上是比較容易讓著作者獲得補償的。簡單來說,不管台灣棒球維基館未來要使用怎樣的版權模式,我會希望儘量把「合理使用」的部份降低,尤其是文字的部份。--子毓貓 12:35, 23 2月 2006
回應9
- 不好意思,因為近日比較忙,然後身體有點不適,所以沒有及時回覆關於版權的問題,請大家見諒!!
- 關於CC我再這邊還是做一個簡單的介紹,CC主要是採some reghts reserved 就是作者保留自己想要保留的權利,CC是由四種授權條款,如回應5中Yoshi所說的,詳見CC授權條款介紹,作者可以自由選擇及搭配個人想要的授權方式。這種授權模式介於著作權法規定的all rights reserved 及 GFDL的自由開放授權模式之間,是比較折衷的授權方式,但是基於台灣棒球維基館的內容包含許多不同來源的資料,所以目前合適的授權方式仍然需要再詳細討論。--Redhair 14:10 2006年3月1日
轉述維基百科法律專家虎兒的看法
- 其實我覺得要告訴大家 棒球維基館是用來做知識累積的
- 今天採用了GFDL之後 沒有人可以再把這些資料據為己有
- 即使是拿去商業出版的人 他們也無法保證有收益
- 畢竟他不能宣稱自己有著作權 所以別人還是可以看到免費的
- 所以這樣想:這些東西是留給後代的人 也比較不會有"為誰辛苦為誰忙"之嘆
上面是虎兒的看法,我邀請他過來註冊了,希望能讓我們更了解相關的版權模式問題。--子毓貓 21:59, 23 2月 2006
還有一個問題
我在查閱Ptt維基百科版面的時候看到一句話「alicekey:以我聽了多場CC的經驗,版權可以變鬆,不能變嚴。」這樣未來如果想從GFDL變成更嚴的版權政策,是否會有問題?--子毓貓 22:11, 23 2月 2006
回應1
alicekey所說的那句話,讓我有點好奇哦,所謂CC的經驗是如何呢?有沒有人有看過類似的案例,可否分享一下,這樣才能知道使用CC的優缺點在哪說,謝謝哦--Yarachen 22:29 2006年2月23日
回應2
我也覺得這句話可能有點斷章取義,可否請子毓貓兄提供全文或更詳細的資料讓大家可以更了解這其中的癥結,因為我個人認知的cc是作者保留部分權利的授權模式,所以應該可以按照作者個人想要授權的方式來進行授權,因此我很難了解alicekey的那一番話是什麼意思??另外GFDL跟CC本就是兩種不同形式的授權方式,端看作者希望使用哪一種授權模式,但我想子毓貓兄的意思可能是在如果作者一但決定使用GFDL的授權模式之後,是否可以在修改成All rights reserves 或是CC 的 some rights reserves ,若是這個部分我還要去研究及詢問一些專家來尋找答案. -- Redhair 10:04 2006年3月1日
TVBS的2006世界棒球經典大賽網站
關於Disd412所提的TVBS的2006世界棒球經典大賽網站中的球員資料引用了本站的資料,幾乎還一模一樣咧 >"<,不過似乎沒有註明出處,雖然其中的連結出處沒有更改,但..這樣的作法好像不怎麼妥當,不知大家有什麼看法咧?--Yarachen 20:46 2006年2月23日
回應1
- 這樣的作法感覺有點奇怪ㄟ...都沒有註明出處,而且其實Wiki的內容無法保證其正確性,這樣「複製」過去好像不太好吧,雖然他裡面的連結還是連回來這裡,可是就覺得怪怪的!但是,我們有資格去請他們標明出處嗎?...困惑...--Kaoru 20:53 2006年2月23日
回應2
- 首先他們並非官方網站..他們會架設這網站一方面是替經典賽做宣傳..另一方面是促銷該電視台轉播時的廣告時段吧?!畢竟電視台算營利事業..另外他們並未標明出處也未與維基館的人員聯絡..這似乎會有違維基館的不提供營利用途 --Tzuyi 21:09 2006年二月23日
回應3
不管有沒有作為營利用途,他們並非一個遵守GFDL的網站,也非在GFDL下發布的(不管未來如何,目前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版權狀態應該仍是GFDL),所以這樣應該是不可以的,可以請管理員跟他溝通。我之前在維基百科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可以見中國棒球員 體能不好球隊罰錢與中國棒球聯賽的發展與洋將兩篇文章,是記者陳師正照抄維基百科的內容,並且在文末掛上(資料來源:中國棒球聯賽官方網站)然後當成自己寫的新聞發佈的,大概他以為那是中國網站沒有人會追究,不過兩篇文章的大部份作者剛好是小弟在下,所以由維基的管理員跟他們編輯部溝通後他們把底下改為道歉的聲明,不過關於GFDL的部份仍然是完全不了解,但後續就沒有繼續追究了,不過我仍然對陳師正這位大學乙組的知名球員感到難過,如果他在球場上的熱誠能分一點到記者身份上的熱心查證與撰寫就好了,這已經不是他第一次報導內容敷衍與有瑕疵,這是題外話了。TVBS-G目前所做的這部份應該由站方的管理者致上嚴重抗議請他們拿掉,否則可以採取更為積極的做法,例如從法律層面施壓,因為很明顯他們並非是一個遵守GFDL的網站。--子毓貓 21:46, 23 2月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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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VBS這樣的作法卻實是令我有點傻眼+錯愕,若是以我個人的想法,我是較傾向於對TVBS的網管提出請他們加上來源出處,否則請他們把內容拿掉,畢竟這些都是台灣棒球維基館成員們所努力的成果,應該是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所以想知道大家的意見及討論結果,好作更好的處理方式。--Yarachen 22:41 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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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vice@tvbs.com.tw或與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TVBS}業務部聯絡電話:{02}2356-8961轉1349,
這是要使用TVBS網站東西時的聯絡方式..是否也可以用這個方法跟他們連絡??可能要請網站建置管理員跟他們連絡囉~~ --Tzuyi 22:58 2006年二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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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草擬的聲明稿,不知道大家覺得怎麼樣?
敬啟者:
我是幻象兩千,本人為「台灣棒球維基館」(網址: http://twbsball.dils.tku.edu.tw/ )資深編輯兼任網站頁面管理員,代表本站各主要編輯成員對貴公司提出嚴正抗議。
由於台灣棒球維基館版權策略目前正提交社群討論,在有具體結論之前,已在本站各頁面特別註明資料不得用於營利用途。貴公司(TVBS)明顯為營利性質的商業電視台,貴公司所屬之TVBS-G所創設的「2006年世界棒球經典大賽」網頁內容,關於參賽球員部份,已經涉及明顯抄襲「台灣棒球維基館」所持有的頁面資料,所有參賽球員的基本資料、經歷、個人年表、特殊事蹟…等部份,無論頁面的編排與空行空格,與「台灣棒球維基館」均無二致,所有球員資料的相關連結更是直接連結到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相關網頁,讓外界誤以為「台灣棒球維基館」為貴公司的附屬網站,然而卻對於資料引用的出處沒有任何一字的說明,藐視著作權人的權益,莫此為甚,「台灣棒球維基館」在此向TVBS-G致上最嚴正的抗議!
貴公司網站並非認同「GFDL協議」之下的網站,也非在「GFDL協議」下發布,貴公司所創設的「2006年世界棒球經典大賽」網頁內容直接連結到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相關網頁,有誤導網頁瀏覽民眾之嫌,已明顯有違法之虞。「台灣棒球維基館」在此必須特別聲明:
- 「台灣棒球維基館」為淡江大學資圖所數位典藏研究小組執行國科會計畫台灣棒球運動珍貴新聞檔案數位資料館之建置的衍生成果。
- 「台灣棒球維基館」為學術性棒球資料網站,本身並未接受任何商業贊助,本站各頁面資料目前尚不得使用於商業營利用途。
- 「台灣棒球維基館」所有頁面資料,均為編輯成員們所努力之下的成果,貴公司此一做法讓本站編輯成員感到未受尊重。
- 貴公司所屬之「2006年世界棒球經典大賽」網頁內容直接連結到台灣棒球維基館的相關網頁,已有誤導民眾之嫌。
- 貴公司(TVBS)為營利性質的商業電視台,引用本站資料並未獲得本站同意,本站深表遺憾。
我已經先將上述內容貼在「他們網站的討論區」不知道有沒有用,大家給點意見吧! - by Mirage2000 03:14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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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個人讀完Mirage2000的聲明稿感覺好像缺少結論ㄟ...是不是該在最後寫一下我們希望他們怎麼做,例如請加上來源出處以及引用聲明,或者不願意加上的話請把所有「複製」的資料拿掉等等作法,至於要怎麼做,大家也可以討論一下...--Kaoru 03:51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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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看法是希望他們把這頁面拿掉,並且在網站上發表道歉啟示。另外,強調他們營不營利可能會針對錯方向,因為他們也可以宣稱該網站並未有營利用途,或者明天又有另外一個網站(如蕃薯藤運動網的某記者)直接轉貼了這樣的資料,到時候就很難有著力點希望他們不要使用。提出他們並未遵守GFDL協議,並且提示該協議的中英文版本網址連結即可。--子毓貓 09:54, 24 2月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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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覺得直接把聲明稿貼上TVBS-G有點不妥,太急了。(1) 聲明稿未經大家討論,若要對外發言應以個人名義較好;(2) 台灣棒球維基館並非法人組織,完全是鬆散式的網路社群;在我個人的認知裡淡江大學資圖系在法律上並不代表台灣棒球維基館,社群內也沒有任何一位使用者可以完全代表台灣棒球維基館(包括我在內);(3) 台灣棒球維基館應盡量與人為善,不要豎立敵人。聲明稿寫得太嚴重,容易橫生不必要的問題。
- 我的看法:台灣棒球維基館是用來作研究的,不是要製造法律糾紛的。以TVBS的例子而言,難道真要走法律途徑嗎?誰要出面去告?有誰能一天到晚出庭?回頭再想,難道本館裡的資料真的都有自己的版權嗎?別人不能來告我們嗎?我認為做這個資料庫就是要讓大家來用,如果無法廣泛讓大家來使用???那麼我們又為什麼要這麼辛苦?用的人愈多我們應該愈高興才對,TVBS這件事我是覺得請對方註明資料來源就可以了。 --台灣阿成 10:04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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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的作法比較適合現在的台灣棒球維基館,,另外阿成提到「難道本館裡的資料真的都有自己的版權嗎?」我想等到參與者越來越多這樣的疑慮自然會消除了。另外一提,隔壁的維基媒體基金會(還沒確定名稱)已經要成立社團法人了,也許未來台灣棒球維基館也有機會走向這樣的規模,共勉之了。--子毓貓 10:12, 24 2月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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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此先向台灣阿成致歉,或許我的做法急了一些,聲明稿目前尚未獲得充分的討論,這樣的做法確實還不夠妥當,在這裡先跟大家說聲抱歉了。 - by Mirage2000 10:46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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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電話反應,該網站已註明出處,並且表明這是他們的疏忽,他們以為我們是棒協架的網站..>"<..大致就這樣囉--Yarachen 20:27 200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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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achen幹得好唷!!!!這就是主張自我權利所得到的最好映證,希望因此大家能對版權更加的重視,也能有所了解。--Redhair 03:20 2006年3月6日
法律問題
近日的版權討論加上TVBS引用本站資料這件事,讓我深深的擔憂:
- 在架站之初我在免責聲明裡有寫下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資料無償提供瀏覽:您從這裡所獲得的資訊都是自由的、免費的,而且您沒有與任何人有契約關係。」其中,「您沒有與任何人有契約關係」就是希望能夠免除掉法律面的干擾,讓大家很自在的在這裡編寫、閱讀、使用資料。
- 在Wiki的精神裡還有一點就是開放大家編寫,因此資料可能會有誤。試想:如果有人質疑本館資料錯誤,或有人因錯誤資料而造成損失,訴求本館在法律上賠償時應如何?所以有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不保證內容正確性:這裡是內容開放的線上棒球資料庫,它允許任何人通過網際網路瀏覽、創建或修改內容。因此,請注意您在這裡找到的內容並沒有任何專家或專業人員對內容的完善性及正確性進行審查。」
- 再來,如果某球員因本館資料中記載某事件而造成他形象上的損失來要求賠償,作者或管理者應該負起責任嗎?所以有這一條:「台灣棒球維基館的參與者是自由的:如果台灣棒球維基館內或連結到外部網站的資訊不準確或涉及誹謗,作者、參與者、贊助者、管理員或其他任何相關的人都不應對此負責。但這並不意味您可以在這裡任意張貼毀謗或不實的內容,自由的前提是自制。」
- 既然我們在Wiki開放系統上運作,就代表本館資料「永遠」會有問題存在(當然這要靠大家合力改善),這就是如果強調「法律途徑」的話,我們告別人1條,別人就找得到告我們N條的地方!!
- 我的心得是Wiki社群應該盡量與人為善,也盡量避免拿現有的法律來綁自己。如果我們處處要拿「法律」去處理本站資料被引用的事,那別人一樣會處處拿「法律」來回應我們。這就是我所擔憂的事:本館會被告到翻掉~~~ --台灣阿成 10:43 20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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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維基人預計在3月19日下午,在台北火車站附近的巨匠電腦舉行春季聚會,聚會中會請台灣維基人社群中有法律工作背景的虎兒跟大家講解GFDL還有和維基百科可相容的版權授權模式。虎兒曾在去年的夏季聚會中,為大家講解過這方面的知識,虎兒的表達能力很好,許多台灣維基這方面的知識,都是在那時候建立起來,歡迎大家一起來現場討論。台灣維基人春季聚會討論頁。--KJ (聊聊天) 10:21 20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