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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職棒大聯盟簡史
中華職棒大聯盟乃2003年由中華職棒聯盟與「台灣大聯盟」合併而來。1989年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成立,1990年第一場職棒賽開打,宣告台灣正式進入職棒元年。1996年台灣大聯盟成立,開啟我國職棒進入二聯盟的新時代。2003年1月13日中華職棒聯盟與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合併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自此,兩聯盟時代正式走入歷史。
目次 |
緣起
1980年代以後,台灣棒壇由棒協理事長嚴孝章先生和兄弟飯店負責人洪騰勝先生開始極力為台灣棒球的職業化催生。1987年12月31日「職棒推動委員會」成立,由當時棒協理事長唐盼盼兼任主任委員。半年後,委員會訂定了台灣的職棒大致的發展方向,並開始著手籌組球團、訂定規章、解決場地問題和培養裁判人才、建立裁判制度等實際工作。
中華職棒聯盟成立
1989年10月23日,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正式成立,味全、統一、三商、兄弟等四個企業本著熱愛棒球的心,成為第一批投身職棒的球團。
1990年3月17日台灣棒球史上的第一季職棒聯賽開打,共有兄弟象、統一獅、三商虎與味全龍等四隊參與競賽,中華民國的棒球新紀元-職棒元年就此揭開序幕。中華民國繼日本、韓國之後,正式成為亞洲第三個成立職業棒球運動的國家。第一場職業棒球比賽在台北市立棒球場開打,由兄弟象隊出戰統一獅隊,結果獅隊擊敗象隊獲得台灣職棒史上第一勝,統一獅投手杜福明是第一位勝投的投手,當天另一場比賽,三商虎隊投手涂鴻欽擊敗味全龍隊並成為第一位寫下完封勝的投手。
中華職棒開打後數年之間,台灣的棒運呈現出一番完全不同的景象:棒球員的待遇大幅提高,不但生活獲得了改善,也增加了他們在球場上更上層樓的動力;球員的社會地位獲得提升,優秀的職棒選手更成了青年朋友崇拜的偶像,受歡迎的程度媲美演藝明星;大批的球迷湧進球場欣賞職業球賽,棒球熱潮再度蔓延全台灣,至1997年時觀眾人數已經突破千萬人次,引起政府當局的高度重視,總統、行政院長及各階層的民意代表都曾走進球場,除了允諾興建「巨蛋」棒球場外,各地或已閒置、或已老舊的球場亦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之下獲得整建,從職棒元年僅五座比賽球場,到現在已經有至少十座以上的球場可供職棒比賽。
而中華職棒聯盟也由創始的四隊陸續增加成為七隊:1993年時報鷹、俊國熊二支隊伍加入,1997年和信(後改名中信鯨)加入。同時,也因棒球風氣興盛,各級棒球隊的數目也不斷增加,棒、壘球運動大為流行,各企業行號亦以慢速壘球作為員工聯誼、運動的主要項目。球迷透過每年各地超過百場的職棒聯賽,和媒體、雜誌專業報的報導之下,對棒球技藝、棒球文化、歷史傳承等能有更深入的認識,棒球已不只是「出國比賽、拿冠軍」的代表,而已經完全融入台灣人民的生活當中。
台灣大聯盟成立
1996年原擬參與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的聲寶公司,因權利金及其他因素致無法加入,因此在年代公司董事長邱復生的支持下,籌組台灣大聯盟,並成立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所以又稱那魯灣台灣大聯盟,或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1996年1月20,台灣大聯盟於聲寶林口球場開訓台灣大聯盟於1996年6月18日宣佈聯盟所屬之四支球隊分別為:台北太陽隊、嘉南勇士隊、高屏雷公隊和台中金剛隊等四隊。1997年2月28日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開打,開啟我國職棒進入二聯盟的新時代。
危機與衝擊
1996年爆發職棒簽賭事件,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台灣職棒進入前所未有的黑暗期。球迷由於極度失望而造成人數頓減,球團經營出開始現危機。
1996年俊國將球隊經營權轉讓給興農集團,並改名為興農熊,後來再度更名為興農牛。1998年時報鷹隊宣佈解散,1999年兩支元老球隊三商虎隊、味全龍隊亦先後宣佈解散,中華職棒聯盟從七支球隊頓減為四支球隊,僅剩兄弟象隊、統一獅隊、興農牛隊、中信鯨隊。
台灣大聯盟的成立雖然為台灣職業棒球帶來一番新氣象,不過其負面影響似乎也不小,因在商業利益掛帥下,台灣大聯盟陸續地向中華職棒聯盟暨業餘棒球隊挖角,結果使得整個棒球生態環境受到影響,而台灣的棒球發展亦出現另一危機。
歷任會長
兩大聯盟合併
2003年1月13日由體育主管單位行政院體委會主委林德福召集中華職棒聯盟與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代表六人:中華職棒聯盟陳河東會長、統一獅隊林蒼生董事長、兄弟象隊洪瑞河董事長、興農集團楊天發總裁、中信鯨隊林博義董事長;那魯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陳盛沺先生,在陳水扁總統見證下,簽署兩聯盟合併協議書,那魯灣公司同意解散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並應允其所屬原有四支球隊精減為兩支球隊:金剛、太陽兩隊加入中華職棒聯盟,兩聯盟正式合併,並更名為中華職棒大聯盟。
2003年3月1日(職棒十四年)中華職棒大聯盟在台北天母棒球場舉行開幕戰,在滿場一萬多位熱情球迷歡呼聲中暨陳水扁總統親臨主持開幕儀式下,展開職棒新紀元。2004年由誠泰銀行接手太陽隊,並改名為誠泰COBRAS隊;LA NEW企業則接手金剛隊,改名為La New熊隊。
附錄
合併協議書
一、乙方同意並應負責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使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會員大會作成解散該聯盟之決議。乙方並應負責使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及其會員不得另組職業棒球團體,從事舉辦或參與職業棒球比賽活動。
二、甲方應負責於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解散後,使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更名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甲方並同意於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完成向內政部提出解散申請後,負責使中華職業棒球聯盟同意乙方所指定之下列二個球隊以下列條件及時點加入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之球隊會員:
(一)乙方應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出讓其中一球隊與第三人公司之手續,並於九十二年底前完成另一球隊轉讓與另一第三人公司之手續,逾期視為放棄申請加入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並不得繼續從事職業棒球活動。又乙方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該二球隊之股份。受讓乙方球隊之第三人公司人選(含主要股東)需經甲方同意。
(二)前款二球隊應於辦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並完成轉讓手續後與其所屬球員簽署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並與甲方簽署中華職業棒球協約(但本協議書約定優先於中華職業棒球協約約定適用),暨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申請加入為中華職業棒球聯盟會員。
(三)第一款所示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轉讓手續之球隊於完成轉讓手續前,應與其球員簽訂職業棒球選手契約書,暨同意比照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球隊會員授權及提供中華職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服務。
(四)乙方所指定之二個球隊同意遵守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現存(包括過去現在仍有效)及未來各項規章及決議(包含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領隊會議之決議)。
(五)關於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之電視轉播授權事宜,參酌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現有方式,由球團負責人會議決議之。
三、乙方除在依前條約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出售第二球隊前及為經營該第二球隊目的必要範圍內外,不得從事舉辦或參與職業棒球比賽活動。
四、乙方應自行負擔費用及負責及使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妥善處理台灣職業棒球大聯盟之解散相關事宜。
- 資料來源:中華職棒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