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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刪除投票
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6年8月16日 (三) 16:17由140.112.115.225(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此頁面為刪除投票的討論頁面,請用戶在此提起刪除討論,並標上提請刪除的日期,一次刪除投票將進行七天,每位註冊用戶得有一票,票票等值。請以下列投票模版進行投票並簽名:
8月15日刪除投票(投票時間至8月21日)
提議刪除Image:Oliver23.jpg:2006/8/15由子毓貓發起。 --台灣阿成(Talk) 10:41 2006年8月15日
檔案:Oliver23.jpg
Oliver23.jpg
發起人意見
。提請刪除圖片Image:Oliver23.jpg,理由為其為雜誌之海報翻拍。--子毓貓(Talk) 06:41, 15 8月 2006
其他人意見
判斷標準如下:
(1) 著作利用的目的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
(2) 著作利用的量佔整個著作的比例高還是低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著作利用的結果是否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應
--Archi(Talk) 10:22 2006年8月15日
相關討論
其他意見。不,幻象那量未免太大了吧,沒記錯還有一本雜誌用超過一張的,要有比例啊,就我上次電視看到,也不是什麼圖都可以亂截一氣,以這張圖為例,這張是雜誌的附頁海報,也必須截到我用了這張圖,而不影響到兄弟雜誌的銷售。我這有一個建議就是直接問當初推動立法的立委蘇盈貴和主管單位智慧財產局。截圖可以嗎?若可,怎樣截是可以的,要不然我認為你太緊縮,你則認為我太寬鬆,這樣下去大概沒完沒了,對了,那標準不是我的,那是法條所定的標準。
--Archi(Talk) 23:18 2006年8月15日
其他意見。感覺定義很模糊,比如說一本書可以用的比例是多少,甚至一張圖片擷取的允許範圍是多少都不知道阿,聽阿吉兄講的似乎是很有理由,但是紅毛之前也曾經對阿吉先前提出的法律條文有所質疑。這樣牽扯到法律相關問題,恐怕很難投票吧。
--Tzuyi(Talk) 00:04 2006年8月16日
- 書籍或雜誌封面如果僅用於描述該書籍或雜誌是肯定符合合理使用範圍的,但其他的部分,我認為問主管機關得到的答案恐怕會很分歧,而且也沒什麼用。因為實際上最後還是要看判例,但台灣棒球維基館不應該因為利用圖片的方便而讓館友有可能置身危險之中。--子毓貓(Talk) 07:29, 16 8月 2006
- 嗯,我覺得不管此次投票結果如何,重要的是過程!在討論過程中讓我們更瞭解著作權的規範,讓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更明確,讓大家在討論中成長。其實雙方都有道理,可以請紅毛幫忙問一下律師嗎? --台灣阿成(Talk) 12:01 2006年8月16日
[1],[2] 我認為還是要問,但請不要問律師,因為我認為那分歧更大,請改問當初的立法者蘇盈貴立委和龐建國立委或是智慧財產局,若智慧財產局給個公文更好--Archi(Talk) 12:56 2006年8月16日
- 請大家有空番翻翻 智慧財產權生活錦囊 / 沈明欣著 出版項 臺北市 : 三民, 2005[民94] 第43頁~44頁user:Arc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