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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球員制度/中華職棒自由球員轉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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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16年2月25日 (四) 00:43由Sas2158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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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起因

  原Lamigo桃猿隊內野手林智勝、原義大犀牛隊捕手鄭達鴻2015年季後宣告行使自由球員後,中信兄弟隊2016年01月初分別交涉成功、締結合約,不過這是中華職棒確立自由球員制度後,首度有行使之球員轉隊成功,聯盟與球員所屬的新球團、舊球團三方形成了手足無措之狀,對於聯盟規章制定的時空已有所改變(制定時為2009年,當年為興農牛楊仁佑兄弟象洪瑞河統一獅林增祥La New熊郭建霖為領隊會議參與人),不清楚規章細則與當時所構想之執行方式,因而衍生相關爭議。


聯盟規章

  據中華職棒2015年度所頒行之「中華職棒大聯盟規章」所列,自由球員宣告轉隊後,如於第一交涉階段(行使後當年度12月31日前)確定與新球團締結合約,則補償方式為下列三項擇一:

  1.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0%的補償金。
  2.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50%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p>


  如果在第一階段交涉時間前未談妥的自由球員,補償方式將變為較為寬鬆,補償方式將變為以下三種,同樣選擇一種補償方式做為補償。但出現此自由球員薪資不再受最多減薪幅度為前一年30%的保護。

  1.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125%的補償金。
  2.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最接近未來第一輪選秀權給原隊。
  3. 獲得自由球員A的球隊R,支付原球隊Z所喪失之球員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75%的補償金,並轉讓球隊A選擇一位非保護球員名單內的球員Y。
  • 當R球隊提出的Y球員未於A自由球員與R球隊締結合約後的14天內與Z球隊締約,則Y回歸R、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的25%給予Z。
  • 當Z球隊無意延攬R球隊提出的球員時,R需支付A最後一年年度薪資總額25%給予Z。
  • 當同一年度的單一球隊R延攬兩位(含)以上自由球員,且損失的兩支原球隊皆選擇相同方案,則R提出之球員,由該年度戰績較差者擁有先行選擇之權利。

爭議事項

解決方式

球員名 行使前球隊 行使後球隊 補償方式
林智勝 桃猿隊 兄弟隊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
鄭達鴻 義大隊 兄弟隊 支付轉隊費
年薪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