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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七章-跑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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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5年8月27日 (六) 07:37由幻象兩千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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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跑壘員

目次

7.0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
 【原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5.09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
 【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壘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獲得安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
 【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
    (1)飛球於飛行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回原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時。(參考7.08(D))
    (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7.10(B))
    (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考7.08(H))

7.03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判出局。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