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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七章-跑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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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5年8月27日 (六) 07:40由幻象兩千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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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跑壘員

目次

7.01

 跑壘員在被判出局前,進觸無他人佔據之壘時,即有該壘之佔有權,直到被判出局或被迫讓出給其他有合法佔有權之跑壘員為止。
 【原註】跑壘員獲得正規之壘佔有權後,投手已進入投球姿勢時,不得返回原佔有之壘。

7.02

 跑壘員於進壘時應循序觸踏一壘、二壘、三壘及本壘。倘被迫返壘,仍須依逆向順序返回。除5.09之規定被宣告比賽停止之情形外,跑壘員須逆向順序返回原壘。
 【註一】於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行為(如暴傳、全壘打或擊出欄杆外之界內安打等)獲得安全進壘權時,跑壘員進壘或返回原壘亦應按照規定踏觸各壘。
 【註二】所謂需逆跑或返回原壘係指:
    (1)飛球於飛行狀態中已進次壘之跑壘員於飛球被接捕後應返回原壘履行「再觸壘」之義務時。(參考7.08(D))
    (2)跑壘員漏踏壘,而意圖再行觸壘時。(參考7.10(B))
    (3)避免超越前位跑壘員時。(參考7.08(H))

7.03

 兩名跑壘員不得佔有同一個壘,在比賽進行中,倘兩名跑壘員觸於同一個壘時,前位跑壘員有權佔有該壘,後位跑壘員被觸球於身時應被宣判出局。

7.04

 在下列情況下,除擊球員外,各跑壘員均得安全進一個壘:
  (A) 被宣判投手犯規之情況。
  (B) 擊球員因下列理由成為擊球員進一壘,因此該跑壘員務須讓出原佔有之壘時:
   (1)擊球員獲一壘之安全進壘權時。
   (2)界內擊球觸及野手(含投手)之前或通過野手(不含投手)之前,在界內區觸及裁判員或其他跑壘員時。
 【原註】獲得安全進壘權之跑壘員於踏觸給與之壘後,可冒險前進奪壘,其行為的責任應由自己負責,如於踏觸所給之壘後被判出局時,並不影響其他跑壘者之安全進壘權。因此,二人出局後跑壘員於踏觸斤給予之壘後被判出局,成為第三出局,此出局雖在獲有安全進壘權之前位跑壘員踏觸本壘得分之前,其得分仍得被承認。
 【例】二出局滿壘,擊球員獲四壞球,二壘跑壘員衝過三壘跑向本壘,但被捕手之傳球觸殺出局,該出局雖為第三局,但依擊球員獲四壞球時,壘上所有跑壘員有被迫向次壘推進觸壘的義務為理由,前三壘跑壘員之得分應被承認。
  (C) 野手於接捕飛球後跌倒於選手席、觀眾席或越過圍繩跌於觀眾內(倘觀眾進入球場之情況)。
 【原註】野手或捕手為接捕飛球,得一腳或兩腳踏入選手席內,接獲該球時視為確實接捕,為比賽進行中。野手或捕手於確實接捕後倒入觀眾席,觀眾中或選手席以及選手席內接捕後跌倒時,成為比賽停止球,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
  (D) 跑壘員於企圖盜壘時,擊球員被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時。
 【註】本項係在企圖擬盜之壘上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該跑壘員亦同時有企圖盜壘行動時適用之。又擬盜之壘上雖有跑壘員,但卻無企圖盜壘之行動時,後位跑壘員縱有盜壘行動時,亦不得允許其進壘。又跑壘員僅因離壘而已則不能視為企圖盜壘,不得適用本項之規定。
 【原附註】在比賽進行中,獲安全進一個壘之跑壘員未觸壘而企圖進次壘時,以及獲安全進兩個壘以上之跑壘員,於到達應到達之各壘後,成為比賽進行中之情況,未踏壘而企圖再進次壘時,跑壘員有喪失安全進壘以及被判出局之虞,如跑壘員於返回踏壘之前,其身體或該壘被野手觸球時,應被判出局。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右、中外野之間之安打,右外野手為截止該球,而拋手套觸及該球,並使其滾向外野圍牆,擊球員漏踏三壘,於奔向本壘之途中發覺未觸三壘而擬返三壘踏觸,但在未返回三壘之前,被對方提出「促請裁決」(觸球於三壘或擊球員的身體)並獲成立時,該擊球員應被宣判出局(參考7.05)C)。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