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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八章-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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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5年8月27日 (六) 08:36由幻象兩千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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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手

目次

 [隱藏

8.01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
 【原註】投手應踏觸於投手板上接受捕手的指示,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立於投手板之後方接受捕手之暗號。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RETURN PITCH)。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A) 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
 【原附註】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原註】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以此姿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
 【註】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踏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B) 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原註】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不得僅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份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
 【註一】本條(A)(B)規定之所謂「中途停止或變更」,係指投球動作中故意停止片刻或不自然(片斷不能連貫者)之動作時。
 【註二】採用固定式姿勢之投手,於踏投手板後,至投球前應以兩手持球,在此之前並非一定要有伸展(STRETCH)手臂的動作,但一旦作了伸展手臂的動作時,一定須用雙手持球,至於持球之位置,只要在身體前方的任何位置都可以。一旦兩手持球停置於身前,便不得再移動,除脖子外應使身體之動作完全靜止。
 【註三】採固定式投球姿勢投球時,自由腳(1)可踏於投手板前方任何位置,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2)不得像揮臂式姿勢般退後一步再向前踏出一步。
 【註四】投手於壘上有跑壘員時,雖已採固定式姿勢,但為了行動之目的,得自由退離投手板,此時軸心腳必須退離至投手板之後方,不得踏於側方或前方,投手退出投手板就不得向擊球員投球,但對有跑壘員之壘,不作跨步(STEP),僅用手腕(SNAP)傳球或假裝傳球均可。
 【註五】無論揮臂式或固定式姿勢,將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雙手持球者,如退出投手板時必須先以保持雙手持球的狀態退出,至退離後才能將雙手放開,並下垂於身體之兩側,然後才可重新把軸心腳踏觸於投手板。
 【問】投手自作了伸展手臂動作,至進入固定式姿勢中,自臉部前面接觸雙手持球,不作中斷而下降停止於胸前,請問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假如雖自臉部前方兩手即持球,但其動作如不中斷,而下降至胸前靜止住的話,並不成為投手犯規。但是一旦停止於臉部前方,則必須在此持球,如在這種姿勢狀態中,再將兩手往下降的話,即成為投手犯規。
  (C) 投手在準備動作中且在投球連貫動作前隨時可向壘傳球,但在傳球之前應向傳球之壘方向直接踏出。
 【原註】投手傳球前,須將自由腳向欲傳壘踏出。若手腕傳球之後,自由腳才向傳球壘踏出的話,成為投手犯規。
 【註】投手不退離投手板而傳球於一壘時,軸心腳底之旋轉與在投手板上傳球動作一致連貫的話,是可以的。如果動作不自然連續,應判為投手犯規。
  (D) 壘上無跑壘員,投手違反規則投球時,其投球應被宣判為壞球,但擊球員因安打、失誤、觸身死球、四壞球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不在此限。
 【原註】投球動作中球自投手手中滑落越出界外線時,應被宣判為壞球,其他不算為投球(No Pitch)。壘上有跑壘員時,球自投手手中滑落時,立刻成為投手犯規。
 【註】主審針對投手違規宣判「壞球」時,應向投手明示。又違反本規則8.02(A)(6)之規定時,亦適用該罰則。
  (E) 投手之軸心腳一旦往投手板之後方退出,則即視為內野手。從而以後向壘暴傳之時,亦視同一般內野手所為之暴傳處理。
 【原註】投手如退出投手板時,是可任意向何意壘傳球的,假如該傳球成為暴傳時,該傳球將被視同一般野手的傳球,則有關於野手的傳球規則皆能適用。(參考7.05(G))

8.02

8.03

8.04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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