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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九章-裁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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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棒球維基館
在2005年8月31日 (三) 01:41由幻象兩千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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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9.01

 裁判員之資格與權限:
  (A) 聯盟主席應於各錦標賽中,指定一名至數名裁判員執法。裁判員除基於本規則之規定主持比賽外,於比賽進行中並負有維持比賽場地紀律及秩序之責任。
  (B) 每一位裁判員均代表主辦單位,並有嚴格執行本規則之權限與責任。每一位裁判員為執行規則。有權命令球員、教練、經理或大會員工,乃至從業員行使特定任務或約束其行動,如有違反依法處置。
  (C) 每一位裁判員對於本規則沒有明確規定之事項有權以自己之裁量自行裁定之權。
  (D) 球員、教練、經理及候補球員如對裁判員之裁定異議或在行動及言語上有違背運動員精神,裁判員有權取消其出場資格,並令其離場。倘裁判員於比賽進行中剝奪某一球員之出場資格,應俟該行為終了後始生效。
  (E) 裁判員依其判斷,有權令下列人員自球場退出:
   (1)因工作之性質准予進場之人員,如球場整理員,引導員、攝影員、新聞記者,廣播人員等。
   (2)被禁止進入球場之觀眾或其他人員。

9.02

 裁判之裁決
  (A) 裁判員基於判斷所作之宣判為最後之裁決,如對於好球或壞球:界外球或界內球;出局或安全上壘之裁定,經理、教練、球員或候補球員均不得提出異議。
 【原註】經理、教練、球員,不許因裁判員對壞球、好球的判定提出異議而離開選手席,壘指導區,守備位置或壘,假如為提出異議而走向本壘時,裁判員得先發出警告,如仍不理會警告而靠近本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
  (B) 任何裁判員之裁定,如與規則之適用有所牴觸,經理得要求裁判員依規則之規定更正其裁定,但此項要求亦僅能對下達裁定之裁判員為之。
 【註一】每上半局或下半局終了時,應於投手或內野手退離界內地區以前提請更正。
 【註二】裁判員之裁定,雖違反了規則,如於規定時間內未提請更正時,雖裁判員對於錯誤有所發覺,但也仍不能更正原來之裁定。
  (C) 倘裁定受到更正之要求,裁判員於做最後決定之前,得與其他裁判員協商。除此之外裁判員對於其他裁判員所做之裁定,不得加以批評,要求變更或聲明異議。
 【原註】對於是否揮棒發生懷疑時,經理或捕手僅能在主審未宣告「好球」的情況下,才得向主審請求壘審有關於是否揮棒的意見,如有此項要求時主審應交給壘審作裁定,壘審應保持警覺,在主審要求協助時應迅速裁決。
     主審提出此要求時,壘審應立即據實裁定之。且是以壘審的裁定為最後裁決。有關於是否揮棒,雖然經理或捕手是依前述的方法提出請求的,但因仍屬比賽進行中,因壘審可能變更裁決為「好球」,故不論是擊球員、跑壘員、野手,應隨時注意以應付情況之變化。
     經理因對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自選手席走向一壘或三壘時應給予警告,但仍不聽從警告而靠近至一壘或三壘時,應令其退出比賽。因為經理對有關於是否揮棒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時,等於對有關於「好」「壞」球的宣告提出異議而走出選手席。
  (D) 比賽進行中,不得更換裁判員,但因疾病或負傷而更換者,不在此限。

9.03

 一人或多人裁判
  (A) 倘僅以一人擔任裁判時,該裁判員對規則有完全之管轄權,為執行其職務得就球場任何適當之位置(通常在捕手之後方,有跑壘員時,在投手的後方)。
  (B) 倘有兩名或兩名以上之裁判員時,應指定一名為主審,其他為壘審。

9.04

 主審及其他裁判員之任務:
  (A) 主審應立於捕手之後方(通常稱為PLATE UMPIRE)其職務列舉如下:
   (1)執行有關比賽進行之一切權限與義務。
   (2)宣告並計數好球與壞球。
   (3)宣判通常應由壘審宣告以外之界內外球。
   (4)做有關擊球員的一切裁定。
   (5)除壘審裁定權限以外之一切裁定。
   (6)裁定褫奪比賽。
   (7)倘已事先決定某特定時刻終止比賽者,應於比賽開始前宣佈該項事實及終了時間。
   (8)將正式打擊順序通知正式記錄員。又出場球員陣容有變更時,亦應通知之。
   (9)宣佈特別球場規則。
  (B) 壘審應就球場最適合能做適當裁定之位置,其任務如下:
   (1)除主審裁定之權限外,有關在壘之一切裁定。
   (2)對於暫停,投手犯規,違規投球;球員損壞或污損球等之宣告,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
   (3)協助主審執行任務,但原則上,對於施行規則與維持秩序,與主審有同等之權限。對於褫奪比賽則不得宣判。
  (C) 對於同一事件有兩名以上之裁判員各做出顯然不同之判定時,主審應召集各裁判員(不得有球員與經理參加)協商。協商之後,主審(除非聯盟已經指定其他裁判員)應基於那一個裁判員在最適當之位置,或那一個的判決顯然較正確,以決定採用那一個裁定。此乃最終之裁定,比賽應繼續進行。

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