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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會會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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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一九二二年至一九五九年,我國在國際奧會的名稱一直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也就是中國現在在國際奧會所使用的正式名稱。
- 一九六零年七月,我國奧會根據國際奧會之要求,將奧會之名稱改為「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向國際奧會重新申請承認。同年八月十二日國際奧會在羅馬召開的第五十八屆年會當中,同意我使用與原名稱不同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但認為我國奧會實際有效掌控的地區僅有台灣地區(亦即台澎金馬),因此只能夠使用「台灣」(Taiwan)或「福爾摩沙」(Formosa)的名義參賽。此後十多年當中,我國雖然陸續參加了三次奧運會,但名稱始終含糊不清,國際奧會同意我國使用「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但實際上,參賽出場,大會的公報或文件,仍稱我為「台灣」,因此名稱問題始終沒有獲得真正的解決。直到一九六八年十月國際奧會在墨西哥召開年會,再度針對我國奧會名稱提出討論,結果以三十二票對十票同意我國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參賽。至此,我國正名似乎告一段落。
- 一九七一年,中國進入聯合國之後,頤指氣使,利用其政治外交的優勢,要求各聯合國會員國政府,在各項國際運動總會中提議「排我容共」,期使我國不能擁用五個以上國際運動總會的會籍,而達到國際奧會自動撤銷對我奧會的承認。一九七五年中國再度申請國際奧會承認,附帶的條件為我國必須從國際奧會中除名,但此項要求並未得逞。
- 一九七八年,中國在國際奧會雅典年會當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東歐等三十五國之委員,提出排我建議。國際奧會在中共、蘇俄以及其他多方的壓力之下,企圖提出對我國不利的決議案,但經我國全力協商,在一九七九年四月烏拉圭首都蔔特維迪歐(Montevideo)年會中以三十六票對二十八票所通過的決議,就雙方的條件來說對我國還算平等。該決議內容為:
- ◆繼續承認設於台北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
- ◆同時承認設於北京的中國奧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Peking)
- ◆至於雙方之正式名稱,旗歌等事項則再行協商。
- 但中國堅決反對,要求國際奧會改變我國奧會的名稱及旗歌。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對此一問題再行研議,同年十月,該會在名古屋( Nagoya )集會時通過一項決議,除名稱依照烏拉圭決議之精神改名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 )之外,旗歌方面規定我國奧會不得使用中華民國的國旗與國歌,此項決議復經國際奧會全體委員以通訊方式表決,結果以六十二票贊成,十七票反對獲得一致通過。
- 在此情況下,中國順利重返國際奧會,我奧會則認為此一通訊投票之決定為政治歧視,明顯違反奧林匹克憲章,拒絕接受上述要求我國提出不同於當時使用之名稱、旗、歌之決議,因此被暫停參與國際奧會所有有關之活動,包括未被邀請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
- 國際奧會主席基蘭(Killanin)於一九八零年七月任期屆滿,國際奧會在莫斯科奧運期間舉行年會,改選西班牙籍委員薩瑪蘭奇(Samaranch)接替。薩氏上台之後的首要工作,就是要儘速解決所謂的「中國問題」。經多次與我國奧會及徐亨委員等人協談,最後基於經我國之控告,國旗、國歌等,原則上未達到我方要求等因素下,終於在一九八零年十二月就我奧會名稱、旗、歌等問題達成初步之協議。
-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國際奧會與我國在洛桑正式簽訂協議,並發表聯合聲明,並將本案處理情形公諸於世。其實質條款為:
- ◆我國奧會名稱改為「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 ◆我國奧會所送之旗幟及標誌業經國際奧會核准。
- ◆國際奧會確保今後我國參加奧運會及其他國際奧會所舉辦之活動,並享有與其他國家奧會完全相同之地位及待遇。
- ◆國際奧會將協助我國申請恢復我國在各相關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會籍。
- 上述資料節錄自中華奧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