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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一章-比賽之目的、球場及用具
台灣棒球維基館
一、比賽之目的、球場及用具
目次 |
1.01
- 棒球運動係指依照本規則之規定,在有圍牆之球場內分成 2 隊,每隊 9 名選手各由經理指揮,並受一名或數名裁判員裁判之競賽。
1.02
- 各隊以獲取較對方多分得勝為目的。
1.03
- 所謂勝隊係指依本規則之規定於正式比賽終了時,獲得較多分者而言。
1.04
- 球場係依據下列要領以及插頁圖一、二、三所示之方式設立。內野係90呎(27.431公尺)四方,而外野係指如圖一所示在一壘線及三壘線所延長之界外線(FOUL LINE)間之地區。
- 從本壘至界內區域、圍牆、看台或其他阻礙物,須在250呎(76.199公尺)以上,從本壘沿界外線、兩翼之距離須在325呎(99.058公尺)以上,至於中外野之距離以400呎以上(121.918公尺)為理想。
- 內野壘線及本壘板應在同一水平,但投手板必須高於本壘板10吋(25.4公分),即自投手板前 6 吋(15.239公分)處朝向本壘板方向 6 呎(1.828公尺)之地點為止以每 1呎(0.304794公尺)保持 1 吋(2.5399公分)之斜度差,此項傾斜度各球場應力求一致。
- 內野及外野包括其界外線係屬界內區,其他則屬界外區(FOUL TERRITORY)。
- 自本壘經由投手板至二壘,此一直線應以朝東北東方向為宜。
- 自本壘至後擋設置(BACKSTOP),以及自壘線至最近之圍牆、看台或其他在界外區之阻礙設施之距離應在60呎(18.288公尺)以上(如圖一)。
- 首先當本壘位置已定,則自此點以鋼尺量127呎33/8吋(38.795公尺)之距離決定二壘之位置,再以本壘與二壘為基點朝本壘的右側方向各量90呎,其交叉點以決定一壘位置。然後以本壘與二壘為基點朝本壘的左側方向各量90呎,其交叉點以決定三壘位置。一壘至三壘之距離為127呎33/8吋。
- 棒球場規格圖(1)(參考規則1.04) 圖略
- 棒球場規格圖(2)(參考規則1.05、1.06、1.07) 圖略
- 棒球場規格圖(3)(參考規則1.04[註一]) 圖略
- 從投手板前 6 吋之處,向本壘方向至 6 呎之處的傾斜度為每 1 呎須有1 吋之差。
- 投手丘之直徑18呎,其圓圈應從本壘59呎之地點作為中心。應把投手板之前緣設置於離投手丘之中心後方18吋處投手板前緣至本壘之距離為60呎 6 吋。
- 投手板前 6 吋開始至 6 呎處之傾斜度應有 6 吋差。
- 投手板周圍之平坦地區為投手板前面 6 吋,側面各18吋後面22吋。包含投手板本身平坦之地區應有長 5 呎寬34吋。測量至本壘之距離係指一壘線及三壘線之交叉點而言。捕手區(CATCHER'S BOX)、擊球區(BATTER'S BOXES)、壘指導區(COACHE'S BOXES)、一壘間三呎線(THREEFOOT FIRST BASE LINES)以及預備擊球區(NEXT BATTER'S BOXES)應如圖一及二所示畫定。
- 圖中所示界外線(FOUL LINES)以及粗線等應使用濕石灰或白堊等其他白色材料畫之。
- 圖一所示草地線及泥土地寬度係多數球場規格,但無強制性之規定,依各球場斟酌其實際狀況自行設定之。
- 【註】界線標竿以白色顏料塗之,但為便於判定,以其他顏色塗之亦可。至於界外線則不可用木材或其他硬質材料製作。
- 【軟式註】少年學童棒球,投手板至本壘及各壘間之距離如下:壘間距離:23公尺。投手至本壘之距離:16公尺。
1.05
- 本壘以五角形白色橡膠板製成。以每邊17吋(43.2公分)之正方形,截去兩角,其形狀如下:一邊為17吋,相鄰兩邊為81/2吋(21.6公分),其餘兩邊為12吋(30.5公分)並形成一尖端,此尖端頂應是一壘線及三壘線的交叉點。17吋邊應朝投手板,兩邊12吋邊應各與一壘線及三線一致,板面應與地面水平固定之,各邊緣宜削斜為理想。(如圖二)
1.06
- 一、二及三壘應以白色帆布袋包標示。如圖二所示應安全固定於地面。一壘及三壘壘包應完全放置於內野之內,二壘壘包之中央應放置於二壘的基點。壘包之規格為15吋(38.098公分)四方,不得薄於3 吋(7.619公分)厚於 5 吋(12.699公分),應充塞柔軟材料。
1.07
- 投手板係由長(橫)24吋(61公分)、寬(縱)6 吋(15.2公分)之長方形白色橡膠平板製成,如圖一、二所示應與地面固定,則自投手板前緣中央至本壘板尖端之距離為60呎 6 吋(18.44公尺)。
1.08
- 球場應在距離壘線至少25呎(7.62公尺)應設置二所選手席供主客二隊使用,且須有屋頂及左、右、後方之三面圍牆。
1.09
- 球是由軟木、橡膠或類似材料為蕊,捲以絲線並由兩片白色馬皮或牛皮緊緊包紮並縫合。其重量不得少於 5 盎司(ounces)(141.8~148.8公克)或重於5.25盎司(ounces),周圍不得少於 9 吋或大於9.25吋(22.9~23.5公分)。
- 【軟式註】軟式棒球是由橡膠製成的,分H號、A號、B號、C號、D號等五種。A號是一般用之中空球。B號、C號及D號是專供少年使用之中空球。各號軟式球的規格標準如下(彈性之測驗是自150公分的高度上,向大理石板的地面落下而測定之)。
- 直 徑 重 量 彈 力
- A號71.5~72.5釐米 134.2~137.8公克 80.0~100.0公分
- B號69.5~70.5釐米 133.2~136.8公克 80.0~100.0公分
- H號71.5~72.5釐米 140.7~144.3公克 50.0~ 70.0公分
- C號67.5~68.5釐米 125.7~129.3公克 65.0~ 85.0公分
- D號64.0~65.0釐米 105.0~110.0公克 65.0~ 85.0公分
1.10 球棒
- (A) 球棒必須為平滑之圓型棒,最粗部分之直徑不得大於23/4吋(7 公分),長度不得長於42吋(106.7公分)須用一根木材製成。
- 【原附註】以合成方式製造之球棒或試用中之球棒除非獲得本協會對於製造業者之設計及製造方式之認可,否則於正式比賽中不得使用。凡由金屬、木片或竹片接合製成之球棒,如獲本協會之認可則准予使用。
- (B) 凹頭球棒(CUPPED BAT)其深度須在 1 吋(2.5公分)之內,寬度不得超過2 吋及小於 1 吋(5.1~2.5公分)。凹狀部分直徑必須為曲線狀,不得附著其他任何物質。
- (C) 球棒之握把位置不得超過自棒端起18吋(45.7公分),其握把部分得包紮或使用任何材料處理(包括用松脂等)使適合掌握,但任何使用之村料包括松脂(PINE TAR),裁判員認為有超越18吋之限制,則該球棒於比賽時不得使用。
- 【附註】擊球員於使用中或使用後裁判員發現該球棒不符合本項之規定,不得以此為由,宣判出局或勒令退場。
- (D) 除非經本協會之認可,於比賽中不得使用著色球棒。
1.11 服裝
- (A) (1)同一球隊之各球員應穿著同一顏色、式樣及型態之制服,該球衣須附有大小 6 吋(15.2公分)以上之背號,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 (2)同一球隊之各球員其任何暴露出於外之內襯衣(UNDERSHIRT)必須屬於同一顏色,除投手以外之各球員得在其襯衣袖有標示、號碼、文字、徽章。
- (B) 各隊球員應經常穿著自己獨有之球衣。
- (C) (1)各球員制服之袖長得依各人身材而異,但每一球員制服兩袖之長度必須大體一致。
- (2)不得穿著破爛之球衣或內衣出場比賽。
- (D) 球員不得在其球衣上裝飾與球衣不同顏色之物件。
- (E) 球衣不得附有使人聯想到像棒球形狀式樣的東西。
- (F) 球衣不得使用玻璃之鈕扣或附有發光之金屬。
- (G) 球員穿用鞋之鞋底除許可之附著物外不得再附著任何其他物品。類似高爾夫球鞋或田徑用等附尖釘之鞋均不得穿戴使用。
- (H) 球衣之任何部位均不得有類似宣傳、廣告等布條或圖案。(經本會認可除外)
- 【註】除了跑壘指導員及充當跑壘員的投手外,其他球員均不能穿著外套參加比賽。
- 轉貼者按:關於棒球規則1.11(H)相關規定,在中華職棒實務作為上並不適用。
1.12
- 捕手用的皮製無指手套(MITT)並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周圍大小不得超過38吋(96.5公分),從上端至下端不得超過15.5吋(39.4公分),此項限制包括手套、繩結、皮帶以及手套外緣在內。手套拇指與食指之間隔上端不得超過 6 吋(15.2公分),下端分叉處不得超過 4 吋(10.2公分),拇指與食指間之網,連結上端部分不得超過 7 吋(17.8公分),而自上端至虎口部分其長度不得超過 6 吋。網可用繩或覆皮革之繩編織;或由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但不得超過上述長度之限制。
1.13
- 一壘手使用的皮手套或無指手套(MITT)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大小縱長不得超過12吋(30.5公分),橫長不得超過 8 吋(20.3公分,自拇指虎口至手掌外緣)。無指手套的拇指與食指之上端間隔不得超過 4 吋(10.2公分),下端虎口間隔不得超過3.5吋(8.9公分),此項間隔不得使用材料或加工擴大、延長、加寬或加深。無指手套(MITT)的網自上端至拇指虎口之長不得超過 5 吋(12.7公分),且網得用繩子或皮革編結或由手掌部分之皮延長編結。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的物質捲或包紮,亦不得將網加深如同袋狀。網型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1.14
- 一壘手、捕手以外之每一野手(FIELDER)的手套沒有重量限制,測量手套之大小量其前部或捕球部分。使由頂端經落球袋至手套下端不得超過12吋(30.5公分),手套之幅度以自食指內側下端縫線部分經由各指下端至小指外緣止,應在73/4吋(19.7公分)以內。
- 拇指與食指間隔部分稱為叉狀部分(CROTCH)可附加皮網或後擋設置(BACK STOP)、網(WEBBING)亦得使用兩片標準皮革將叉狀部分全部防堵,或由數個皮製通道(TUNNELS)或長方形皮革,或皮繩編織而成。
- 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之物捲或包紮以製成袋狀網型。當網涵蓋全部叉狀(CROTCH)部分,則網可呈彈性。為結網可加穿數個段落(SECTIONS),此段落必須均能緊密串連,但不得將段落彎曲製成一凹狀網。
- 叉狀部分(CROTCH)上端開口應在41/2吋(11.4公分)以內,深度在53/4吋(14.6公分)以內,下端寬度在3又1/2吋(8.9公分)以內。
- 叉狀開口上端部分不得超過41/2吋,其上下左右任何部分須緊緊牽連。附加部分亦應用皮繩緊緊牽連如有鬆弛亦即調整至正常狀態,皮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
- 一壘手、捕手以外的手套(參考本規則1.14)
1.15
- 投手的手套之規格及構造除依照1.14之規定外,另有下列之限制:
- (A) 投手使用之手套其縫製線,皮繩、綁繩,網均應同一顏色,但不得使用白色或灰色。
- (B) 投手不得在其手套上附加任何與手套不同顏色之異樣物件。
1.16
- 戴頭盔之規定如下:
- (A) 球員在打擊中必須戴棒球用頭盔。
- (B) 除職棒以外之球員在攻擊中須戴有雙邊護身之頭盔。
- (C) 業餘聯盟之擊球員及跑壘員均應戴保護性頭盔(擊球員戴護耳頭盔)。
- (D) 捕手在就守備位置時須戴捕手用頭盔。
- (E) 球僮也要戴頭盔。
- 【1.11~1.16原註】如裁判員認為球員違反了以上各項規定時,應命令其更正,如在適宜的時間內該球員沒有更正的話,裁判員有權驅逐該違反者參加比賽。
1.17
- 有關用具之商業廣告規定
- 壘包、投手板、球、球棒、球衣、手套、頭盔,以及其他本規則之各條項中所規定的比賽用具,不得含有為製品作不當而過度之商業宣傳。
- 製造業者對這些用具所標示之圖案、商標、記號、文字等,其大小與內容必須保持於妥當的範圍內。
- 【附註】製造業者對於本協會所採用之比賽用具,企圖給予新異的變更時,在製造前必須先向本會提示並獲得同意方可。
- 轉貼者按:本條規定在中華職棒實務作為上並不適用。
界內球
- (參考規則2.25)
- 左例諸圖之中,黑點是表示球觸及地面之地點,黑點加圈圈是表示球靜止之所在地點,點線是表示球通過空間的路線。
- P表示球員,U表示裁判員。
- 圖一:雖曾一度出於界外區,但最後卻靜止於內野區時,是為「界內球」。
- 圖二:滾地球自內野向外野越過時,應以A、B兩點做為判斷的基準。通過A、B兩點時,是在界內區域或其上方空間時,雖然其後出於界外區域但仍為「界內球」。
- 圖三:一旦觸及壘包,其後無論轉向任何方向,均為「界內球」。
- 圖四:最初之落點在一、二壘或二、三壘之壘線上或外野之界內區時,雖其後出於界外區時,仍為「界內球」。
- 圖五:於界區內或其上方空間觸及球員或裁判員時,是為「界內球」(×表示觸及球員或裁判員之地點)。
- 圖六:球與野手最初於界內區之上方空間接觸時,是為「界內球」,雖然接觸時,野手的身體大部份置於界外區域,但卻與「界內球」無關。(P表示野手身體之位置,×表示球與野手最初接觸之位置。如觸及裁判員時亦同)。
界外球
- (參考規則2.32)
- 有關記號之用途與『界內球』圖示說明同。
- 圖七:擊出球雖曾觸於內野界內區,但最後卻停留靜止於本、一壘、本、三壘間之界外區時是為『界外球』。
- 圖八:滾地球自內野向外野越過時,應以A、B兩點做為判斷的基準,通過A、B兩點時,是在界外區或其上方空間時,是為『界外球』。
- 圖九:最初之落點在外野的界外區,雖然其後又轉進界內區域,但仍『界外球』。
- 圖十:球未觸及任何野手而直接觸及投手板後,反彈越過捕手的頭上或擊出停留靜止於本、一壘、本、三壘間之界外時是為『界外球』。
- 圖十一:球與野手最初於界外區之上方空間接觸時是為『界外球』,此與野手的身體大部份位於界內區無關。(P表示野手身體之位置,×表示球與野手最初接觸之位置。如觸及裁判員時亦同)
- 圖十二:球於界外區或其上方空間觸及球員或裁判員時,是為『界外球』。
正式比賽
- 正式比賽說明(參考規則4.10)
- 一、未完成五局上、下半局的攻擊任務,而經主審宣告中止的比賽,原則上為『無效比賽』(請參考例一、例二)。
- 二、(1)後攻隊雖未開始第五局下半的攻擊,但其得分數先攻隊多時(例三),或於第五局下半攻擊任務 中,被宣判終止比賽,可成為『正式比賽』(例四)。
- (2)後攻隊於第五局下半得分而成為與先攻隊平分的局面,但於此局終了前被宣告中止了比賽時(例五)可成為『正式比賽』。
- 三、被主審宣判為『截止比賽』時,是以兩隊得分之多寡為決定勝負的原則。(請參考例六~十二)
- 四、於某局中主審宣告「截止比賽」時,有下列情形者,均成為保留比賽(Suspended game)。
- (1)先攻隊於上半局得分,而形成與後攻隊平分,後攻隊於下半局未得分或未能獲得平分而被宣判截止比賽時。
- (2)先攻隊於上半局得分領先後攻隊,而後攻隊未能於下半局獲得平分或超越先攻隊而被宣判截止比賽時。(請參考例十三、例十四)
投球姿勢
- (參考規則8.01)
- 揮臂式投球姿勢 圖略
- 固定式投球姿勢 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