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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編輯討論/不雅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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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作者:Jordi 2007年11月23日 (星期五)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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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雅暱稱

  • 雖然之前館內前輩已有共識,但不雅綽號畢竟也是職棒史的一部分,希望在這邊重新提交討論,小弟意見為贊成編輯不雅綽號,當然綽號為外人長期所稱之。(討論期限:11月4日,如正反意見人數相近則交付投票決定)--羅倫佐(Talk) 17:44 2007年10月22日
    • 不雅暱稱也很多種,如果是球迷酸球員或嗆球員的我絕得這類型的不必要編輯,如果是球員本身流傳的綽號只是剛好不雅,那到無所謂。 --Tzuyi(Talk) 19:54 2007年10月22日
    • 舉例來說:<火鳥>就不會不恰當,看當下狀況而定吧!--大神~Johnny~(Talk) 20:02 2007年10月22日
  • 我是編了火鳥才有這樣的疑問,定義有些模糊,另外請參與我的罷免投票,給予最直接的意見!另外我只能先解封投票中心,請T大見諒!--羅倫佐(Talk) 20:00 2007年10月22日
  • 我建議不雅的綽號可以寫在特殊事蹟或其它的欄位,同時說明原因,不要寫在基本資料裡就好。--戴~jitcji(Talk) 21:42 2007年10月22日
  • 不雅暱稱的紀錄本身不法侵害人格權和名譽權,我國民、刑法皆有明文,我國不採不知者無罪,且我國兼採屬人主義和屬地主義,外國人受侵害,是可訴訟的。另外,暱稱必以須是長久以來親暱的稱呼,傷害人的不叫暱稱。--Archi(Talk) 23:32 2007年10月22日
    • 的確不該以「綽號」或「暱稱」的方式來處理不雅的稱呼,但我們還是可以記錄「該人物曾遭他人以不雅詞彙稱呼」這件事,如此便不會有「我們對該人物做人身攻擊」的疑慮,純粹是記錄曾經發生的事實。--戴~jitcji(Talk) 00:07 2007年10月23日
    • 感謝阿吉大指正,另外請恕小弟借用您在PTT留言的法律諮詢連結,謝謝!--羅倫佐(Talk) 11:07 2007年10月23日

要貼就貼這吧。--Archi(Talk) 12:51 2007年10月23日

  • 若是羅銳知道火鳥是指什麼還會恰當嗎?我不認為。暱稱很可能是姓名權的一種,之前TML用Nunez的諧音替洋將取名魯蛋,該洋將得知大為震怒,後來改名收場,我認為他只是不懂法律,要不然可能不止這樣。另Jitcji的方式較可行,但我認為還是保守寫比較好,如羅銳的事,基本上寫到燙傷就差不多了。--Archi(Talk) 02:45 2007年10月23日
    • 若是主播徐展元致贈的綽號,那我覺得寫上去並無不妥,只是不要在暱稱欄寫上去,只要在特殊事蹟區註明即可。--大神~Johnny~(Talk) 18:05 2007年10月23日
  • 還記得兩年前,我還曾經與阿成老師在這裡討論過類似問題,基本上,阿成老師的回答讓我頗感認同。如果能夠以「記錄歷史」的心態來撰寫,而不是流於口耳相傳的八卦,應該可以讓大多數人接受才對。--Mirage2000(Talk) 05:31 2007年10月23日
  • 謝長亨的頁面就是一個好範例喔。--戴~jitcji(Talk) 15:21 2007年10月23日
  • 本次討論圓滿結束,結論為將不雅綽號及來由註明於人物條目的特殊事蹟中,請使用者特別注意語氣並務必加上佐證資料,如有異議請提出。--羅倫佐(Talk) 10:45 20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