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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近日對波士頓紅襪隊與蔣智賢、黃志祥和林旺億三名青棒球員簽約一事做出懲處,所做出的懲罰不僅針對三位與職棒球隊簽約的球員,教練和球隊也受到波及。此事在相關人士的斡旋下,雖然有媒體報導教育部已對球隊、教練部份的懲處鬆口,不過實際情況仍然很不樂觀。
根據本新聞台另一名作者「襪子」在「從紅襪隊簽下三名職業球員談起」一文中所列出的相關規則,學生棒球聯盟對此事的懲罰的確是於法有據,但是該規則在執行上卻有很大討論的空間。底下將針對「襪子」文中主要列出的兩條規章作探討,希望能夠提供球迷們有另一種不同的觀點。
首先,在有不合賽事規章之球員與賽的情況下,取消該球隊參與該項賽事的名次,就規則上來說是非常合乎常理的,但在此個案上,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卻有查證疏失之責。實務上,一名球員是否與美國職棒大聯盟球隊簽約,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僅需要在賽事之前以一通電話或者電子郵件詢問大聯盟官方即可清楚明白,但很顯然學生棒球運動聯盟這方面的資訊不但落後,甚至可能還留在石器時代。
再者,若有球員與職棒有所協議則議處該校球隊相關人員,並且處該球隊禁賽一年,這樣的規則可能就連合理性也需要被懷疑。學校球隊的相關人員或許與球員比較親近,但是在涉外事務上,尤其是對國外職棒的了解上通常是不太足夠的,在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自己沒辦法建立聯外管道的情況下,將求證學生是否私下簽約的責任推給學校相關人員與球隊,不但非常不負責任,其他青棒球員出賽的權利遭到波及,也是非常無辜的。
以上兩點是我在此事件上與「襪子」意見有分歧的地方,提供給讀者作為參考。至於在這事件上部份球界人士的作為,則讓我們同感憂心,棒球界如果永遠只是「內鬥內行、外鬥外行」,對台灣棒球的發展絕對是有害無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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