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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十章-記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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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棒球|棒球]] > [[棒球規則]] ==正式記錄員== ===10.01=== : 正式記錄員 : (A) 聯盟主席應為各聯盟的錦標賽,任命[[正式記錄員]],記錄員在指定位置的記者席內記錄賽情。記錄員對於[[擊球員]]進佔[[一壘]]是因[[安打]]或[[失誤]]等具有獨自判斷決定之權。記錄員應將其決定以手勢表示,或用記者席之擴音器傳播至記者席或播音室。如有要求,可將該決定事項通告場內播音員。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廿四小時內作成所有決定,記錄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立即向聯盟主席申述理由請求變更。無論如何,記錄員不得作出與「記錄規則」不合之記錄。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後包括[[褫奪比賽]],[[截止比賽]],依照聯盟主席所規定之記錄格式,即比賽日期、球場名稱、比賽隊名、及裁判員姓名、得分,並依照有關記錄規則特定的方式,作成各球員的個人記錄,於比賽完結卅六小時內,將該報告書表提交主辦單位。如[[保留比賽]]完了,或依有關比賽規則成為正式比賽的場合,記錄員均於卅六小時內,提出該報告書表。 : (B)(1)記錄員於比賽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記錄員倘遇有本規則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時,有自行作裁定之權。 : (2)尚未成為第三出局而攻守將要交換時,記錄員應立即將該錯誤通知裁判。 : 【註】除本項(5)之規定,不得主動提示外,其他如球數2.3時,主審誤以為擊球員已獲[[四壞球]]而准許進[[一壘]]時,或以其他的球員,代替不得被替換的[[投手]]出場比賽時,記錄員得主動向[[裁判員]]提示。 : (3)成為提訴比賽或[[保留比賽]]時,記錄員須將該狀態的[[得分]]、[[出局]]數、各[[跑壘員]]之位置、[[擊球員]]之球數等作詳確之記載。 : 【原附註】[[保留比賽]]最重要的是應自停止時完全同一之狀態下再行開始;至於提訴比賽如被命再行比賽,則被提訴之行為以後的賽事應視為無效,應自接受抗議前完全同一狀態下再行開始。 : (4)記錄員不得做任何違反規則之決定以及違反裁判員決定之記載。 : (5)記錄員雖明知球員打擊順序的錯誤,但不得對裁判員或兩隊的任何人通知事實或喚起其注意。 : (C) 記錄員係聯盟正式的代表人,應保持威嚴,其職務應受尊敬,並受聯盟主席之充份保護。記錄員為執行任務,如被經理、球員、主辦單位員工侮辱時,應立即報告聯盟主席。 ===10.02=== : 聯盟主席於指定正式報告書時應將下列各項資料列入以便於製作成永久記錄統計表: : (A) [[擊球員]]及[[跑壘員]]之記錄項目如下: : (1)打擊完了之次數,即[[打數]],但下述情形不得計入[[打數]]...(AB)...(A TIMES AT-BAT) : (a)[[犧牲觸擊]]或[[犧牲飛球]]。 : (b)[[四壞球]]。 : (c)[[觸身死球]]。 : (d)因妨礙或[[妨礙跑壘]]准進[[一壘]]時。 : 【註】對於[[擊球員]]之擊球,野手完成守備選擇後,該擊球員因受妨礙被允許進[[一壘]]時,[[擊球員]]記其[[打數]],又[[擊球員]]受妨礙獲進[[一壘]],記錄員如判定該擊球員為[[安打]]時,不取消該[[打數]],並記其[[安打]]。 : (2)[[得分]]數...(R)...(RUNS) : (3)[[安打]]數...(H)...(HITS) : (4)[[打點]]數...(RBI)...(RUNS BATTED IN) : (5)[[二壘打]]...(2B)...(TWO BASE HITS) : (6)[[三壘打]]...(3B)...(THREE BASE HITS) : (7)[[全壘打]]...(HR)...(HOME RUNS) : (8)[[壘打數]]...(TB)...(TOTAL BASES ON SAFE HITS) : (9)[[盜壘]]...(SB)...(STOLEN BASES) : (10)[[犧牲觸擊]]...(SH)...(SACRIFICE BUNTS) : (11)[[犧牲飛球]]...(SF)...(SACRIFICE FLIES) : (12)[[四壞球]]總數...(BB)...(BASES ON BALLS) : (13)分別列計[[故意四壞球]]保送...(IBB)...(INTENTIONAL BASES ON BALLS ALLOWED) : (14)[[觸身死球]]數...(HBP)...(HIT BY PITCHES) : (15)妨礙或[[妨礙跑壘]],給予一壘數...(INT)(OB)...(INTERFERENCE)(OBSTRUCTION) : (16)[[三振]]出局...(SO)...(STRIKE OUTS) : (B) 各野手之記錄項目如下: : (1)[[刺殺]]...(PO)...(PUTOUTS) : (2)[[助殺]]...(A)...(ASSISTS) : (3)[[失誤]]數...(E)...(ERRORS) : (4)[[雙殺]]的參與數...(DP)...(DOUBLE PLAYS) : (5)[[三連殺]]的參與數...(TP)...(TRIPLE PLAYS) : (C) 各[[投手]]之記錄項目如下: : (1)投球局數...(IP)...(INNINGS PITCHED) : 【原附註】為決定[[投手]]的[[投球局數]]時,出局一人為三分之一局數,先發投手如在六局的一出局時調換者,該投手之記錄為五又三分之一局的[[投球局數]],先發投手如在六局無出局調換時,該投手的記錄為五局的投球局數並應註明第六局所面對擊球員之數。倘後援投手只使擊球員二人出局而調換者,對該投手之記錄為三分之二之投球局數。 : 【註】決定[[投手]]之連續無失分局數,例如至第五局無失分,第六局為一人出局,留下[[跑壘員]]後退出比賽,該[[跑壘員]]得分時(自己的責任)該三分之一局不加進,無失分局數為五局。反之第六局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二壘的情況下,出任後援投手被次[[擊球員]]安打,二壘[[跑壘員]]得分(前任投手之責任),嗣後於此局自己應負的責任中未再被得分並使二人出局時,該三分之二局應被計入。 : (2)投手所面對的[[擊球員]]數...(BF)...(BATTERS FACED) : (3)各投手所應付之[[打數]]。(依10.02(A)計算)....(BATTERS OFFICIALLY AT BATAG AINST) : (4)各投手所給予之[[安打]]數....(HITS ALLOWED) : (5)各投手所給予的[[得分]]數....(RUNS ALLOWED) : (6)各投手所給予的[[自責分]]數....(ER)...(EAREND RUNS) : (7)各投手所給予的[[全壘打]]數....(HOME RUNS ALLOWED) : (8)各投手所給予的[[犧牲觸擊]]數....(SACRIFICE HITS ALLOWED) : (9)各投手所給予的[[犧牲飛球]]數....(SACRIFICE FLIES ALLOWED) : (10)各投手所給予之[[四壞球]]數....(BASES ON BALLS ALLOWED) : (11)各別列記[[故意四壞球]]保送數....(INTENTIONAL BASES ON BALLS ALLOWED) : (12)各投手所給予的[[觸身死球]]數....(BATTERS HIT BY PITCHED BALLS) : (13)各投手所得之[[三振]]數....(STRIKE OUTS) : (14)各投手的[[暴投]]數....(WP)...(WILD PITCHES) : (15)各[[投手犯規]]數....(BK)...(BALKS) : (D) 應附加下列之細目: : (1)[[勝利投手]]姓名...(W)...(WINNING PITCHER) : (2)[[敗戰投手]]姓名...(L)...(LOSING PITCHER) : (3)每一隊之首任[[投手]]姓名及交替完結[[投手]]姓名...(GS)(GF)....(GAME'S STARTING AND FINISHING PITCHER) : (4)獲[[救援成功]]記錄之[[投手]]姓名...(S)....(SAVE) : (E) 各[[捕手]]的[[捕逸]]數...(PB)...(PASSED BALLS) : (F) 參與[[雙殺]]及[[三連殺]]的球員姓名。 : 【例】雙殺:約翰、羅勃及史密斯。 : 三連殺:約翰、羅勃及史密斯。 : (G) 各隊的[[殘壘數]](LOB)...(LEFT ON BASE),[[殘壘數]]即為跑者無法[[得分]],亦無出局而殘留在壘的全部[[跑壘員]]人數。例如打出內野滾地球;致使其他[[跑壘員]]出局,而成立為第三出局,尚未達到[[一壘]]以前,該局即結束,擊球跑壘員包括在內。 : (H) 打滿壘[[全壘打]]的[[擊球員]]姓名。 : (I) 因打界內滾地球造成[[雙殺]],被雙封殺或被逆向雙殺的擊球員姓名(參考2.23(A)(B)) : 【註一】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一壘手接獲滾地球後行3-6-3之雙殺時,稱之為雙封殺(FORCE DOUBLE PLAY)。若將刺殺之順序改成3-3-6之雙殺時稱之為逆向雙殺(REVERSE FORCE DOUBLE PLAY)。守備隊員漏接飛球或平飛球(不是故意落球者),而構成前述之雙殺時,不能視為雙殺打。 : 【註二】擊球員擊出會被雙殺的滾地球時,給予一出局成立後,由於第二出局之傳球,守備隊員漏接被記[[失誤]],故此雙殺未能完成時,該[[擊球員]]也應被記為雙殺打。 : (J) [[盜壘被刺]]殺者之姓名...(CS)...(CAUGHT STEALING) : (K) 最後局之後半,於三出局以前即決定勝負時,決勝的[[得分]]被記錄時之[[出局]]數。 : (L) 各隊每一局之[[得分]]。 : (M) 照下列順序記裁判員之姓名:(1)主審(2)一壘審(3)二壘審(4)三壘審。 : (N) 除去天氣狀況或因停電延誤的時間外之實際比賽時間。 ===10.03=== : 正式記錄報告書的完成 : (A) 填寫公認記錄報告書時,應依照打擊順序將各球員姓名,守備位置予以記載;在中途代替出場至比賽終結無一次打擊機會的球員姓名,仍照預定打擊順序登記。 : 【原附註】某球員並非與其他野手對換守備位置,而係僅為對付某特別之擊球員而移動自己之守備位置時,不得視為新守備位置而記載於報告書。 : 【例】(1)二壘手調至外野,致使外野手成為四人的場合。 : (2)三壘手移動於二壘手與游擊手之間的場合。 : (B) 若將???隊的打擊順序表記入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時(若就守備位置時亦同)。以另定符號註明在該隊的記錄表下面,應附加說明該符號及代替情形。 : 例如:a在第三局代替A打安打。 : b在第六局代替B打飛球出局。 : c在第七局代替C致使D被封殺。 : d在第九局代替D打滾地球出局。 : e在第九局代替E代跑。 : 只一次發表為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實際未出場比賽,而再替換其他代打球員或代跑球員之場合。原發表f已在第七局代替F。如此記入之,像這樣對於第二次的打球員或代跑球員的行為即g代替被發表的代擊球員f打安打等,應如此記入。 : (C) 如何檢算記錄簿 : 各隊的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觸擊及犧牲飛球,因妨礙或妨礙跑壘而上壘之數的合計,與該隊的得分,殘壘及對方隊的刺殺數的合計等,審核是否與該隊的擊球員人數相同,檢算結果若一致者,證明各數字為正確。 ====當球員打擊順序有錯誤時==== : (D) 打擊錯誤的[[擊球員]],未被提出「[[促請裁決]]」而打擊完了[[出局]]後,再經「[[促請裁決]]」成立,致使正位[[擊球員]]受宣告[[出局]]時,將不正位[[擊球員]]出局之狀態做為正位[[擊球員]]之記錄。不正位[[擊球員]]成為[[跑壘員]]進壘後,經「[[促請裁決]]」成立,致正位[[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應該給予[[捕手]][[刺殺]]之記錄,正位[[擊球員]]記[[打數]]一次,至於非正位[[擊球員]]之進壘記錄當被取消。 : 數位[[擊球員]]打擊順序連續錯誤,致順序糾亂時,按各發生之實際情況記錄之。 : 【註】上例應解釋為不正位[[擊球員]]單獨於一壘前出局之記錄方法。例如非正位[[擊球員]]與其他[[跑壘員]]被[[雙殺]]時,經「[[促請裁決]]」成立,成為正位[[擊球員]]出局,非正位[[擊球員]]之行為被取消,因此不能將情形記入正位[[擊球員]]中,而應依照下列給予[[捕手]][[刺殺]]之記錄。 : 【註】例如輪到第一棒時,第二棒球員先行出擊,被[[三振]],其次第一棒之[[擊球員]]擊出中外野高飛球,二出局,第三棒[[擊球員]]不出擊,第四、第五棒擊球員[[安打]]時,應記為第二棒、第一棒[[擊球員]];第三棒[[擊球員]]不記,其次記第四、第五棒[[擊球員]],因此第三棒[[擊球員]]之[[打席]]當然少了一次。 ====[[截止比賽]]及[[褫奪比賽]]==== : (E) (1)「[[截止比賽]]」成為正式比賽時,依4.10及4.11之規定,至比賽終結,所有個人及團隊的記錄,應全部計入正式記錄,如「[[截止比賽]]」成為平分比賽時,不必記錄[[勝利投手]]或[[敗戰投手]]。 : (2)成為正式比賽後:卻被判為「[[褫奪比賽]]」時,則從開始比賽至比賽完結,所有個人及團隊的記錄,應全部計入公認記錄。[[褫奪比賽]]之勝隊,倘比對方球隊有較多[[得分]]之記錄時,依10.19之規定,對於[[投手]]係[[勝利投手]]或[[敗戰投手]]應計入正式記錄。因依[[褫奪比賽]]之得勝隊的[[得分]],若較對方球隊少,或者同分時,對於[[投手]]的[[勝利投手]],[[敗戰投手]]不必記錄。 : 比賽要成為正式比賽以前成為[[褫奪比賽]]者,所有記錄不計入正式記錄,但應報告[[褫奪比賽]]的情形。 ==打點的記錄(RUNS BATTED IN)== ===10.04=== : 打點的記錄 : (A) 擊球員的安打、犧牲觸擊、犧牲飛球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或在滿壘時因四死球;妨礙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使跑壘員給予本壘得分的記錄時,擊球員均給予打點的記錄: : (1)無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者,記錄為打點一。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打出全壘打時,應記錄以該全壘打所獲得之得分數相等的打點數。 : (2)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如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仍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 : (B) 擊球員打成為順封雙殺或逆封雙殺滾地球,縱然使跑壘員返回本壘,但該擊球員不給予打點。 : (C) 擊球員如擊出雙封殺,致使第一出局成立後在一壘(或一壘以外的壘)要使第二出局的傳球因野手漏接之故,該野手被記錄為失誤時,縱然跑壘員得分,對於擊球員仍不給予打點。 : (D) 野手持球過久或做無作用的對壘傳球造成跑壘員得分時,記錄員對擊球員是否給予打點,應參酌下列基準決定之。 : 即跑壘員不管其失慮行為繼續跑壘而得分者,對擊球員記錄為打點,但如果跑壘員一旦停止,發現此失慮行為後,再繼續跑壘而得分者,應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得分,對擊球員不給打點。 ==安打== ===10.05=== : 有下列情形者記錄為安打: : (A) 界內球觸及野手以前,落在界內區域:或碰到界內區域後面的圍牆,或越過界內區域的圍牆,因此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或再前面的壘者。 : (B) 界內球因過強或過弱以致野手無處理該擊球的機會,使擊球員在安全進佔一壘者。 : 【原附註】倘如由游擊手處理即可能使擊球員出局之擊球,因三壘手跑出碰觸到球,使球速減慢或改變方向或中途攔截球,但終於來不及刺殺者,記錄為安打。 : 【註】所謂助殺觸及球(DEFLECT)是守備球員觸於球,致使球速減弱或改變方向之意。 : (C) 界內球因不自然的滾跳,或因觸及野手以前觸及投手板或觸及各壘(包括本壘)致野手以通常的防守不能處理,而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 : (D) 未曾觸及野手而到達外野界內地域的界內球,擊球員安全進佔一壘,經記錄員判斷,野手以通常之守備確無法處理該球者。 : (E) 未曾觸及野手的界內球,在界內區域觸及跑壘員、裁判員的身體或衣服者。 : 【原附註】跑壘員觸及內野高飛球被宣告出局者,不能給予安打。 : (F) 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不遂,且對該球經記錄員之判斷雖以通常的防守亦不能在一壘刺殺擊跑員。 : 【原附註】適用本條各項如有疑義時,應予擊球員有利之判斷。 : 雖對擊球有良好的守備表現,但因不能及時將擊球員刺殺出局時,應就記錄為安打較為妥善。 ===10.06=== : 下列之情況不得記錄為安打 : (A) 因擊球員的擊出球致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或因野手失誤倖免被封殺者。 : (B) 擊球員擊出明顯之安打球,但因發生義務進壘的跑壘員,因未觸及次壘而提出「促請裁決」成立出局時,對該擊球員不給予安打,僅記錄打數。 : (C) 投手、捕手或內野手處理擊出,而刺殺欲進次壘或返回原壘之前位跑壘員出局時,或如以通常的守備可能將其出局,但因失誤未能使其出局時,擊球員不給予安打記錄,僅記錄打數一次。 : 【註一】跑壘員因跑壘、滑壘離位或離開已觸之壘被觸球於身體出局時,應解釋為擊球員已使跑壘員進壘,故應被記為安打。 : 【註二】本項所稱內野手,僅係指內野手於普通守備範圍內作守備者。內野手如越過內野範圍到外野守備時,則不能視為內野手了。例如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游擊手與左外野手之間的小飛球,二壘跑壘員恐該壘被接捕,故離壘甚少,俟眼看球落地後才急進三壘,而為游擊手傳球於三壘,被觸殺於三壘前,則不適用於本項,擊球員應被記為安打。又外野手處理擊出球時,除非跑壘員被封殺出局外,對擊球員應記錄為安打。 : (D) 依記錄員之判斷,擊球跑壘員可能在一壘出局時處理擊出球之野手,試圖將前位跑壘員刺殺的傳球或觸殺行為等,結果不成功者。 : 【原附註】處理擊出球的野手,不立即對付擊球跑壘員而稍微窺探其他跑壘員,或假裝傳球它壘模樣(其實不傳球),因而致使傳球遲慢使擊球員進於一壘者,不適用本項,而應給予安打的記錄。 : (E) 因妨礙將處理擊球的野手,跑壘員被宣告出局者。 : 但雖跑壘員因妨礙守備被判出局,記錄員判斷該擊出球係安打者,對擊球員給予安打之記錄。 ==單安打與長安打(壘打數)之認定== ===10.07=== : 未造成失誤或出局的安打要記錄為一壘打、二壘打、三壘打或全壘打,應依下列情形決定之: : (A) 除10.07(B)及(C)之情形外,擊球員停於一壘者為一壘打、停於二壘者為二壘打,停於三壘者為三壘打,奔回本壘得分者記錄為全壘打。 : (B) 有一名或數名跑壘員佔壘時,擊球員擊出安打,並進佔二壘以上,而守隊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時,記錄員應決定這支安打為二壘打或三壘打,或僅因野手選擇而多進壘。 : 【原附註】前位跑壘員於本壘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時,雖然擊球員佔三壘,不得記錄為三壘打,一壘跑壘員欲進到三壘而在該壘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雖然擊球員佔上二壘亦不得記錄為二壘打。 : 然而,除以上情形之外,不要以前位跑壘員所進之壘數決定該擊球員之壘打數???因為有時前位跑壘員僅能進一個壘或連一個壘都不能進時,擊球員會有二壘打之記錄。又有時前位跑壘員雖得到二個壘,而只能給予擊球員一壘打之記錄。 : 【例】(1)跑壘員在一壘時,擊球員擊出右外野前的安打,右外野手傳球給三壘企圖刺殺跑壘員,但跑壘員佔三壘,而擊球員得到二壘,其記錄應為一壘打。 : (2)跑壘員在二壘,擊球員擊出界內飛球的安打,跑壘員因顧慮球被捕離壘甚少,只能進到三壘,此際擊球員進到二壘,其記錄應為二壘打。 : (3)跑壘員在三壘,擊球員擊出界內高飛球,曾一次離壘的跑壘員,見球可能被捕而歸壘,但球未被捕獲而成為安打,唯跑壘員也無法得分,擊球員在此時進佔二壘,應記錄為二壘打。 : (C) 擊球員為求佔到二壘或三壘而採用滑壘方式,如能保住其所進到最後之壘時,始得記錄為二壘打或三壘打。擊球員滑壘離位而於回壘前被觸殺出局者,給予擊球員如同安全獲得的壘數之壘打。即擊球員滑過二壘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一壘打記錄,滑過三壘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二壘打的記錄。 : 【原附註】擊球員跑過二壘或三壘,於返回該壘時被觸殺出局,以擊球員觸及之最後壘,決定其壘打數。倘擊球員踏過二壘後,正要返回壘時被觸殺出局者,給予二壘打,擊球員踏過三壘後,正要返回壘時被觸殺出局者合予三壘打。 : (D) 擊球員擊出安打,但因漏踏壘而出局時,按其安全得到之最後壘,以決定其為一壘打、二壘打或三壘打。如擊球員未踏二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一壘打。未踏三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二壘打,未踏本壘而被判出局者,記為三壘打,未踏一壘而被判出局者,只記錄打數,不記為安打。 : 【註】本項規定不僅指擊球員漏踏壘出局,超越前位跑壘員出局時亦適用本項。 : (E) 擊球員依7.05或7.06(A)之規定給與二個壘或三個壘或四個壘,視擊球員所進踏之壘各記二壘打、三壘打、全壘打。 ====再見安打時的壘打數之認定==== : (F) 除10.07(G)之情形外,於最後一局擊球員擊出安打而獲得超過對方的致勝分時,對該擊球員只給予與獲致勝得分之跑壘員所進的壘同數的壘打,但擊球員亦須安全進至該數目之壘。 : 【原附註】依照6.09及7.05之各項規定,准許擊球員獲得數個安全進壘權長打時,亦適用本項規定。 : 【註】擊球員須正視觸及上述相同之壘數,又例如最後一局,跑壘員佔二壘時,擊球員擊出跳入觀眾席之致勝安打時,擊球員為獲二壘,須正規地到達二壘。但跑壘員佔三壘時,擊球員擊出前述之安打,雖也進入了二壘,但記錄上僅給予一壘打。 : (G) 最終局,擊球員擊出越牆之全壘打,因此比賽已決定勝負時,將擊球員及跑壘員之得分全部記錄。 ==盜壘(STOLEN BASES)== ===10.08=== : 跑壘員不靠安打、刺殺出局、失誤、封殺、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捕逸、暴投、投手犯規而能進一個壘者,記錄跑壘員為盜壘。 : (A) 跑壘員於投手投球前,先向次壘起跑時,該球雖成為暴投或捕逸,對跑壘員之進壘不可記錄為暴投或捕逸,應記為盜壘。 : 【原附註】企圖盜壘之跑壘員,因暴投、捕逸能進更多的壘,或其他跑壘員不依盜壘行為而進壘者,對企圖盜壘的跑壘員,記錄為盜壘,並應合併記錄暴投或捕逸。 : 【註一】限於企圖盜向本壘時,雖三壘跑壘員於暴投或捕逸之投球以前起跑。除經記錄員認為不依該暴投或捕逸亦得進本壘外,不得記錄為盜壘,應被記錄為暴投或捕逸。對於進入本壘的跑壘員雖記錄為暴投或捕逸,但對於與該跑壘員同時企圖雙重盜壘之其他跑壘員,如在投手投球之前起跑者,當然記錄為盜壘。 : 【註二】如下列情形雖有暴投或捕逸,跑壘員如於投手投球前已企圖盜壘者,該跑壘員記錄為盜壘,(1)投手投出第四壞球時,未因擊球員獲四壞球而獲進壘權之跑壘員進至次壘或以上之壘者。(2)擊球員之第三好球時,對於擊球員或跑壘員之進壘記暴投或捕逸者,但二出局後跑壘員佔一壘或一、二壘或滿壘時,各跑壘員之進壘及跑壘員一、三壘之一壘跑壘員進壘不記為盜壘。 : 【註三】擊球員因受捕手或其他野手的妨礙時,因跑壘員企圖盜壘適用7.04(D)允許進次壘者記跑壘員盜壘。 : (B) 跑壘員企圖盜壘時,捕手於接到投手投球後為防止盜壘而暴傳者,僅記錄為盜壘,對捕手不記錄失誤,除非企圖盜壘的跑壘員,利用該暴傳進佔一個以上的壘,或其他跑壘員趁該暴傳之機會進佔一個以上的壘者,對該企圖盜壘的跑壘員記錄為盜壘,併記錄捕手失誤。 : (C) 企圖盜壘或離壘的跑壘員被夾殺,因守隊的失手(不記錄為失誤的)而倖免出局進取次壘者,該跑壘員記錄為盜壘。該動作中如其他跑壘員亦進壘者,對該進壘的跑壘員亦應記錄為盜壘。 : 企圖盜壘的跑壘員被夾殺,而在對方未失誤的情況下安全回到原佔之壘,而另有跑壘員利用此一時機成功進佔次壘時,則進壘的跑壘員應記錄為盜壘。 : (D) 雙重盜壘或三重盜壘時,任一跑壘員於未達欲進佔之壘以前,或觸壘後滑壘離位,因野手的傳球而被判出局者,對任何跑壘員不記錄為盜壘。 : 【註】不僅實際形成出局,如記錄員認為勢必出局之跑壘員而因對方之失誤倖免出局時,同樣對所有跑壘員不記盜壘。 : (E) 企圖盜壘之跑壘員,於所欲進佔之壘滑壘離位後,不論卻返回該壘或再進次壘,被觸殺出局者,對所有跑壘員均不記錄為盜壘。 : (F) 經記錄員之判斷,野手因掉落適時又完美的傳球而使企圖盜壘之跑壘員倖免出局者,對落球之野手記錄為失誤,對傳球的野手記錄為助殺(ASSIST),對跑壘員不記為盜壘,而記錄為盜壘被刺(CAUGHT STELING)。 : (G) 跑壘員企圖盜壘時,守隊對此並未顯示守備行為亦無關心者,對該跑壘員不記錄為盜壘,而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進壘(FIELDER'S CHOICE)。 : 【註】例如跑壘員佔一、三壘時,一壘跑壘員擬奔奪二壘,捕手恐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而未傳球者,雖無任何守備行動,亦不適用於本項,仍應記錄為盜壘。 :[[User:幻象兩千|轉貼者]]按:關於棒球規則10.08(G)及其【註】在中華職棒大聯盟曾有一段時間並不適用此規則。類似情況,往年中華職棒在實務上仍以盜壘成功視之(不視為野手選擇);不過自從[[2009年]]起,中華職棒記錄組已改採較為務實之原則,尊重棒球規則的原始精神,對於「盜壘成功」記錄的從嚴認定,前開記錄上的認定問題日後將不再發生。 ====盜壘被刺(CAUGHT STEALING)==== : (H) 有下列情形之跑壘員,如果出局或因失誤行為倖免出局者,記錄為盜壘被刺: : (1)企圖盜壘。 : (2)因牽制離壘而被迫進次壘。(任何往次壘移動之動作皆視為企圖進壘,擬返回原壘後,再企圖進次壘者亦包含在內) : (3)盜壘時滑壘離位。 : 【原附註】捕手未能接住投球,跑壘員才開始盜壘,致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時,對該跑壘員不記盜壘被刺。當跑壘員因被妨礙跑壘而獲得進壘時,不記盜壘被刺。 : 【註一】本項只限於前列跑壘員開始跑壘時次壘無跑壘員,或雖有跑壘員而跑壘員已企圖盜壘時,適用之。 : 【註二】被牽制離壘的跑壘員擬返回原壘,遭出局,或因對方失誤倖免出局者,不記錄為盜壘被刺。 ==犧牲打(SACRIFICES)== ===10.09=== : 犧牲打的記錄 : (A) 無出局或一人出局,因擊球員的觸擊,致一名或數名跑壘員進壘,而擊球員於一壘出局或如無失誤本來會在一壘出局時,記錄為犧牲觸擊。 : (B) 無出局或一人出局,處理觸擊球之野手,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且無失誤而致使該跑壘員佔於次壘時,除下列原附註外,記錄為犧牲觸擊。 : 【原附註】依記錄員之判斷雖無守備失誤,亦絕不可能在一壘使擊球員出局時,處理觸擊球之野手,企圖刺殺前位跑壘員(無論觸殺或封殺)而不成功時,對擊球員記錄一壘安打而不記錄為犧牲觸擊。 : 【註】處理觸擊球之野手,不立刻對付擊球跑壘員,而略作瞄視其他跑壘員或向其他壘假裝傳球(事實上不傳球)以致向一壘傳球過遲,擊球跑壘員獲進一壘時,對擊球跑壘員記錄為一壘打,而不記錄為犧牲觸擊。 : (C) 任何跑壘員於利用擊球員的觸擊進次壘時,如有一人被刺殺(無論封殺或觸殺)對擊球員僅記錄打數而不記為犧牲觸擊。 : 【註一】例如:因擊球員之觸擊而進到二壘之一壘跑壘員,又因跑離或滑離二壘而被野手觸殺出局時,因擊球員已將跑壘員送至二壘,跑壘員之出局係因自身的失誤,故該擊球員應記錄為犧牲觸擊。 : 【註二】不僅只是跑壘員成為出局,當勢必被刺殺出局時,因野手的暴傳,漏接等失誤而使跑壘員生還時,也同樣不記錄為犧牲觸擊,而是記錄該野手的失誤。但如有上述失誤時,應判斷如果沒有該失誤時,跑壘員是否得以進壘,如經判斷無該失誤跑壘員必能進壘時,應記錄為犧牲觸擊,又因該野手之失誤,而使跑壘員奪得更多的壘時,應與失誤並列記錄之。 : (D) 依記錄員之判斷,擊球員的觸擊???非為使跑壘員進壘,明顯地係為得到安打時,對擊球員不記錄犧牲觸擊,僅記以打數。 : 【原附註】適用以上規則如有疑問,宜作有利擊球員之解釋。 : (E) 無出局或一人出局擊球員擊出高飛球或平飛球被外野手或退至外野手之內野手: : (1)於捕球後跑壘員得分者記錄為犧牲飛球。 : (2)漏接後跑壘員得分時,若記錄員認為假若該球被接捕,跑壘員仍可得分時,仍應記錄為犧牲飛球。 : 【原附註】倘因飛球沒有被捕,擊球員變成跑壘員而使野手將其他跑壘員封殺者,如有本項(2)之情形,仍應記錄為犧牲飛球。 : 【註一】界外飛球時,如有本項(1)之情形時,記為犧牲飛球。 : 【註二】例如: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三壘的情況,擊球員擊出右外野飛球,二位跑壘員均踏觸於原佔有之壘,右外野手接捕失誤,三壘跑壘員輕易得分,但一壘跑壘員被右外野手之傳球封殺於二壘,此時記錄員認為三壘跑壘員係利用外野手之失誤或二壘的封殺行為時得分(非利用該飛球出局),因此對擊球員不能記錄為犧牲飛球。與此相反,記錄員認為三壘跑壘員於該飛球被接殺後,仍能得分時(非利用失誤或封殺出局)應記錄為犧牲飛球。 ==刺殺(PUTOUTS)== ===10.10=== : 有下列之情形者記錄為各野手之刺殺: : (1)野手接獲界外或界內飛球或平飛球而使擊球員出局。 : (2)野手接住傳球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 : (3)野手觸球於離開正規佔有壘之跑壘員使其出局。 : (A) 有下列情形,依規則給了捕手刺殺記錄: : (1)擊球員因犯規擊球,受宣告出局時。 : (2)擊球員於第二好球後,採用觸擊因而成為界外球後,野手未能以飛球接捕依規則6.05(D)被宣告出局時。(觸擊界外飛球被接捕時參閱規則10.17(A)之(4)後段之情形除外) : (3)擊球員觸及自己的擊球,被宣告出局時。 : 【註】於本壘附近觸及時,適用本項之規定。於一壘附近觸及時,為一壘手之刺殺。 : (4)擊球員妨礙捕手守備被宣判出局時。 : (5)擊球員因打擊順序的錯誤,被宣判出局時。(參考10.03(D)) : (6)適用4.09(B)罰則因而擊球員出局時,(擊球員獲四壞球不願上一壘而被判出局時)。 : (7)適用4.09(B)罰則因而三壘跑壘員出局時,(三壘跑壘員不願進本壘得致勝分而被判出局時)。 : 【註】前列各項以外,下列各項仍給予捕手刺殺記錄 : 1.擊球員擊球或觸擊,球棒再觸及界內擊球,擊球員適用本規則6.05(H)被宣告出局時。 : 2.擊球員或攻隊球員妨礙捕手接捕界內外飛球被宣告出局時。 : 3.無人或一人出局,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三振,捕手未能接捕該球被宣告出局時。 : 4.二好球後空揮棒之球觸及擊球員身體或拉回球棒時,球棒觸及球或捕手,擊球員被宣告三振出局時。 : 5.正在接捕飛球之捕手,因受觀眾之妨礙而未能接獲該球,擊球員被宣告出局時。 : 6.擊球員由某一擊球區移至另一擊球區被宣告出局時。 : 7.無人或一人出局,擊球員於本壘妨礙捕手對付三壘跑壘員的守備行動,致使三壘跑壘員被宣告出局時。 : (B) 除前述情形外,下列情形亦給予規則特賦之刺殺記錄,(平常不記助殺,但特殊情形時亦須記助殺)。 : (1)宣告為內野高飛球擊球員被判出局,但對該球任何野手均未能捕獲者,依記錄員之判斷應給予有可能捕獲該球的野手刺殺的記錄。 : (2)跑壘時觸及界內球(包括內野高飛球),被判出局者:該刺殺記錄給予最接近該球之野手。 : (3)跑壘員為避開野手觸殺,跑出線外(三呎線)被判出局者:該刺殺記錄給予跑壘員所要避開之野手。 : (4)後位跑壘員越過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者:該刺殺記錄給予最接近於跑壘員越位地點之野手。 : 【註】後位跑壘員追越前位跑壘員被判出局時,如對該跑壘員有守備行為時,對有關之野手給與刺殺與助殺,雖無實際行動時,依記錄之推定認為可給予刺殺及助殺時,給予刺殺及助殺之記錄。記錄員認為不能給予助殺時,則僅給予刺殺。 : (5)跑壘員逆跑被判出局者(參考7.08(I)):對守備於開始逆跑之壘的野手給予刺殺之記錄。 : (6)跑壘員妨礙野手防守被判出局者:被妨礙之野手給予刺殺之記錄,但於野手傳球時受妨礙者,該刺殺記錄給予要接傳球之野手,而傳球受妨礙之野手,給予助殺之記錄。 : (7)依6.05(M)之規定,因前位跑壘員之妨礙行為,擊球員被判出局者,給予一壘手刺殺之記錄。 : 依原前項及本項之規定,對傳球被妨礙的野手,記錄為助殺,但於一個行動中,(同一野手如傳球數次者,即類似夾殺行動中,要傳球之野手,如於次一傳球行為被妨礙時,)僅記錄一個助殺(參考10 .11)。 ==助殺(ASSISTS)== ===10.11=== : 野手傳球(或觸及擊出或傳出之球,使其改變方向)而造成出局時,或若非隨後之失誤當能造成出局時,該野手應給予助殺之記錄。 : 【原附註】"DEFLECT"係助殺觸及球;使球速轉弱或轉變球的方向而言,所以觸及球而有效造成出局者才記助殺。無效觸及球者,不能視為有援助該行動,故不能給予助殺記錄。 : (A) 跑壘員因妨礙守備或離線外出局的行動中,給予傳球或助殺觸及球(DEFLECT)之各野手給予助殺記錄。 : (B) 三振出局之情況下不得給人予投手助殺之記錄,但捕手捕逸第三好球,經投手之守備傳球於壘,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者,給予投手助殺記錄。 : 【註】本項的後段,投手之傳球成為暴傳,致使擊球員或跑壘員獲得進壘,經記錄員判斷如該傳球正確時能使其出局者,記錄投手失誤。 : (C) 因基於正規的投球動作,下列情形者不給予投手助殺之記錄,即捕獲投球的捕手傳球給野手,將離壘或企圖盜壘的跑壘員刺殺出局,或將欲盜本壘的跑壘員觸殺出局者。 : 【註】投手基於投球的動作,不能給予助殺,但投手退觸投手板傳球於本壘,致使跑壘員被觸殺於本壘時,當然給予投手助殺之記錄。 : (D) 趁野手之暴傳,跑壘員試奪次壘,因繼續而來的行動中被判出局,對暴傳的球員不給予助殺記錄。某一比賽行動中有過失(不論是否記錄為失誤),後繼之行動視為另一項新的行動,原先有過失之野手除非參與該新的行動,否則不給助殺之記錄。 ==雙殺(DOUBLE PLAY)及三連殺(TRIPLE PLAY)== ===10.12=== : 投手投球至比賽停止球為止,或者球再回到投手的手,投手於採取次投球姿勢間,能將二或三名的跑壘員刺殺出局,而各出局間無失誤或過失者,參與此行動的各野手均記刺殺或助殺,並記參與雙殺或三連殺的記錄。 : 【原附註】球回到投手的手以後,至採取次一投球姿勢前,如因「促請裁決」繼前面的出局而再成立為出局的情形時,亦同樣應視為成立雙殺或三連殺。 : 【註一】所定期間內雖有二出局,但此二出局之間無關聯性時,不能稱之為雙殺。 : 【註二】例如,跑壘員佔一壘時,擊球員擊出一壘滾地球,一壘手接球後傳於游擊手,游擊手觸球於二壘封殺一壘跑壘員後,再轉傳至一壘手刺殺擊球員於一壘。於本雙殺中,對於一壘手及游擊手各記刺殺及助殺一次,但對參與雙殺之次數僅能各記一次。 ==失誤(ERRORS)== ===10.13=== : 因野手之過失行為(例如:落失球(FUMBLE:滾地球接到又彈出來)、未接牢(MUFF:飛球接到又彈出來)、暴傳等)若造成應出局之擊球員繼續打擊、應出局之跑壘員未出局(包括擊球員)、跑壘員進壘等,應記野手失誤。 : 【原附註一】僅係緩慢之守備動作而非明確之過失行為(MISPLAY),不記錄為失誤。 : 【原附註二】失誤之記錄並不以野手是否觸及野手而穿過其股間或飛球不觸及野手而落於地面時,依記錄員之判斷,該野手以通常之守備行為定能捕獲者,記錄該野手為失誤。 : 【原附註三】如思考上之錯誤或判斷上的錯誤,不記錄為失誤,但本規則之特定情形不在此限。 : (A) 野手未接住易接之界外飛球,使擊球員能繼續打擊時,不論以後擊球員是否進一壘,應記錄為該野手失誤。 : 【註】僅於記錄員認為野手以普通之守備動作就能接住,始得記錄為失誤。(參考10.14(E)) : (B) 野手捕獲滾地球或接住傳球應能使擊球員出局,而竟未能觸球於一壘或擊球跑壘員,應記錄該野手失誤。 : (C) 野手捕獲滾地球或接住傳球後,應可封殺跑壘員出局,而竟未能觸球於一壘或擊球跑壘員,應記錄該野手失誤。 : 【註】不僅限於前述封殺之出局,如觸殺時,僅觸球於跑壘員就能充分使之出局,然因觸球失敗致使跑壘員佔壘時,對該野手記錄為失誤。 : (D) (1)任何野手之暴傳而使得跑壘員安全佔壘者,依記錄員之判斷倘正常傳球時定可使跑壘員出局者,應記錄該野手失誤,但該暴傳係為阻止盜壘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2)野手為防止跑壘員進壘而暴傳時,竟使跑壘員較未有暴傳之情形下多進一壘或數壘者,對該野手應記錄為失誤。 : (3)野手之傳球成為不自然的彈跳球或觸於壘或投手板、跑壘員、野手或裁判員,致使跑壘員獲得進壘者,應記錄野手失誤。 : 【原附註】本規則之適用對於正確傳球之野手似有欠公平,但對於跑壘員所進佔之每一個壘均應明確的交代。 : 【註】夜間燈光照明之光線或白天因太陽射入眼睛,因而接捕失誤時,與前同,記該傳球野手的失誤。 : (4)對於野手之暴傳,不論跑壘員數及進壘數,僅記錄一個失誤。 : (E) 野手未能擋住或未能試圖擋住一個適時正確傳球,而使跑壘員獲得進壘者,對該野手記錄為失誤,對傳球之野手不記失誤。 : 倘該傳球給二壘,而依記錄員之判斷,二壘手或者游擊手當中任何一人有責任擋住該球者,即應記錄該野手失誤。 : 【原附註】依記錄員之判斷,傳球已失其時機者,應記錄該傳球之野手失誤。 : (F) 裁判員認定因妨礙擊球員或跑壘員,而給予擊球員或跑壘員進一個壘或數個壘之情形,不論所進之壘多寡應記錄妨礙之野手一個失誤。 : 【原附註】依記錄員之見解,倘妨礙並未改變賽局者,不記錄失誤。 : 【註】例如:擊球員擊出可能成為三壘打的安打,經一壘進二壘時受到一壘手的妨礙,經裁判員判定給予三壘進壘權時,不記錄為一壘手之失誤,應記擊球員為三壘安打。一壘跑壘員於一、二壘間被夾殺時,因二壘手妨礙跑壘員,經裁判員給予跑壘員二壘進壘權時,記該二壘手之失誤。 ===10.14=== : 在下列之情況下不記錄失誤: : (A) 捕手於捕獲投手之投球後,為防止跑壘員之盜壘而暴傳者,不記捕手失誤,除非因該項暴傳而使得盜壘之跑壘員多進一個壘或數個壘或使其他之跑壘員進一個壘或數個壘之情形者外。 : (B) 依記錄員之判斷,按通常之守備,野手縱然正常傳球亦不能將跑壘員刺殺出局者,野手雖暴傳亦不記錄為失誤,除非該暴傳使得任何跑壘員進達較正常傳球之情況下所能進達之壘以上者,應記錄為失誤。 : 【註】野手接獲極難處理之擊球,但因失去身體重心,傳球成為暴傳時,若正常傳球可能使跑壘員出局時,對該野手亦不記錄為失誤,而僅屬本項後段情形者,應記錄為失誤。 : (C) 野手企圖完成雙殺或三連殺所作之最後傳球成為暴傳之情形不記錄為失誤,但因該項暴傳而使得任何跑壘員進佔較傳好球之情況所能進佔之壘以上者,應記錄為失誤。 : 【原附註】雙殺或三連殺時,對其最後出局所之正常傳球,如果接球之野手落球,記錄該野手失誤,正常傳球之野手給予助殺的記錄。 : (D) 野手接滾地球彈出(落失球:FUMBLE)或飛球、平飛球、傳球未接牢掉落後,立即拾球能將任何壘之跑壘員封殺出局者,對該野手不記錄為失誤。 : 【註一】本項不只出局成立之情形,進入壘上接應傳球之野手,因掉落該傳球失去封殺機會時亦適用,此該掉落傳球之野手記錄為失誤。 : 【註二】接獲傳球之野手觸球於壘或跑壘員時,即可使之出局,然因觸球失敗未能使出局,但立刻又傳壘於其他壘封殺跑壘員(包括擊球跑壘員)出局者亦適用本項。 : (E) 無出局或一人出局時,野手企圖為防止三壘跑壘員利用捕獲界外高飛球得分而未將該界外高飛球捕獲,經記錄員之判斷者,不記錄該野手失誤。 : (F) 鑒於投手及捕手遠較其他野手處理球之機會為多,對於處理投球之過失行為(MISPLAY)分別稱為「暴投」及「捕逸」另定於本規則10.15中,所以不記錄為失誤。 : (1)擊球員因四壞球或被投球擊中而准進一壘,或因暴投或是捕逸佔上一壘時,對投手或捕手不記錄為失誤。 : 1.第三好球成為暴投,擊球員佔一壘者;記錄為三振及暴投。 : 2.捕手因將第三好球漏接,使擊球員佔於一壘者,記錄為三振及捕逸。 : 【註】捕手未接獲第三好球,而即刻拾起該球傳於一壘成暴傳,致使擊球員上壘時,如經記錄員認為該球非暴傳時,能使跑壘員出局,則不記錄為暴投或捕逸,而記為捕手失誤。 : 但記錄員認為與捕手之暴傳無關,而擊球員獲進一壘時,不記捕手失誤而記暴投或捕逸。甚至因暴傳而使擊球跑壘員獲得二個壘以上,其他跑壘員亦因此而得進取更多壘時記暴投或捕逸,並記暴傳的捕手失誤。 : (2)因捕逸、暴投或投手犯規而使得跑壘員進壘時,投手或捕手不記為失誤: : 一.對擊球員的第四壞球,因成為暴投或捕逸,使擊球員或跑壘員進壘,如有下列情形,應記為四壞球並記暴投或捕逸。 : 1.擊球員能進佔超過一壘以上者。 : 2.跑壘員因擊球員的四壞球,進到准進的壘以上者。 : 3.非因擊球員之四壞球而推進壘的跑壘員,進到次壘或更多的壘者。 : 二.捕不住第三好球的捕手,立即拾球傳一壘或將擊球跑壘員觸殺出局之間,致使其他跑壘員進壘者,該跑壘員之進壘,不記錄係因暴投或捕逸的進壘,應記為成出局情況間之進壘,所以要記擊球員為三振,對各野手應視該動作情形記錄為刺殺或助殺。 : 【註】前述情形,捕手不對付擊球跑壘員,而對付其他任何跑壘員使之出局時,亦同樣處理。但無出局或一人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擊球員依規定出局時,記跑壘員因暴投或捕逸進壘,對擊球員記三振。 ==暴投(WILD PITCHES)及捕逸(PASSED BALLS)== ===10.15=== : 暴投和捕逸的記錄 : (A) 因投手的正規投球過高或偏左、偏右,或過低致使捕手以通常的守備行為未能擋住或未能控制,因而使跑壘員進壘者,記為暴投。投手之正規投球,未達本壘以前觸及地面,致捕手不能接捕,因而使跑壘員進壘者,記為暴投。 : (B) 以通常的防守定能接捕投手之正規投球,而捕手未將其接捕或處理致使跑壘員進壘者,記捕手捕逸。 ==四壞球(BASES ON BALLS)== ===10.16=== : 四壞球的記錄 : (A) 投出四個壞球於好球帶外,裁判員判給擊球員上一壘時,記錄為四壞球;如第四個壞球觸及擊球員時,應記為觸身死球(HIT BY PITCH)。如一次四壞球關係到兩名以上的投手,參照10.18(H);又如10.17(B)之規定一次四壞球關係到兩名以上之擊球員時,應給予最後之擊球員四壞球之記錄。 : (B) 所謂故意四壞球,係指投手有意投第四個壞球給在投球前已站立而起的捕手時,被記錄為故意四壞球。 : 【註】獲四壞球的擊球跑壘員,因不進一壘被宣判出局者,取消四壞球,記其打數。(參考10.10(A)之(6)(7)) ==三振(STRIKEOUTS)== ===10.17=== : 三振的記錄 : (A) 有下列之情況應記錄為三振 : (1)捕手捕住第三好球,擊球員為出局時。 : (2)無出局或一出局跑壘員在一壘時,被宣告第三好球而擊球員為出局時。 : (3)捕手捕不住第三好球,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 : (4)第二好球後,擊球員企圖觸擊而成為界外球者。該觸擊球成為界外飛球被任何野手接捕者,不記錄為三振,給予接捕者刺殺之記錄。 : (B) 擊球員於第二好球後退出,而代替的擊球員以被三振完了者,記為最初擊球員的三振與打數,如代打者除三振以外完成擊球者(包含四壞球),均視為該代替擊球員的行為。 : 【註】同一打席中,分別由三個人調換出場擊球,第三位擊球員被三振出局時,其中被判第二好球之擊球員,應被記錄為三振及計算其打擊數。 ==自責分(EAREND RUNS)== ===10.18=== : 自責分係指投手應負責的得分,要決定自責分必須考慮下列二點:決定自責分時,必須扣除一局中所有的失誤(含捕手之妨礙)及捕逸;在考慮若野手不失誤某些跑壘員是否能上壘時,若有任何疑慮,應作成對投手有利之解釋。為決定自責分之歸屬,故意四壞球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出現,皆視為四壞球計算。如同一局有二位以上的投手出場時,對於後任投手,不必考慮其出場以前之因失誤或捕逸的出局機會,應繼當時之出局數為基準、決定自責分。 : (A) 因安打、犧牲飛球、犧牲觸擊、盜壘、刺殺、野手選擇(FIELDER'S CHOICES)、四壞球、觸身死球、投手犯規或暴投(包括第三好球時暴投使擊球員佔於一壘時),跑壘員每次的得分均記為自責分。但限於守隊獲取能將對方的球員三人出局之守備機會以前,符合於前述條件的得分為限。至於守隊的妨礙處罰,即包含於前述能使其出局的防守機會中。 : (1)暴投即係投手投球上的過失,與四壞球或投手犯規同樣,當要決定自責分者,投手應負責任。 : 【註一】此處所謂「能使攻隊球員出局的機會」是指守隊致使擊球員或跑壘員出局,或因失誤致出局未能成立。以下簡稱為「出局機會」。 : 本項後段之規定是???隊獲取能使攻隊之球員二人出局之機會後,雖有前述之得分,但符合下列情形者,不得計為投手之自責分。 : 1.該得分係被記錄為利用第三出局者,或該出局成立時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 2.該得分係第三出局機會之球員因野手之失誤,而出局未能成立時,或以後被記錄得分者。 : 例如:無人出局,擊球員A擊出中外野前之安打,B投手前之觸擊球,投手傳於一壘,一壘手掉球成為跑壘員一、二壘的狀況,C三壘前犧牲觸擊球使跑壘員進佔二、三壘後,D擊出中堅外野高飛球,A利用該高飛球得分,E三振出局結束該局,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 又例如:無人出局,擊球員A因三壘手之失誤得進佔於一壘,B三振出局,C擊出二壘滾地球,二壘手擬封殺A於二壘,但游擊手掉球,跑壘員佔一、三壘,D擊出全壘打,E擊出投手滾地球,F三振出局,此局投手無自責分。 : 對於攻隊的球員有許多情形可計為「出局機會」列述於後: : 1.擊球員擊出界外飛球,因野手失誤,致使擊球員能繼續打擊,或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員得一壘者,或因捕手第三好球的捕逸進一壘時(第三好球時,投手之暴投除外),或因野手失誤進一壘時,對於因守備之失誤而倖免出局的跑壘員,而又是野手起因於該擊球員擊球之行為作野手選擇的結果而獲得進一壘者,對於上述各擊球員之「出局機會」計為一次。 : 2.因界外飛球守備失誤致使擊球時間延長的擊球員出局,或因野手失誤得一壘時「出局機會」似為兩次,其實應計為一次,起因於該擊球員之擊球行為,野手採取野手選擇之結果,擊球員得進一壘時,與防守對象之跑壘員是否有「出局機會」無關,在這活動中「出局機會」應計兩次(擊球員「出局機會」為一次)。 : 3.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不因其他擊球員行為之原因,例如盜壘或類似之行為,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雖出局機會似為兩次,但應記為一次。 : 4.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因其他擊球員之行為為起因,野手採取野手選擇致使出局或因失誤倖免出局者,出局機會應計為兩次。 : 5.已有一次出局機會之擊球員或跑壘員與其他擊球員在同一行動中被雙殺時,出局機會似為三次,但應計為兩次。 : 【註二】 1.成為自責分之因素有,安打、犧牲觸擊及犧牲飛球、盜壘、刺殺、野手選擇、四壞球、投手犯規、暴投。 : 2.不能成為自責分的因素有,守備失誤、捕手或野手的妨礙、妨礙跑壘、捕逸、漏接界外飛球之失誤。 : 以2.之因素進佔於一壘或獲得本壘,或進取二、三壘時,不成為自責分。但依2.之因素進取二、三壘之跑壘員得分時,如認為不藉失誤行為亦可得分時,應記錄為自責分。(參考10.18(D)) : 又勢必出局之跑壘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其後又得分時,不記為自責分。又記錄員判斷雖有守備失誤,該跑壘員與失誤無關仍然進壘者,不當為(2)的因素進壘,應記為自責分。上列兩項應特別注意。 : (B) 依下列理由之擊球員進一壘後,如果得分,亦不為自責分。 : (1)因界外飛球的漏接而獲繼續打擊機會的擊球員,因安打或其他原因進一壘者。 : (2)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而進一壘者。 : (3)因野手失誤而進一壘者。 : 【註】對於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跑壘員,基於擊球員之擊球行為所作之野手選擇的結果,致使擊球員得一壘時,亦適用於本項。 : (C) 如無失誤應為出局的跑壘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後得分者,不為自責分。 : 【註】本項規定原則上是對於跑壘員採實際之防守活動,因失誤而倖免出局時適用。但對封殺行為之情形下,野手未作擬刺殺跑壘員之防守動作而失誤時(例如:落失球─FUMBLE或漏接等),經記錄員判為跑壘員確因該野手之失誤而倖免被封殺時,可適用於本項。 : (D) 因失誤、捕逸、或守隊方面的妨礙及藉妨礙跑壘的幫助而進壘的跑壘員得分者,依記錄員之判斷若無藉此失誤之幫助,無法得分時,該跑壘員之得分不記為自責分。 : 【註一】跑壘員得分時,當決定是否為自責分,經記錄員判定如不借助於失誤行為就不能進壘又不能得分時,適用於本項。其他的情況如雖借助失誤行為而得進取二、三壘,但經記錄員判斷,若無該失誤行為幫助,基於其後成為自責分之因素亦得進壘而得分時,應記自責分。 : 【例一】擊球員A安打上一壘,因捕逸進二壘後,以擊球員B之一壘安打而得分時不記為自責分(但不是一壘安打,若以二壘安打以上之長打得分時為自責分)。 : 擊球員B以四壞球上一壘,再以C之一壘安打得分時,記為自責分。 : 【例二】擊球員A以四壞上一壘,B因三壘手之失誤形成跑壘員佔一、二壘後,擊球員C、D獲四壞球而致使A得分時,若無因失誤而倖免出局之B,則A就不能因C、D之四壞球而得分,故A之得分不得視為投手之自責分,但如D擊出二壘以上之安打,而使A、B得分時,A為自責分。 : 【例三】擊球員A因四壞上一壘,又因捕逸進佔二壘,B三壘滾地球出局,A留於二壘後,以C之一壘安打得分時,不可視為利用B之內野滾地球出局而得進取二壘,故A之得分不為自責分,但如以C之三壘以上之安打而得分時,是為自責分。 : 【註二】滿壘,擊球員因被捕手或野手妨礙獲進一壘,三壘跑壘員因而得分時,三壘跑壘員之得分不為自責分。 : 【註三】擊球員因界外飛球被漏接而延長打擊時間後,基於擊球完成之行為,使跑壘員進壘時,該跑壘員之進壘視為借助失誤行為之進壘。 : (E) 投手在守備上的失誤,與其他野手的失誤同樣不列為成立自責分之因素中。 : (F) 跑壘員進壘時,如野手有失誤,要決定該跑壘員的進壘是否基於該失誤(因失誤進壘者,不為自責分)以倘若防守沒有失誤時是否能進取該壘之設想來決定之。倘若有疑問時,應給予投手有利之記錄。 : (G) 在一局比賽中更換投手,後援投手(RELIEF PITCHER)上場時,壘上原有之跑壘員後來若得分,或以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所擊出之球致使野手選擇,將前任投手殘留的跑壘員刺殺出局之故,獲得上壘的擊球員得分時,該得分(無論自責分或非自責分),皆不算後援投手失分。 : 【原附註】這裡重要的是被遺留之跑壘員之人數,而不論跑壘員是誰,前任投手遺留跑壘員退出,後援投手出場而在該局任務中被得分時,除下列所舉之例外情形外,雖然其遺留跑壘員被判出局,但至其所遺留跑壘員數目為止仍應由前任投手負責,被遺留跑壘員類似盜壘行為、牽制、或妨礙等,不因擊球員行為而出局時,被遺留跑壘員數目應減少。如〔例〕(7)。 : 【例】(1)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打出滾地球被刺殺出局使A進二壘,C擊出飛球被接殺出局,D一壘安打使A得分時,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 (2)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使A於二壘被封殺,C擊出滾地球於一壘出局,B進二壘,D的一壘安打使B得分時,則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 (3)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一壘安打送A到三壘,C擊出滾地球使A在本壘被刺殺出局,此時B進二壘,D飛球被接殺出局,E一壘安打使B得分,則記為投手甲的失分。 : (4)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後退出,投手乙後援,B得四壞球;C飛球被接殺出局,A在二壘被牽制出局,D二壘安打使B由一壘得分,則記為投手乙的失分。 : (5)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投手乙後援,B得四壞球再由投手丙代替,因C的擊球A在三壘被封殺,D的擊球B亦在三壘被封殺,E三分的全疊打,則記為投手甲、乙、丙各失一分。 : (6)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投手乙後援,B得四壞球;C一壘安打成滿壘,D使A於本壘被封殺,E 一壘安打將B與C送回本壘得分,則記為投手甲、乙各失一分。 : (7)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於一壘,投手乙代替,B一壘安打而A於進三壘時被觸殺出局,B於傳球時進佔二壘,C一壘安打使B得分,則記為投手乙失分。 : 【註一】例(1)投手甲,因二壘手滾地球失誤,留A於壘上後,換投手乙,擊球員B四壞球後,C之擊球使A被封殺於三壘,擊球員D擊出三分全疊打~C為甲投手之失分(非自責分),B、D為乙投手之失分(自責分)。 : 【註二】本項〔原附註〕之後段所述,前任投手所留之跑壘員數目應被減少者,是指前任投手所留之跑壘員與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同被雙殺或因後援投手所對付之擊球員之行為,致使前任投手所留之二位跑壘員被雙殺(這時只減一)或擬奪取更多之壘而出局時均包括在內。 : (H) 前任投手於擊球員???完成擊球而退出時,依下列要項記明各投手的責任。 : (1)投手更換出場時,投球數如下列情形,該擊球員得四壞球者,得該四壞球之擊球員記錄為前任投手應負責之擊球員,不為後援投手的責任。 : 壞球 2 2 3 3 3 : 好球 0 1 0 1 2 : (2)上述情形,擊球員以四壞球以外理由,即安打、失誤、野手選擇、封殺、觸身死球等上一壘時,係後援投手的責任。(包含擊球員出局) : 【原附註】此項規定不構成與10.18(G)有所抵觸。 : (3)投手更換出場時,擊球員球數如下列情形,該擊球員及其行為均為後援投手之責任。 : 壞球 2 1 1 1 0 0 : 好球 2 2 1 0 2 1 : (I) 同一局中更換投手時,後援投手於決定自責分時,不得享有其出場前之任何出局機會之利益。 : 【原附註】本項規定之目的,在使後援投手僅承擔自己該獨力負責的自責分,因為有時對於後援投手成為自責分,但對於球隊本身不一定成為自責分。 : 【例】(1)二出局,投手甲留下得四壞球的A與因守備失誤而佔壘之B於壘上,更換投手乙,C因全壘打而得三分,則記投手甲失兩分無自責分,投手乙的自責分為一分。 : (2)二出局,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B於壘,更換投手乙,C因守備失誤進壘,D擊滿壘全壘打;則記為投手甲、乙均失兩分,均無自責分。 : (3)無出局,投手甲留得四壞球的A與因守備失誤進壘的B,更換投手乙,C三分全壘打,D、E均三振出局,F因守備失誤進壘,G二分全壘打,則記為投手甲失兩分,自責分一分。投手乙失三分,自責分一分。 : 【註】決定某局中途上場比賽之後援投手之自責分,因適用本項規定之關係,雖發生投手個人自責分之合計,超出該隊之自責分之現象也是不得已的,雖該投手留下應成為自責分之跑壘員而退出比賽,但可受益於其後之失誤或捕逸所造成之出局機會。 ==勝利投手及敗戰投手(WINNING AND LOSING PITCHER)== ===10.19=== : 勝利投手及敗戰投手 : (A) 先發投手至少投完五局後退出,此時該隊仍在領先狀態,中途並未平手或落後且至結束為止亦仍在領先狀態等條件俱全時始得給予勝利投手之記錄。 : (B) 為決定勝利投手,先發投手至少應投五局之規定係適用於六局以上之比賽。倘比賽於五局結束者,先發投手至少應投完四局後退出,且於此時該隊不但應在領先之狀態,於以後各局亦應在領先狀態者,始予勝利投手之記錄。 : (C) 勝隊的先發投手因不具備(A)(B)各項條件而未能獲得記錄為勝利投手時,倘有二人以上後援投手出場,則依下列規定決定勝利投手。 : (1)先發投手之任務中,勝隊奪得領先且保持至結束時。依記錄員之判斷,認為某一後援投手對該場勝利作最有效之投球者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 : (2)比賽進行中,無論任何局倘有一次成為同分者,關於勝、敗投手之決定,以該時起,視為比賽重新開始處理之。 : (3)如對方曾一度領先,至此時之所有投手,均不給與勝利投手之記錄,但如對方領先,而投手繼續投球,本隊轉敗為勝再奪取領先而能維持到結束,給予該投手為勝利投手記錄。 : (4)某一後援投手之任務中,若本隊奪得領先而且該領先以能保持到最後為限,則給予該投手為勝利投手記錄。但該後援投手投球時間短暫,且成效不佳,則不給予勝利投手記錄,而接替他出場之後援投手,為保持領先而有充分且優異表現者,應給予勝利投手記錄。 : (D) 投手因被代打或代跑替換而退出之局中如有得分,退出之投手如合於下述情形者,該項得分應記錄在該投手任務中之所得。即該投手退出為止,是在領先,或退出之該局得到領先而且該領先維持到最後,如果把退出該局之得分記錄為該投手任務中所得,則可以當為勝利投手。 : (E) 投手因被對方球隊得分領先而退出,或退出後因成為自己之責任得分才被領先,以後本隊得分未曾追平或領先者,無論投球局數多少,則最初被對方球隊得分領先之投手記為敗戰投手。 : (F) 除非投手[[完投]](COMPLETE GAME)不得給予[[完封]]勝利(SHUT-OUT)記錄,但在第一局中無出局亦無失分時,代替出場之投手限於保持無失分狀態將比賽結束時,雖非為完投投手,仍可給予完封勝利之記錄,如投手由二人以上接替完成完封時,應在聯盟投手成績裡附加說明。 : (G) 非錦標賽(NON-CHAMPIONSHIP GAMES),例如明星賽(ALL-STAR GAME)時,事先決定投球局數為二或三局,而勝隊獲得致勝分並領先至終場,則獲致勝分時該任投球之投手(先發或後援)為勝利投手。但如勝隊獲得一面倒之領先後,該投手因大量失分退場(KNOCK-OUT),而依記錄員之判斷後援投手較有資格為勝利投手時不在此限。 : 【註】像前述決定勝利投手時,通常是給與得分領先當時之投手(先發或後援)為習慣,但記錄員判斷其他投手比該投手之投球對於得到勝利更有貢獻時,亦得記錄後者為勝利投手。 : 得分相同之比賽,最後一局有二人以上出任投手時,取得最後出局投手給與獲和局之記錄。 ==給予後援投手之救援成功(SAVES)決定== ===10.20=== : 倘俱全下列三種情形時,應給予投手救援成功之記錄 : (1)於本隊獲勝之該場比賽中,最後投完之投手。 : (2)該投手並非勝利投手。 : (3)該投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a)該投手進場投球時領先分數未超過三分,且至少投完一局者。 : (b)當壘上留有跑壘員時,該跑壘員或跑壘員及面對之擊球員,或跑壘員與面對之擊球員及次擊球員得分時,就形成得分相同之狀況時出場,而能保持領先時。或壘上沒有跑壘員時,面對之擊球員或面對之擊球員及次擊球員得分的話,就構成得分相同之情況時出場,而能保持領先時。 : (c)該投手至少有效地投完三局而保持領先者。 : 每一場比賽給予投手之「救援成功」(SAVE)不得超出一位以上。每一場比賽不一定都有「救援成功」的後援投手。 :[[User:幻象兩千|轉貼者]]按:關於「[[救援成功]]」的中文名稱,在官方中文版棒球規則通常翻譯為「[[保勝]]」,事實上兩者除中文名稱之外,無任何相異之處。在實務上,以稱呼為「[[救援成功]]」者為絕大多數。 :[[User:幻象兩千|轉貼者]]按:另外,關於「[[中繼成功]]」或「[[中繼點]]」的記錄,在棒球規則原文當中並無相關記載。在實務上通常以中繼投手(非最後任投手)登場時是否有「[[救援成功]]」的機會作為判定標準,但是在各國職棒當中,標準並不一致。請特別注意!! ==統計(STATISTICS)== ===10.21=== : 聯盟主席任命一位正式統計員,以擔任記錄選手之打擊、防守、投手成績之統計(10.02之規定)。 : 統計員於球季末期應將錦標賽中記載個人及球隊之記錄做成表報告聯盟主席,此表應載明各選手姓名及其打擊習慣係右打、左打或左右開弓,以及每一野手及投手係習慣以右手或左手傳球之記載。 : 客隊(VISITING TEAM)之打擊順序表上所列之球員,若於第一局守備時,未出場守備,由他人代替,則有關守備成績的記錄上,不得記為出場比賽;而正式打擊順序上之球員,或被宣布替代上場者,有關攻擊成績的記錄上,應被記為出場比賽。 : 如為決定聯盟(分區)冠軍而加賽,則該場比賽之記錄應列入錦標賽(季賽)之總記錄中。 ==記錄百分比之決定== ===10.22=== : 各百分比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A) 勝率:比賽勝數除以勝敗合計總數。 : (B) 打擊率:安打數除以打數。(打擊率對照表見附錄二) : (C) 長打率:壘打數除以打數。 : (D) 防守率:刺殺、助殺之合計除以刺殺、助殺、失誤的合計數。(又稱:[[守備率]]) : (E) 投手自責分率:該投手的自責分合計乘九除以投球局數。 : 【原附註】計算投手之自責率時,投球局數之未滿一局部分也應計算之(不採捨去或進位法)。 : 【例】投球局數九又三分之一局時,自責分三分,則其自責分率為 3×9÷9 1/3=2.89。 : 【註】率的計算如無法整除的話,以求至小數點以下四位,四捨五入之。投手自責分率求至小數點以下三位四捨五入之。 : (F) 上壘率:安打、四壞球、觸身死球之合計數除以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飛球之合計數。 : 〔附註〕計算上壘率時,因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而獲得上壘者不計算在內。 ==決定最優秀球員之基準== ===10.23=== : 職業棒球聯盟的打擊、投手、守備的各最優秀球員,依照下列規定決定之。 : (A) 聯盟之最佳擊球員或首位長打率球員給予打擊率最高之球員或長打率最高之擊球員,但其打席數必須為該隊於該季比賽總數3.1倍以上。國家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則需要2.7倍以上。(七局2.1倍以上。六局1.8倍以上。) : 【例外】如未滿其必要???席數的擊球員,將其不足數為打數加算之,尚能成為最高打擊率或最高長打率者,該擊球員仍為聯盟之最佳擊球員或最高長打率擊球員。 : 【例】倘比賽場數有162場時,該3.1倍為502個打席數,國家協會(NATIONAL ASSOCITION)比賽場數162場時該打席數為437個。打席數之總合應包括打數、四壞球、觸身死球、犧牲觸擊、犧牲飛球及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員的上壘等各項合計。 : 【註】基本打席數之計算如不滿一打席數時應捨之。日本職棒兩聯盟規定,所有所屬的球隊,其基本打席數均為該季比賽總數的3.1倍以上。 : (B) 最佳自責分率投手,至少須具有與聯盟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相等以上之投球局數,而自責分率最低者。在國家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至少要在相等於該隊於該球季中之比賽場數之80%以上局數之投球。 : 【註】日本職棒兩聯盟規定,所有所屬的球隊,至少須具有單季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相等以上之投球局數。 : (C) 最佳防守球員,給予在其各守備位置得到最高防守率之野手,其條件為: : (1)捕手:至少要在該季比賽中該隊比賽場數之一半以上之場數以捕手身分出賽者。 : 【註】出場數的計算如不滿一局時應捨之。 : (2)內、外野手:至少要在該季比賽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比賽場數,而必須就該守備位置者。 : 【註】出場數的計算如不滿一局時應捨之。 : (3)投手:至少要投球在該季比賽中對每一球隊所排定之比賽場數相同數以上之局數。 : 【例外】未滿規定投球局數之投手,其防守機會數(刺殺、助殺、失誤之合計)之記錄,比達到規定之基本局數之投手還多,且其防守率為最高或與最高之合格者一樣高,該投手應為最佳防守率投手。 ==連續記錄之規定== ===10.24=== : 連續記錄之規定 : (A) 連續安打記錄並不因四壞球、觸身死球、妨礙打擊,或妨礙跑壘及犧牲觸擊而中斷,但犧牲飛球乃係該項記錄中斷之要素。 : (B) 連續比賽安打記錄並不因所有打席都是四壞球、觸身死球或妨礙跑壘以及犧牲觸擊等任一因素而中斷,但犧牲飛球乃該項記錄中斷之要素。球員個人之連續比典安打是以該球員連續出場比賽之結果來決定之。 : 【註】球員雖出場比賽,但尚未輪到打席,比賽就已結束,或因壘上之跑壘員出局攻守交換,由此雖進入打席,但未能完成擊球時,不視為連續安打及連續比賽安打之記錄被中斷。 : (C) 連續出場比賽記錄,至少應在自己球隊有某局之出場防守(自始至終)或上壘或遭出局而完成打擊者。僅因代跑而出場者不得視為連續比賽出場之記錄。球員於未符合本項規定前,遭裁判員宣判退出比賽時,不得視為此項連續比賽出場記錄之中斷。 : (D) 保留比賽(SUSPENED GAME)為適用本條各項規則之規定,所有保留比賽之補賽至賽完的所有成績表現,應視為發生於原訂比賽日期。 : 【註】依照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保留比賽之所有成績表現,視為發生於比賽結束日期。 :[[User:幻象兩千|轉貼者]]按:關於棒球規則10.24(D)【註】為筆者所加。僅以中華職棒在實務上的實際作為加以簡述,在原文中並無此條。 [[category: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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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十章-記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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