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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棒球聯賽(軟式組):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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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錄取兩隊: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 | ::::::B.錄取兩隊: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 | ||
::::::C.錄取之二隊,於該循環賽時勝負關係,判定錄取之名次順序。 | ::::::C.錄取之二隊,於該循環賽時勝負關係,判定錄取之名次順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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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㈠ 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tt>2</tt>分,敗隊得<tt>0</tt>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
+ | :::: ⑴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 ||
+ | :::: ⑵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突破僵局制,以判定名次。 | ||
+ | ::: ㈡ 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比賽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 ||
+ | ::: ㈢ 比賽中棄權或被裁定奪權球隊,除該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取消該隊未賽之賽程,其相關球隊之得失分不計算。 | ||
:*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 :*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
2018年11月6日 (二) 23:52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賽事 > 國內賽事 > 國中棒球聯賽
國中棒球聯賽(軟式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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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學年度 | 81學年度 | 82學年度 | 83學年度 | 84學年度 | 85學年度 | 86學年度 | 87學年度 | 88學年度 | 89學年度 | 90學年度 | 91學年度 | 92學年度 | 93學年度 | 94學年度 | 95學年度 96學年度 | 97學年度 | 98學年度 | 99學年度 | 100學年度 | 101學年度 | 102學年度 | 103學年度 | 104學年度 | 105學年度 | 106學年度 | 107學年度(混合組、女子組) | 108學年度(混合組、女子組) 109學年度(混合組、女子組) | 110學年度(混合組、女子組) | 111學年度(混合組、女子組) | 112學年度(混合組、女子組) | 113學年度(混合組、女子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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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賽事簡介
國中棒球聯賽(軟式組)是由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所主辦的國內青少棒賽事,從八十學年度(1991年)開始首度舉辦。目前共區分為「硬式組」、「軟式組」等兩項賽事分別舉行,而每名球員只能由「硬式組」、「軟式組」擇一參賽。而各組報名之球員不得重複出現,否則將會受到懲處,報名比賽之球員至少12名,最多16名,報名後,不得更換或遞補。每隊職員含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可兼教練)各一人。
歷屆異動
賽事規則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最新棒球規則(2014 MLB 7.13本壘衝撞規則適用)及學生棒球聯賽特別規定。
- 比賽用球:承辦單位認可之比賽用球。
- 比賽球棒:依據世界棒壘總會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認定之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金屬球棒。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使用。
- 聯賽競賽制度:
- ㈠ 採7局制,若兩隊得分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4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 ㈡ 不論採循環賽或淘汰賽,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負,當球賽最後一局平分時或循環賽積分相同時,採突破僵局制。
- ㈢ 突破僵局制實施方式:
- ⑴ 比賽至第7局平分時,自第8局起,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第8局開始比賽前,雙方教練得任選其中棒次作為第8局首位擊球員。
如選擇第3棒開始進攻,則第1棒為二壘跑壘員、第2棒為一壘跑壘員。第9局之後,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 - ⑵ 循環賽球隊積分相同,需產生名次時,則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
- ⑴ 兩隊勝負關係,以勝者為優勝。
- ⑵ 三隊積分相同時,再以突破僵局制,依下列錄取隊數多寡辦理:。
- A.錄取一隊時:先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再與種子隊爭取晉級名額。
- B.錄取兩隊:抽出一隊為種子隊,另二隊之勝隊晉級,敗隊再與種子隊爭取另一晉級名額。
- C.錄取之二隊,於該循環賽時勝負關係,判定錄取之名次順序。
- ⑴ 比賽至第7局平分時,自第8局起,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第8局開始比賽前,雙方教練得任選其中棒次作為第8局首位擊球員。
- 計分及名次排定:
- ㈠ 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⑴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 ⑵ 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突破僵局制,以判定名次。
- ㈡ 採淘汰排名賽制時,比賽平分時,採突破僵局制。
- ㈢ 比賽中棄權或被裁定奪權球隊,除該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外,並取消該隊未賽之賽程,其相關球隊之得失分不計算。
- ㈠ 採循環賽制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必要時得採突破僵局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 保護投手特別規範
- ㈠ 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持球需於12秒內投球,未於12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 ㈡ 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 ⑴ 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7局,投球2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若投球1局或2局下場後,接連下一場之比賽,該投手可再投6局或5局。
投球3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 ⑵ 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80球(不含)時,不滿100球(不含)時,受隔2場限制。
投手被換下場時,不得擔任捕手職務,並於該場比賽中,不得再上場擔任投手職務。當投球數至100球時強制退場。 - ⑶ 球數達80球以下(含)時,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
當同一局投手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再回任投手之投手須投完該局。如由野手替換擔任投手,亦須投完該局。 - ⑷ 球數之界定:當投手投球數將達到80球時,得繼續投完該打擊者席次,投球數仍以80球計算,但需受隔1場之限制。
投完該人次而未下場繼續投球時,則以實際投球數計算,投球達100球時,則強制退場並受隔2場限制。
- ⑴ 投手每場最多可投球7局,投球2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若投球1局或2局下場後,接連下一場之比賽,該投手可再投6局或5局。
- 註:比賽前所提出攻守名單中第一位為先發投手,其餘均視為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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