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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 (2008年):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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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條|red|orange|內容=本館聲明:本條目所有內容參考自各媒體,並僅為單純記錄台灣棒球發展歷程,不作任何有無罪證認定,一切法律層面仍依法院正式公文書為準。此案尚未經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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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棒簽賭事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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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簡述==
 
==事件簡述==
  [[2008年]]10月8日早上檢調單位大規模搜索[[米迪亞暴龍隊]]球團辦公室與球員宿舍,傳出當時米迪亞與林秉文集團合資購買兜售的[[誠泰Cobras隊]],並在球賽中以詭侷的調度來進行放水的事項,是歷年簽賭案中牽連最高層級的一次,球團執行長[[施建新]]、總經理特助郭德志等人都牽連其中,外傳教練[[吳昭輝]]季中回鍋是為了轉達指令,而球隊管理[[林家慶]]則被爆出是林秉文的小弟,入主球團直接看管球員。本案由於涉案人員全是[[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或球團管理階層,所以又稱「[[黑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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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8日早上檢調單位大規模搜索[[米迪亞暴龍隊]][[球團]]辦公室與[[球員]]宿舍,傳出當時米迪亞與林秉文集團合資購買兜售的[[誠泰Cobras隊]],並在球賽中以詭譎的調度來進行放水,是歷年簽賭案中牽連最高層級的一次,[[球團]]執行長施建新、總經理特助郭德志等人都牽連其中,外傳[[教練]][[吳昭輝]]季中回鍋是為了轉達指令,而[[球隊]]管理[[林家慶]]則被爆出是林秉文的小弟,入主[[球團]]直接看管[[球員]]。本案由於涉案人員全是[[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或[[球團]]管理階層,所以又稱「[[黑米事件]]」。
  
 
==大事年表==
 
==大事年表==
:*[[2008]].10.08 -- 檢調單位兵分22路搜索[[米迪亞暴龍隊]]球團辦公室與球員宿舍,懷疑球團與林秉文集團勾結,併合資購買[[誠泰隊]],疑似球團直接涉入簽賭放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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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 檢調單位兵分22路搜索[[米迪亞暴龍隊]][[球團]]辦公室與[[球員]]宿舍,懷疑[[球團]]與林秉文集團勾結,合資購買[[誠泰隊]],疑似[[球團]]直接涉入簽賭放水案。
:*[[2008]].10.08 -- 板橋地檢署晚間約談[[中華職棒大聯盟]][[米迪亞暴龍]]球員[[陳元甲]]、[[陳克帆]]、[[貝力]]、教練[[吳昭輝]]、執行長[[施建新]]、總經理特助郭德志、前領隊[[張宏暉]]、管理[[林家慶]]同列被告,教練[[李安熙]]、球隊領隊[[曾建銘]]、總經理[[郭玄彬]]則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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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 板橋地檢署晚間約談[[中華職棒大聯盟]][[米迪亞暴龍]][[球員]][[陳元甲]]、[[陳克帆]]、[[貝力]]、[[教練]][[吳昭輝]]、執行長施建新、總經理特助郭德志、前[[領隊]][[張宏暉]]、管理[[林家慶]]同列被告,[[教練]][[李安熙]]、[[球隊]][[領隊]][[曾建銘]]、總經理[[郭玄彬]]則為證人。
:*[[2008]].10.08 -- 球員[[陳元甲]]與[[陳克帆]]坦承犯行。[[施建新]]遭到飭回,教練[[吳昭輝]]與總經理特助郭德志遭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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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 -- [[球員]][[陳元甲]]與[[陳克帆]]坦承犯行。施建新遭到飭回,[[教練]][[吳昭輝]]與總經理特助郭德志遭羈押禁見。
:*[[2008]].10.09 -- 中職會長[[趙守博]]宣佈自即日起米迪亞暴龍球團「停權」,也就是說11日與12日暴龍對[[兄弟象]]在天母、新竹進行的兩場比賽都將停止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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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9 -- [[中職]]會長[[趙守博]]宣佈自即日起[[米迪亞暴龍]][[球團]]「停權」,也就是說11日與12日暴龍對[[兄弟象隊]]在天母、新竹進行的兩場比賽都將停止比賽。
 
:*[[2008]].10.23 --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決議將[[米迪亞暴龍]]棒球隊「除名」。
 
:*[[2008]].10.23 --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決議將[[米迪亞暴龍]]棒球隊「除名」。
:*[[2008]].10.28 -- 檢方拘提前領隊[[張宏暉]]、球隊翻譯王湯傑及四海幫派駐球隊管理員王祥合、賴彥旭4人到案,訊後聲押王祥合、賴彥旭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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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8 -- 檢方拘提前[[領隊]][[張宏暉]]、[[球隊]]翻譯王湯傑及四海幫派駐[[球隊]]管理員王祥合、賴彥旭4人到案,訊後聲押王祥合、賴彥旭獲准。
:*[[2008]].10.29 -- [[米迪亞暴龍隊]]球員組成自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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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9 -- [[米迪亞暴龍隊]][[球員]]組成自救會。
:*[[2008]].10.30 -- 板橋地檢署發動第二波大動作約談行動,包括教練和[[謝佳賢]]、以及已遭[[Waiver|讓渡]]的[[陳建輔]]等球員在內,共有15人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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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 板橋地檢署發動第二波大動作約談行動,包括[[教練]]和[[謝佳賢]]、以及已遭[[Waiver|讓渡]]的[[陳建輔]]等[[球員]]在內,共有15人到案說明。
:*[[2008]].12.23 -- 本案偵結,共有13名球員遭起訴,[[陳克帆]]、[[陳元甲]]與[[鄭余亮]]等三名球員緩起訴,[[謝佳賢]]則為另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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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 本案偵結,共有13名[[球員]]遭起訴,[[陳克帆]]、[[陳元甲]]與[[鄭余亮]]等三名[[球員]]緩起訴,[[謝佳賢]]則為另案偵查。
:*[[2009]].04.05 -- 因參加[[桃園航空城棒球隊]]、[[台北市成棒隊]]落選主因為[[黑米事件]]的黑名單中,[[許竹見]]、[[張賢智]]、[[高瑋]]、[[陳家鴻]]決定召開記者會為自己清白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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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5 -- 因參加[[桃園航空城棒球隊]]、[[台北市成棒隊]]落選主因為[[黑米事件]]的黑名單中,[[許竹見]]、[[張賢智]]、[[高瑋]]、[[陳家鴻(1981)|陳家鴻]]決定召開記者會為自己清白辯護。
 
:*[[2009]].08    -- 板橋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涉案33人。
 
:*[[2009]].08    -- 板橋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涉案33人。
:*[[2009]].08.28 --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賽亞科技必須償還中華職棒大聯盟新台幣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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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8 --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賽亞科技必須償還[[中華職棒大聯盟]]新台幣1000萬元。
:*[[2010]].03.24 -- 板橋地方法院開庭審理,並傳喚[[施建新]]、林家慶及前球員[[顏志中]]、[[潘忠孝]]、[[賴俊男]]、[[胡仁偉]]、[[陳建輔]]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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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 板橋地方法院開庭審理,並傳喚施建新、林家慶及前球員[[潘忠孝]][[賴俊男]]、[[胡仁偉]]、[[陳建輔]]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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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30 -- 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潘忠孝]]、[[胡仁偉]]、[[陳建輔]]分別遭判處有期徒刑8-10個月,且不得緩刑。另外[[賴俊男]]、[[潘忠孝]]均判處7個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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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 [[陳元甲]]因酒駕案件遭士林地檢署起訴,板橋地檢署於是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撤銷簽賭放水案的緩起訴處分,依詐欺罪嫌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牽連球員==
 
==牽連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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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團職位!!球員姓名!!所屬球隊!!牽連原因!!聯盟/球隊處理狀況!!偵訊後狀況!!起訴、判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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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團職位!!姓名!!所屬球隊!!牽連原因!!聯盟/球隊處理狀況!!偵訊後狀況!!起訴、判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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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手]]||[[陳克帆]]||[[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5萬元交保||緩起訴,易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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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陳元甲]]||[[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5萬元交保||緩起訴,易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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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野手]]||[[陳元甲]]||[[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5萬元交保||緩起訴,易服勞務,<br />2012年10月撤銷緩起訴,<br />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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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br>[[投手教練]]||[[貝力|貝 力]]||[[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已繳交犯罪所得<br>不起訴
 
|[[投手]]<br>[[投手教練]]||[[貝力|貝 力]]||[[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已繳交犯罪所得<br>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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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練|投捕教練]]||[[吳昭輝]]||[[米迪亞暴龍隊]]||轉達指令要<br>球員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涉及詐欺及賭博<br>罪嫌被收押禁見||有期徒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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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捕教練]]||[[吳昭輝]]||[[米迪亞暴龍隊]]||轉達指令要<br>球員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涉及詐欺及賭博<br>罪嫌被收押禁見||有期徒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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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胡仁偉]]||[[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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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野手]]||[[胡仁偉]]||[[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有期徒刑10個月<br>二審改判一年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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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賴俊男(198507)|賴俊男]]||[[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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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賴俊男(198507)|賴俊男]]||[[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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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潘忠孝]]||[[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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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潘忠孝]]||[[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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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鄭余亮]]||[[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緩起訴,易服勞務
 
|[[投手]]||[[鄭余亮]]||[[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緩起訴,易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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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陳建輔]]||[[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9/17遭球隊註銷<br>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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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陳建輔]]||[[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9/17遭球隊註銷<br>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10萬元交保||一審有期徒刑8個月<br>二審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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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雷霸龍W.L|雷霸龍]]||[[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已離境未到案,將再度傳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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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姓名||所屬球隊||牽連原因||球團/母企業處理狀況||偵訊後狀況||判決狀況
 
|職位||姓名||所屬球隊||牽連原因||球團/母企業處理狀況||偵訊後狀況||判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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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施建新]]||[[米迪亞暴龍隊]]||疑發放賭金||暫解除執行長職位||飭回限制住居||2010年9月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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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施建新||[[米迪亞暴龍隊]]||疑發放賭金||暫解除執行長職位||飭回限制住居||2010年9月宣判無罪<br>2013年1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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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郭玄彬]]||[[米迪亞暴龍隊]]||協助調查|| ||飭回|| 
 
|總經理||[[郭玄彬]]||[[米迪亞暴龍隊]]||協助調查|| ||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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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特助||郭德志||[[米迪亞暴龍隊]]||疑發放賭金|| ||收押||2010年9月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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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特助||郭德志||[[米迪亞暴龍隊]]||疑發放賭金|| ||收押||2010年9月宣判無罪 <br>2013年1月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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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領隊]]||[[張宏暉]]||[[米迪亞暴龍隊]]||疑發放賭金|| ||十萬元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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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領隊]]||[[張宏暉]]||[[米迪亞暴龍隊]]||疑發放賭金|| ||十萬元交保||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br>二審改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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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隊管理||林家慶||[[米迪亞暴龍隊]]||疑發放賭金||開除||收押||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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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球團領隊]]||[[曾建銘]]||[[米迪亞暴龍隊]]||協助調查|| ||飭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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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球隊管理]]||賴彥旭||[[米迪亞暴龍隊]]||指示球員放水|| ||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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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球隊管理]]||賴彥旭||[[米迪亞暴龍隊]]||指示球員放水|| ||收押||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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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球隊管理]]||王祥合||[[米迪亞暴龍隊]]||指示球員放水|| ||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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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球隊管理]]||王祥合||[[米迪亞暴龍隊]]||指示球員放水|| ||收押||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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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球隊翻譯]]||王湯傑||[[米迪亞暴龍隊]]||指示球員放水|| ||五萬元交保||有期徒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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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球隊翻譯]]||王湯傑||[[米迪亞暴龍隊]]||指示球員放水|| ||五萬元交保||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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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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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
 
:*[http://kr.news.yahoo.com/service/news/shellview.htm?linkid=15&articleid=2008100910291292501&newssetid=516 2008-10-09 米迪亞打假球]【韓國Yahoo新聞】
 
:*[http://kr.news.yahoo.com/service/news/shellview.htm?linkid=15&articleid=2008100910291292501&newssetid=516 2008-10-09 米迪亞打假球]【韓國Yahoo新聞】
 
:*[http://www.epochtimes.com/b5/8/10/9/n2291366.htm 2008-10-09 米迪亞球團涉打假球 職棒聯盟宣佈停權處分]【大紀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8/10/9/n2291366.htm 2008-10-09 米迪亞球團涉打假球 職棒聯盟宣佈停權處分]【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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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2008年中華職棒假球事件]]

2022年4月11日 (一) 13:23的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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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職棒簽賭事件列表
  • 台灣職棒史上的類似事件:
黑虎事件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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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挾持球員事件 (1996年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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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職棒假球事件 (2012年)

目次

事件簡述

  2008年10月8日早上檢調單位大規模搜索米迪亞暴龍隊球團辦公室與球員宿舍,傳出當時米迪亞與林秉文集團合資購買兜售的誠泰Cobras隊,並在球賽中以詭譎的調度來進行放水,是歷年簽賭案中牽連最高層級的一次,球團執行長施建新、總經理特助郭德志等人都牽連其中,外傳教練吳昭輝季中回鍋是為了轉達指令,而球隊管理林家慶則被爆出是林秉文的小弟,入主球團直接看管球員。本案由於涉案人員全是米迪亞暴龍隊球員球團管理階層,所以又稱「黑米事件」。

大事年表

牽連球員

球團職位 姓名 所屬球隊 牽連原因 聯盟/球隊處理狀況 偵訊後狀況 起訴、判決狀況
首席教練 李安熙 米迪亞暴龍隊 協助調查 無球隊狀況 飭回  
內野手 郭銘仁 米迪亞暴龍隊 協助調查 可參加12/31的特別選秀 飭回  
外野手 周思齊 米迪亞暴龍隊 協助調查 可參加12/31的特別選秀 飭回  
內野手 高 瑋 米迪亞暴龍隊 犯罪嫌疑人 可參加12/31的特別選秀 飭回  
外野手 謝佳賢 米迪亞暴龍隊 犯罪嫌疑人 可參加12/31的特別選秀 飭回 另案調查
捕手 陳克帆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5萬元交保 緩起訴,易服勞務
外野手 陳元甲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5萬元交保 緩起訴,易服勞務,
2012年10月撤銷緩起訴,
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
投手
投手教練
貝 力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 已繳交犯罪所得
不起訴
投捕教練 吳昭輝 米迪亞暴龍隊 轉達指令要
球員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涉及詐欺及賭博
罪嫌被收押禁見
有期徒刑3個月
內野手 胡仁偉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有期徒刑10個月
二審改判一年得易科罰金
投手 賴俊男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4年
投手 潘忠孝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4年
投手 顏志中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有期徒刑8個月
二審改判無罪
投手 鄭余亮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緩起訴,易服勞務
投手 陳建輔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9/17遭球隊註銷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10萬元交保 一審有期徒刑8個月
二審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
投手 安立奎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已離境未到案,將再度傳喚 起訴
投手 雷霸龍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已離境未到案,將再度傳喚 起訴
內野手 拿破崙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已離境未到案,將再度傳喚 起訴
內野手 力 歐 米迪亞暴龍隊 打假球 依照聯盟規定永不錄用 已離境未到案,將再度傳喚 起訴

牽連高層

職位 姓名 所屬球隊 牽連原因 球團/母企業處理狀況 偵訊後狀況 判決狀況
執行長 施建新 米迪亞暴龍隊 疑發放賭金 暫解除執行長職位 飭回限制住居 2010年9月宣判無罪
2013年1月無罪定讞
總經理 郭玄彬 米迪亞暴龍隊 協助調查   飭回  
總經理特助 郭德志 米迪亞暴龍隊 疑發放賭金   收押 2010年9月宣判無罪 
2013年1月無罪定讞
領隊 張宏暉 米迪亞暴龍隊 疑發放賭金   十萬元交保 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
二審改判無罪定讞
領隊 包澄治 米迪亞暴龍隊 疑發放賭金   一審有期徒刑6個月
二審改判1年10月,得易科罰金。
球隊管理 林家慶 米迪亞暴龍隊 疑發放賭金 開除 收押 有期徒刑6個月
球團領隊 曾建銘 米迪亞暴龍隊 協助調查   飭回  
球隊管理 賴彥旭 米迪亞暴龍隊 指示球員放水   收押 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
球隊管理 王祥合 米迪亞暴龍隊 指示球員放水   收押 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
球隊翻譯 王湯傑 米迪亞暴龍隊 指示球員放水   五萬元交保 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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