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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BsBall:版權信息/合理使用: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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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海報較容易達成合理使用,因為使用的本質就是屬於宣傳用,只要不要將其的圖像設計拿去作為自己的營利行為(例如:當作書的封面...)。 | *宣傳海報較容易達成合理使用,因為使用的本質就是屬於宣傳用,只要不要將其的圖像設計拿去作為自己的營利行為(例如:當作書的封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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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070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J0070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8%E7%90%86%E4%BD%BF%E7%94%A8 維基百科:合理使用]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88%E7%90%86%E4%BD%BF%E7%94%A8 維基百科:合理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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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26日 (五) 02:54的最新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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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
[編輯] 說明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中一個相當重要的概念,簡單的說,就是無須著作權擁有者的授權即可以使用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內容」,「合理使用」就是要在著作權擁有者與所有使用者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對於資訊的流通與知識的傳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間有做規範,第六十五條以前的條款是在規定使用者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得使用而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會因此受限制的各種狀況,是屬於廣義範圍中的合理使用概念﹔第六十五條則是規範如何合理的使用他人的著作。詳細條款內容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編輯] 在文字部分
[編輯] 無爭議
[編輯] 根據XXX指出:「...」[1] <-- 刮號內為引用原文,後附參考來源。
- 範例說明:
根據記者吳育光指出:「根據La new熊隊保障陳金鋒3年年薪3000萬元,並將其薪水交付信託,預估陳金鋒3年可能省下600萬元所得稅,省下的稅金比一般球員3年收入還多。」--資料來源:聯合報2006.01.08
[編輯] 引用他處資料進行改寫,文末附參考資料。
- 範例說明:
請見球魂網站
[編輯] 不確定
- 將新聞報導複製、張貼於本站中,保留所有來源資訊(包括記者、日期、媒體名稱、原始網址 ... 等),以免使用外部連結日後成為無效連結(因為有些即時新聞只在網路上放幾天就拿掉了)。
- 說明:因這個部分是少量收錄、酌量取用,不是將某媒體或網站的所有新聞都收錄,也不是像聯合報授權是同類型資料整批大量收錄,所以不確定是否屬「合理使用」?
[編輯] 不允許
- 將別處網站全文或一整段複製、張貼。
- 將圖書、雜誌內容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全文輸入。
[編輯] 圖片
其實圖片的合理使用非常難以界定,所以在使用上要非常小心,遵循的原則大致如下:
- 不可對該著作的利益造成損害。此部份跟利用的目的關係較大,(例如翻拍海報、門票或書籍封面封底...等)如果單純只是為了紀錄或是介紹,理論上該著作人就不會提出告訴(就算提出告訴我們也可以在法院上抗辯為合理使用,並無損害到著作權人的利益)。
- 務必將其引用出處做詳細的描述。
- 站在著作權人的角度去設想,就不難抓到合理使用的界定範圍了。
[編輯] 無爭議
- 作者不詳且已發表超過五十年的照片。
- 已知作者且作者去世超過五十年的照片。
- 請注意:超過50年的歷史照片,雖屬於公共財而可放心使用,若找不到作者或出版社,可是可以判定是五十年前事件的照片,應也無問題。但若不能確定是否已發行超過五十年,則以不用為宜,因為只要仍在五十年以內的照片,縱使出版社或雜誌社已經不存在了,也不表示這些照片一定屬於公共所有,極有可能出版社是用別人的照片,或是出版社已經將著作財產權轉讓他人或其他的出版社。
- 門票翻拍、掃瞄(該門票必須無設計性亦或無特別的圖案)。
- 宣傳海報較容易達成合理使用,因為使用的本質就是屬於宣傳用,只要不要將其的圖像設計拿去作為自己的營利行為(例如:當作書的封面...)。
- 圖書、雜誌封面或封底翻拍、掃瞄(必須視其使用的目的而言,詳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以做為判斷基準)。
[編輯] 不確定
[編輯] 不允許
- 郵票翻拍、掃瞄。(侵害重製權,即使可能因為非營利目的或無侵害之故意行為的利用而免負刑責,但是仍可能負擔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責任)
- 球員卡翻拍、掃瞄(侵害重製權,即使可能因為非營利目的或無侵害之故意行為的利用而免負刑責,但是仍可能負擔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