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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歲以下球員不得挖角協議: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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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53746 聯盟做生意 棒協開支票 教部管不了](1994-01-03 聯合報) |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53746 聯盟做生意 棒協開支票 教部管不了](1994-01-03 聯合報) | ||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71017 23歲以下不得挖角 還是沒談攏](1995-12-16 聯合報) | :*[http://ndap.dils.tku.edu.tw:8080/ndap/querynews2.jsp?id=71017 23歲以下不得挖角 還是沒談攏](1995-12-16 聯合報) | ||
2016年4月10日 (日) 17:36的修訂版本
簡介
早期由於奧運及國際棒球重大賽事接不準許職棒球員參與的情況下,為防止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與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爭奪球員來源,主管體育的教育部體育司召開三方協調會。原本球員進中職的門檻為二十四歲,但會中最後決議中華職棒不得向業餘挖角二十三歲以下球員,以確保培訓隊品質。自1989年職棒開打後,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爭議不斷。受影響的球員有陳政賢、姜財明、曹清來、童琮輝等等。當中曾因童琮輝的問題中職與棒協私下協議降至二十一歲遭教育部反對。之後中華棒協要突然改變態度堅持23歲以下不得挖角的協議,到1996年年底才認為23歲條款已無必要。直到1997年才協議取消二十三歲以下不得挖角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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