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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 :第十章-記錄規則: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台灣棒球維基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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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記錄員== | ==正式記錄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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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正式記錄員 | |
| + | : (A) 聯盟主席應為各聯盟的錦標賽,任命正式記錄員,記錄員在指定位置的記者席內記錄賽情。記錄員對於擊球員進佔一壘是因安打或失誤等具有獨自判斷決定之權。記錄員應將其決定以手勢表示,或用記者席之擴音器傳播至記者席或播音室。如有要求,可將該決定事項通告場內播音員。 | ||
| + |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廿四小時內作成所有決定,記錄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立即向聯盟主席申述理由請求變更。無論如何,記錄員不得作出與「記錄規則」不合之記錄。 | ||
| + |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後包括褫奪比賽,截止比賽,依照聯盟主席所規定之記錄格式,即比賽日期、球場名稱、比賽隊名、及裁判員姓名、得分,並依照有關記錄規則特定的方式,作成各球員的個人記錄,於比賽完結卅六小時內,將該報告書表提交主辦單位。如保留比賽完了,或依有關比賽規則成為正式比賽的場合,記錄員均於卅六小時內,提出該報告書表。 | ||
| + | : (B)(1)記錄員於比賽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記錄員倘遇有本規則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時,有自行作裁定之權。 | ||
| + | : (2)尚未成為第三出局而攻守將要交換時,記錄員應立即將該錯誤通知裁判。 | ||
| + | : 【註】除本項(5)之規定,不得主動提示外,其他如球數2.3時,主審誤以為擊球員已獲四壞球而准許進一壘時,或以其他的球員,代替不得被替換的投手出場比賽時,記錄員得主動向裁判員提示。 | ||
| + | : (3)成為提訴比賽或保留比賽時,記錄員須將該狀態的得分、出局數、各跑壘員之位置、擊球員之球數等作詳確之記載。 | ||
| + | : 【原附註】保留比賽最重要的是應自停止時完全同一之狀態下再行開始;至於提訴比賽如被命再行比賽,則被提訴之行為以後的賽事應視為無效,應自接受抗議前完全同一狀態下再行開始。 | ||
| + | : (4)記錄員不得做任何違反規則之決定以及違反裁判員決定之記載。 | ||
| + | : (5)記錄員雖明知球員打擊順序的錯誤,但不得對裁判員或兩隊的任何人通知事實或喚起其注意。 | ||
| + | : (C) 記錄員係聯盟正式的代表人,應保持威嚴,其職務應受尊敬,並受聯盟主席之充份保護。記錄員為執行任務,如被經理、球員、主辦單位員工侮辱時,應立即報告聯盟主席。 | ||
===10.02=== | ===10.02=== | ||
2005年8月31日 (三) 02:27的修訂版本
正式記錄員
10.01
- 正式記錄員
- (A) 聯盟主席應為各聯盟的錦標賽,任命正式記錄員,記錄員在指定位置的記者席內記錄賽情。記錄員對於擊球員進佔一壘是因安打或失誤等具有獨自判斷決定之權。記錄員應將其決定以手勢表示,或用記者席之擴音器傳播至記者席或播音室。如有要求,可將該決定事項通告場內播音員。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廿四小時內作成所有決定,記錄決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但若有正當理由,可以立即向聯盟主席申述理由請求變更。無論如何,記錄員不得作出與「記錄規則」不合之記錄。
- 記錄員於比賽結束後包括褫奪比賽,截止比賽,依照聯盟主席所規定之記錄格式,即比賽日期、球場名稱、比賽隊名、及裁判員姓名、得分,並依照有關記錄規則特定的方式,作成各球員的個人記錄,於比賽完結卅六小時內,將該報告書表提交主辦單位。如保留比賽完了,或依有關比賽規則成為正式比賽的場合,記錄員均於卅六小時內,提出該報告書表。
- (B)(1)記錄員於比賽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記錄員倘遇有本規則無明文規定之事項時,有自行作裁定之權。
- (2)尚未成為第三出局而攻守將要交換時,記錄員應立即將該錯誤通知裁判。
- 【註】除本項(5)之規定,不得主動提示外,其他如球數2.3時,主審誤以為擊球員已獲四壞球而准許進一壘時,或以其他的球員,代替不得被替換的投手出場比賽時,記錄員得主動向裁判員提示。
- (3)成為提訴比賽或保留比賽時,記錄員須將該狀態的得分、出局數、各跑壘員之位置、擊球員之球數等作詳確之記載。
- 【原附註】保留比賽最重要的是應自停止時完全同一之狀態下再行開始;至於提訴比賽如被命再行比賽,則被提訴之行為以後的賽事應視為無效,應自接受抗議前完全同一狀態下再行開始。
- (4)記錄員不得做任何違反規則之決定以及違反裁判員決定之記載。
- (5)記錄員雖明知球員打擊順序的錯誤,但不得對裁判員或兩隊的任何人通知事實或喚起其注意。
- (C) 記錄員係聯盟正式的代表人,應保持威嚴,其職務應受尊敬,並受聯盟主席之充份保護。記錄員為執行任務,如被經理、球員、主辦單位員工侮辱時,應立即報告聯盟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