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粉絲專頁

張家浩條款: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分享此網頁到Facebook
分享此網頁到Plurk
分享此網頁到百度搜藏
分享此網頁到Twitter
分享此網頁到Del.icio.us
台灣棒球維基館
跳轉到: 導覽搜尋
第10行: 第10行:
 
:*[http://sports.yam.com/tsna/sports/201005/20100531229015.html 2010-05-31 〈CPBL〉聯盟通過「張家浩條款」 規範任意引退球員] 【TSNA】  
 
:*[http://sports.yam.com/tsna/sports/201005/20100531229015.html 2010-05-31 〈CPBL〉聯盟通過「張家浩條款」 規範任意引退球員] 【TSNA】  
  
{{頁面品質1|完整度-中}}[[Category:特殊名詞]]
+
{{頁面品質1|完整度-中}}
 +
[[Category:特殊名詞]]

2010年6月3日 (四) 10:38的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特殊名詞

原由

  2010年05月31日中華職棒聯盟在領隊會議後通過「任意引退球員及申請復籍規定」,被視為「張家浩條款」。主要是針對張家浩2008年興農牛隊任意引退之後,先到台中市威達超舜棒球隊效力1年(2009),2010年又重新效力中華職棒La new熊,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引發不必要的爭議,因此訂定此項規定。

條款內容

  未來任意引退的球員,60日內不得提出復籍之申請,若要再返回中華聯盟,需取得原屬球團的書面同意。若其申請復籍須遵守以下規定:一、任意引退球員於該年度以及引退公佈起60日內不得復籍;二、任意引退球員需經原屬球團同意,方可申請復籍,由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決定;三、准予復籍的球員,須與原球團締約。

相關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