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館粉絲專頁 |
|
|
代訓制度:修訂版本之間的差異
(→相關規定) |
小 (→相關規定) |
||
第17行: | 第17行: | ||
根據[[中華職棒]]現行相關條文,代訓球員退伍後加入[[職棒]],有以下幾點規定: | 根據[[中華職棒]]現行相關條文,代訓球員退伍後加入[[職棒]],有以下幾點規定: | ||
#代訓球員退伍之後,應以加入原[[職棒]]代訓球隊為優先。代訓球團若有意與代訓球員簽約者,應於該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中華職棒]]請求登錄為「[[保留球員]]」,「保留球員」必須於退伍後三個月內與代訓球團完成簽約,否則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他[[職棒]]球隊。 | #代訓球員退伍之後,應以加入原[[職棒]]代訓球隊為優先。代訓球團若有意與代訓球員簽約者,應於該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中華職棒]]請求登錄為「[[保留球員]]」,「保留球員」必須於退伍後三個月內與代訓球團完成簽約,否則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他[[職棒]]球隊。 | ||
− | # | + | #宣佈為[[保留球員]]的代訓球員退伍後若不願加入原代訓球隊,除了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他[[職棒]]球隊外,且必須參加新人選秀會,由屬意的[[職棒]]球團選入並簽約之後,才能夠進入[[中華職棒]]。該球員參加新人選秀會時,原[[職棒]]代訓球隊則不得再次選入該球員(例外:當其餘球團皆宣告「放棄」後,該球員仍未被選走時,原代訓球隊可再次選擇該球員)。 |
#原[[職棒]]代訓球隊若未於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聯盟提出正式的保留聲明,則該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後自然成為「[[自主球員]]」,國內外各[[職棒]]球隊均有權與該球員展開交涉,並簽約納入該隊旗下成為正式球員。 | #原[[職棒]]代訓球隊若未於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聯盟提出正式的保留聲明,則該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後自然成為「[[自主球員]]」,國內外各[[職棒]]球隊均有權與該球員展開交涉,並簽約納入該隊旗下成為正式球員。 | ||
#[[職棒]]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前視同現役軍人,任何球隊均不得與其簽約。 | #[[職棒]]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前視同現役軍人,任何球隊均不得與其簽約。 |
2020年7月9日 (四) 18:34的最新修訂版本
• 目前所在分類: 主分類 > 棒球 > 術語 > 特殊名詞
「代訓制度」,就是以職棒培訓代替服兵役之意,而成員都是替代役球員,而所謂的「代訓球員」是指由中華職棒各隊代為培訓的役男球員。
此項制度是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主導,以及內政部役政署、教育部體育司、國防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等相關單位的配合,委由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各職棒球團代為培訓原本「國軍儲訓棒球隊」(簡稱國訓隊)的服役成棒球員,於2003年12月開始實施此項制度。此項制度實施之後,以往行之有年的軍中棒球隊(陸軍陸光、空軍虎風、海軍海光、國光、國軍、國訓…等隊)從此也成為歷史名詞。
目次 |
[編輯] 制度簡介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基於健全國內職棒運動的發展,早日建立二軍制度是職棒運動未來的必經之路,因此選訓在服役期間的成棒球員進入各職棒球隊實施代訓,期望真正的職棒二軍制度能在2007年之前完成雛型,屆時國內職棒球團每隊將至少有50位球員以上,將可避免職棒球員因負傷上陣所造成的傷害,同時透過一軍與二軍的良性競爭,並透過二軍賽事提供復健、訓練與養成,讓國內職棒水準向上提升,甚至可以為有意進軍職棒的選手增加就業機會。
這幾年來因服替代役及補充役之球員,最後服役結束加入各球團,成為正式一軍與二軍成員之人數,已經超越中華職棒自辦之新人選秀會,成為各球團獲得補強戰力的最佳來源。
擁有棒球替代役資格之球員進入職棒球隊接受代訓,必須透過特別舉辦的「代訓球員選秀會」。代訓球員選秀會比照職棒新人選秀會,由各球團選擇屬意的球員入隊後實施代訓;唯一與新人選秀會不同的是,參與代訓選秀會的各職棒球隊不得放棄選秀權。另外,由於「代訓球員選秀會」已經具備正式的選秀性質,因此除了沒有立即進入職棒球隊的球員之外,代訓球員退伍之後,不必再參加其他的選秀會即可進入中華職棒。
由於代訓成效屢屢不符合體委會要求,各隊仍須依靠代訓球員及借將來組成二軍的主力,因此體委會於2011年正式收回代訓制度,未來代訓球員重新回歸國訓中心,國訓隊正式恢復運作,將對未來各隊二軍隊員組成造成堪慮。
[編輯] 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職棒現行相關條文,代訓球員退伍後加入職棒,有以下幾點規定:
- 代訓球員退伍之後,應以加入原職棒代訓球隊為優先。代訓球團若有意與代訓球員簽約者,應於該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中華職棒請求登錄為「保留球員」,「保留球員」必須於退伍後三個月內與代訓球團完成簽約,否則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他職棒球隊。
- 宣佈為保留球員的代訓球員退伍後若不願加入原代訓球隊,除了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他職棒球隊外,且必須參加新人選秀會,由屬意的職棒球團選入並簽約之後,才能夠進入中華職棒。該球員參加新人選秀會時,原職棒代訓球隊則不得再次選入該球員(例外:當其餘球團皆宣告「放棄」後,該球員仍未被選走時,原代訓球隊可再次選擇該球員)。
- 原職棒代訓球隊若未於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聯盟提出正式的保留聲明,則該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後自然成為「自主球員」,國內外各職棒球隊均有權與該球員展開交涉,並簽約納入該隊旗下成為正式球員。
- 職棒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前視同現役軍人,任何球隊均不得與其簽約。
[編輯] 役別限制
- 「代訓球員」分為「補充役」與「替代役」兩種。
- 入選「補充役」的球員僅需接受12天的軍事訓練,而後即可投入職棒一軍,役期比起替代役短但必須接受五年的列管;若取得奧運前三名、亞運第一名的成績,可向體委會申請提前解除列管。
- 入選「替代役」的球員需代訓兩年(比照義務役服役時間),退伍後一年內成績考核及格者,可向體委會申請提前解除列管。
- 而特優選手在國內訓練環境不如國外情況下,可前往國外職棒球團發展,但必須接受五年的列管,期間若國家徵召參加國際重大比賽,必須配合返國參賽。
[編輯] 選拔標準
- 甄選資格:
- 最近兩年曾經入選國家成棒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亞錦賽、洲際盃、世大棒、世界盃、亞運、奧運)或其儲訓隊至少連續一年以上者。
- 最近兩年參加全國甲組成棒春季聯賽獲得團隊前四名,或協會盃棒球賽、大專甲組棒球聯賽前兩名,且有出場紀錄者,或獲得上述賽事個人獎項者。
- 曾經拒絕國家棒球代表隊徵召者,不得參加甄選。
- 曾受中華奧會、中華棒協、大專體總、高中體總等單位判處禁賽,且禁賽處分至報名截止日期仍未解除者,不得參加甄選。
- 未滿二十歲者,不得參加甄選。(僅以出生年次計算)
- 術科測驗:
- 基本體能測驗(佔總成績30%)
60秒仰臥起坐、30秒伏地挺身、4*10公尺折返跑、50公尺衝刺跑、3,000公尺耐力跑。 - 專項技術測驗(佔總成績70%)
投手部份:快速球、變化球、遠投。
野手部份:傳接球、打擊、跑壘、遠投。 - 運動成就加分(每一次加分10%)
符合甄選資格第一項者,每入選一次國手經歷,加術科總分10%之成績。
[編輯] 相關頁面
[編輯] 相關法規
[編輯] 備註
- 其他實施代訓制度的台灣運動項目有田徑、舉重、射擊、體操、排球、籃球、足球、手球、橄欖球、保齡球、高爾夫球、軟式網球等。